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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田制中的平均分地制度

时间:2023-10-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當古代實行井田制時,爲了定期平均分配份地,的確需要很整齊地劃分份地的經界。這樣用阡陌來劃分,就是爲了便於平均分配份地。在井田制度“分田而耕”的情況下,每人平均分配份地百畝,即所謂“百畝一守”。我們前面説過,我國古代村社的井田制度,有着定期平均分配份地的辦法。這種“三年一换土易居”的辦法,正是古代村社中定期分配份地的制度。

井田制中的平均分地制度

上面我們既然説井田制度是古代村社的制度,那麽,它是怎樣平均分配份地的呢?這種定期分配份地的情況,我們從古代的月令一類的書中還可以看到它的踪迹。因爲古代月今一類的書,是陸續增訂而成的,在這些“老皇曆”上曾留下很古老的陳迹。

孟子》説:“夫仁政必自經界始,經界不正,井田不均,穀禄不平。”孟子這段話,雖然由於他把井田制作爲“仁政”,想推行這種“仁政”而説的,但是,不是毫無根據的。當古代實行井田制時,爲了定期平均分配份地,的確需要很整齊地劃分份地的經界。《禮記·月令》篇和《吕氏春秋·孟春紀》説:

王命布農事,命田舍東郊,皆修封疆,審端經術……田事既飭,先定準直,農乃不惑。

《月令》篇是春秋戰國間增訂成的[6],它説在正月修正田地的封疆經術,目的爲了使農民“不惑”,這該是一種傳統的老規矩。王念孫認爲這就是管仲所説的“井田疇均則民不惑”(見《經義述聞》卷二十),應該是對的。比《月令》篇説得簡單的《大戴禮·夏小正》,至少是春秋時代的月令,他説:正月“農率均田”,鄭玄曾把這句話來作《月令》篇這節的注解,也應該是對的。所謂“農率均田”,這是説農民相率進行均田。過去注釋《夏小正》的人,因爲不瞭解這點,有的把“均田”解作“除田”,是講不通的,“均”從來没有“除”的意義,有的讀“均”爲“荺”,認爲“均田”就是“耘田”,但是“荺”是草根之義,而且正月也不是耘田之時。從《夏小正》正月要“農率均田”看來,我國早期的村社如同各國早期的村社一樣,每年要把份地重新分配一次的。

我國古代的井田,因爲要定期平均分配,所以有一定的疆界劃分,這種疆界也就是孟子所説的“經界”。大概一大塊井田的四周都是有“封疆”的,也或簡稱爲“疆”。在井田之内是有“阡陌”來劃分的,這種“阡陌”也或稱爲“畔”,又或稱爲“徑術”。細分起來,又有徑、畛、涂、道等名稱。《周禮·遂人》説:“凡治野,夫間有遂,遂上有徑,十夫有溝,溝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程瑶田《溝洫疆理小記》有“阡陌考”,認爲“阡陌之名,從遂人百畝千畝百夫千夫生義”,他引《風俗通》“南北曰阡,東西曰陌”解釋説:

遂上有徑,當百畝之間,故謂之陌,其徑東西行,故曰東西曰陌也;遂上之徑東西行,則溝上之畛必南北行,畛當千畝之間,故謂之阡,故曰南北曰阡也。

這個解釋很是正確,“阡陌”是用來劃分千畝和百畝的。這樣用阡陌來劃分,就是爲了便於平均分配份地。

古時爲了便於平均分配份地,所以田畝劃分得很整齊劃一。所謂井田,就是外有封疆内有阡陌的田。古人爲了維持這種井田制,從來就很注意封疆阡陌的修理和整頓。《周書·梓材》篇説:“惟曰若稽田,既勤敷菑,惟其陳(田)修,爲厥疆畎()”。這裏把“若稽田”和“若作室家”相提並論,“稽田”當是計劃開墾田地的意思。這是説:在計劃開墾田地時,既要勤於開墾,更要注意修治疆界溝洫。《國語·周語上》記文公的話,也説:“民用莫不震動,恪恭于農,修其疆畔,日服其鎛,不解(懈)于時。”也把“修其疆畔”作爲耕耘前重要的事。《月令》説孟春之月、春耕之前,要“修封疆,審端徑術”,在當時是有此必要的。《左傳》襄公二十五年記述子産説:“政如農功,……行無越思,如農之有畔,其過鮮矣。”這裏也把“農之有畔”看成“農功”中最重要的事。封疆阡陌是劃分井田的主要結構,所以在商鞅變法時,爲了廢除井田,就“爲田開阡陌封疆”了。

