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井田制实行地区|古史新探

井田制实行地区|古史新探

更新时间:2025-01-17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這種方整的井田制既是由於統一水利灌溉需要而設立的,所以一般只實行在有水利灌溉的平原地區。想同樣得到這種便宜的願望,可能使許多實行耕地公社佔有制的村停止了通常的定期分配辦法,因而使社員的各塊份地同樣成爲可以繼承和轉讓的産業。同時由於地形的限制,在山林沼澤地區便没有實行井田制。

接着要討論到:這種古代村社性質的井田制爲什麽要劃成方方整整?實行在那些地方?我們的答案是:是和統一治理和管理水利灌溉的需要有一定的關係,實行在河流灌溉的平原地區。

在古代盛行河流灌溉農業的國家,統一治理和管理水利,是全部經濟和社曾生活中頭等重要任務。在最初原始氏族公社制度下,這種水利灌溉是由各個公社自行治理和管理的。隨着生産力的增長,階級的形成,國家權力的産生,這種水利灌溉工程就由國家來統一管理。在我國古代也是如此,無論王畿和諸侯的封國,最初都設在有河流灌溉的肥沃地區,例如周的王畿在渭水流域,晉的封國在汾水流域,齊的封國在濟水流域,魯的封國在泗水洙水流域,漢陽諸姬在漢水流域。在這樣河流灌溉的肥沃地區,必須要經常治理和管理水利,如果放鬆或停止治理和管理,肥沃之地就曾淹没或者變成沼地。在當時生産力較低的水平下,由各户單獨治理和管理水利灌溉是不可能的。井田制所以要劃得方整,首先是由於統一治理和管理水利灌溉的需要。春秋戰國之際齊國的著作《考工記》,就曾詳細談到井田制度中水利灌溉的結構,大小溝渠有澮、洫、溝、遂、等。雖然各地的井田不一定都有這樣的規模,但是這樣統一的排水系統是必須的[4]

自從西周時代起,田畝就有“東畝”“南畝”之分,《詩經·周頌》的《載芟》篇、《良耜》篇,《小雅》的《大田》篇、《甫田》篇,都曾説到“南畝”,《信南山》篇還説:“我疆我理,南東其畝。”所謂“南畝”是行列南向的畝,“東畝”是行列東向的畝[5]。這時所以要把田畝分别開墾成“南畝”和“東畝”,是爲了適應地勢和河流。《考工記》在講到井田的溝渠時説:“凡溝必因水勢,防必因地勢”,又説:“凡溝逆地阞,謂之不行;水屬不理孫,謂之不行”。這是説:開溝渠如果不順地的脉理,水就不能流暢,水的灌注如果不順地理,水也不能流暢。爲了使得水利灌溉適合地勢和水勢,就必須對一個地區溝渠的開鑿和田畝的開墾,作統一的安排,分别開墾成“南畝”和“東畝”。這種情況到春秋時代還是如此。《韓非子·外儲説右上》篇、《吕氏春秋·簡選》篇、《商君書·賞刑》篇都曾説:晉文公在戰勝衞國後,曾“東衞其畝”。《左傳》載公元589年(魯成公二年)鞌之戰,齊國大敗,齊派賓媚人(即國佐)向晉求和,晉國以“使齊之封内盡東其畝”作爲講和條件。賓媚人爲此質問説:

先王疆理天下,物土之宜而布其利,故詩曰:我疆我理,南東其畝。今吾子疆理諸侯,而曰盡東其畝而已,唯吾子戎車是利,無顧土宜,其無乃非先王之命也乎?

由此可見,古時爲了“物土之宜而布其利”,把田畝開墾成“東畝”和“南畝”的,而這種“東畝”“南畝”的安排,即所謂“疆理天下”的事,是由國家統一辦理的。到春秋時代,鄭國子産還曾使“田有封洫,廬井有伍”。因爲山川和田邑有着密切關係,所以在古時分封大塊土地時,往往連山川一起分封。《魯頌·閟宫》説:“乃命魯公,俾侯于東,錫之山川,土田附庸。”《夨簋》銘又説:“易(錫)土:厥川二百△,厥△(邑)百又△,厥宅邑卅又五。”都把“川”放在首要的地位。

這種方整的井田制既是由於統一水利灌溉需要而設立的,所以一般只實行在有水利灌溉的平原地區。同時,山林沼澤地帶是不可能劃分得這樣整齊的。(www.xing528.com)

《漢書·食貨志》説:“此謂平地可以爲法者也,若山林藪澤原陵淳鹵之地各以肥磽多少爲差。”這個説法是有根據的。《國語·齊語》記述管仲説:“陸阜陵瑾井田疇均,則民不惑”,這裏把“井田”和“陸阜陵瑾”區别開來講,就足以證明井田不設在“陸阜陵瑾”之地。《左傳》記述公元前548年(魯襄公二十五年)楚國司馬蔿掩爲了“量入修賦”,“書土田:度山林,鳩藪澤,辨京陵,表淳鹵,數疆潦,規偃(堰)猪(潴),町原防,牧隰皋,井衍沃”。其中只有“衍沃”之地採用“井”的統計方法,其餘山林藪澤之地,則分别採用了度、鳩、辨、表、數、規、町、牧等統計方法。很清楚的可以看到,只有水利灌溉的平原地區,即所謂“衍沃”之地,才實行井田制。《周禮·小司徒》説:“乃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也以“井”“牧”連言,除了“井”的劃分方法之外,也還有“牧”的計算方法。

這種情況不是我國古代獨有的現象,在日耳曼也有同樣的情況。恩格斯在《馬爾克》一文中説:

還有另一種村,在這種村裏,不單是宅地,就是耕地,也從公有財産中,從馬爾克中劃分了出來,作爲世襲財産分配給各個農民。不過這只是發生在由於地形的限制可以説不得不這樣做的地方,例如在貝爾格區的峽谷裏,或者在威斯特伐里亞那樣的窄狹、平坦、兩邊都是沼澤地的山背上。以後,也發生在奥登林山和幾乎全部阿爾卑斯山脈的山谷裏。……後來,當可以處理家宅和園地、把它們轉讓給第三者的權利獲得重要意義的時候,這類園地的所有者便佔了便宜。想同樣得到這種便宜的願望,可能使許多實行耕地公社佔有制的村停止了通常的定期分配辦法,因而使社員的各塊份地同樣成爲可以繼承和轉讓的産業。(《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九卷1963年人民出版社版,356—357頁)

大概中國古代也因爲地形的限制,在山林沼澤地帶不可能劃分成井田,在那些地方的村社就採用了不規則的劃分方法,也就不可能實行定期平均分配份地的制度,因而村社成員的份地首先成爲世襲財産。

這是我們要談的第二點,説明中國古代和其他古代盛行河流灌溉農業的國家一樣,在便於水利灌溉的平原地區,長期保存着村社組織,實行着井田制。同時由於地形的限制,在山林沼澤地區便没有實行井田制。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