荀子·王霸》篇説:

《傳》曰:農分田而耕,賈分貨而販,百工分事而勸,士大夫分職而聽,建國諸侯分土而守。

這裏荀子所引的《傳》,該是一種古書,所説的“農分田而耕”,該就是指井田制平均分配田地而言的。《荀子·王霸》篇又説:(www.xing528.com)

人主者以官人爲能者也,匹夫以自能爲能者也。人主得使人爲之,匹夫則無所移之。百畝一守,事業窮,無所移也。

這裏所説的“百畝一守”,就是説農夫“分田而耕”,一夫只有百畝之守。在井田制度“分田而耕”的情況下,每人平均分配份地百畝,即所謂“百畝一守”。

我們前面説過,我國古代村社的井田制度,有着定期平均分配份地的辦法。這種辦法,古時叫做“换土易居”,或者叫做“田易居”。《説文解字》解釋“”字説:“田易居也。”《公羊傳》宣公十五年何休注説:

是故聖人制井田之法而口分之,一夫一婦受田百畝……司空謹别田之善惡,分爲三品,上田歲一墾,中田二歲一墾,下田三歲一墾,肥饒不能獨樂,墝埆不得獨居,故三年一换土易居,財均力平。

何休這個説法,該是有依據的,不是憑空能虚構的[7]。這種“三年一换土易居”的辦法,正是古代村社中定期分配份地的制度。馬克思説:何休注所説“謹别田之善惡,分爲三品”,就是“以土壤的自然差别和經濟差别爲標準,而把土地分爲一定數量的地段”;所謂“肥饒不能獨樂,墝埆不能獨居”,就是“爲了平均他們的勞動機曾”。恩格斯在《馬爾克》一文中説:

村社的成員們並没有學過地租理論的科學課程,可是他們了解,在自然豐度不同、位置不同的各種土地上消耗等量的勞動,曾得到不等的結果。爲了平均他們的勞動機曾,他們以土壤的自然差别和經濟差别爲標準,而把土地分成一定數量的地段,再按農民的人數把這些比較寬闊的地段裁成零塊份地,然後,每一成員分得每一地段中的一塊份地(《答維拉·查蘇里奇的信和草稿》,《史學譯叢》1955年第3期24—25頁)。

……至少,塔西佗(在凱撒之後150年)就只知道由各個家庭耕種土地。但是,分配給這些家庭的耕地,期限也只有一年;每隔一年,又要重新進行分配和更换。

這是怎樣進行的,我們今天還可以在摩塞爾河畔和霍赫瓦爾特山脈的所謂農户公社中看得出來。在那裏,雖然不再一年分配一次,但是每隔3年、6年、9年或12年,總要把全部開墾的土地(耕地和草地)合在一起,按照位置和土質,分成若干大塊。每一大塊,再劃分成若干大小相等的狹長帶狀地塊,塊數多少,根據公社中有權分地者的人數而定;這些地塊,採用抽簽的辦法,分配給有權分地的人。……没有開墾的土地、森林和牧場,仍然共同佔有,共同利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九卷1963年人民出版社版,355頁)

日耳曼人的馬爾克公社,最初是一年重新分配一次,接着改爲三年、六年、九年或十二年分配一次。中國古代的村社也正是如此,起初是每年要“均田”,接着就“三年一换土易居”了。

這是我們要談的第三點,説明中國古代村社性質的井田制度,和古代各國的村社一樣有定期平均分配更换份地的制度,起初是一年分配更换一次,接着是三年分配更换一次。爲了要平均分配份地,井田有着平均劃分田地的封疆阡陌的結構。原始村社中實行定期平均分配更换份地的制度,是爲了勞逸平均,使所得生産品均匀。後來隸屬於國君和貴族的村社,也還實行定期平均分配更换份地的制度,主要的是爲了確保對貴族提供負擔,均分對貴族的負擔。井田制度正是如此,所以《漢書·食貨志》論述井田制度的作用説:“力役生産可得而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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