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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史新探》:揭示人鬲、訊、臣是否为奴隶?

时间:2023-10-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他斷言“人鬲”只能是俘虜,不應是奴隸。我認爲“人鬲”並非“民獻”。“民獻”《尚書大傳》作“民儀”,“獻”是“古文”,“儀”是“今文”。至於《大誥》“民獻有十夫,”單稱“民獻”而不稱“殷獻民”,當指周本族的貴族而言。所有賞賜的“人鬲”都以“夫”計數,都是單身漢,其來源確應是俘虜。“鬲”就是“人鬲”,“百人”的“人”與“夫”是同

《古史新探》:揭示人鬲、訊、臣是否为奴隶?

我在《學術月刊》1960年9月號上發表《論西周時代奴隸制生産關係》之後,金兆梓先生就在《學術月刊》1960年12月號上發表《關於西周社曾形態討論中的幾個問題》一文,其中第一節“人鬲、訊、臣是否即是奴隸”,就是和我商討的。他分四點來否認人鬲、訊、臣是奴隸,現在我也分四點來加以討論。

一、金先生從容庚、郭沫若兩先生之説,以爲“人鬲”即是《尚書·大誥》“民獻有十夫”的“民獻”,“民獻”是用人祭獻之稱,其中包括殘傷人體的“馘”和活口的“俘”。又據《尚書·多方》,認爲西周處理俘虜的方法,除了獻俘、贖俘之外,還可以有(1)“大罪殛之”,(2)“迪簡在王廷,有服在大僚”,(3)讓他們“宅爾宅、畋爾田”。《大盂鼎》所説“人鬲自馭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九夫”,其中“庶人”就是“宅爾宅、畋爾田”的人,自“庶人”以上、“馭”(御)以下就是“迪簡在王廷,有服在大僚”的人。因此,他斷言“人鬲”只能是俘虜,不應是奴隸。

我認爲“人鬲”並非“民獻”。“民獻”是貴族的意思而不是俘虜。有下列三點足以證明:

第一,《尚書·大誥》説:“民獻有十夫,予翼,以于敉寧(文)武圖功。我有大事休?朕卜并吉。”“民獻”《尚書大傳》作“民儀”,“獻”是“古文”,“儀”是“今文”。過去注釋家把“民儀”解釋爲“民之表儀”,把“民獻”解釋爲賢者。《大誥》是周公興師東征時發表的講話。這時周武王剛去世,被征服的殷貴族又在武庚率領下反叛,同時周公的兄弟管叔、蔡叔和東方部族也跟着叛亂,形勢很是緊急。《大誥》所説“西土人亦不静,越兹蠢”,指的就是管叔、蔡叔等人的叛亂;《大誥》所説“殷小腆,誕敢紀其敍”,指的就是武庚率領殷貴族叛亂。在這樣緊急的形勢下,周公經過占卜,下了東征的動員令,可是所屬國君和官員都強調困難大,不敢出征,要求取消動員令。《大誥》説:“予惟以爾庶邦,于伐殷逋播臣。爾庶邦君越庶士、御事罔不反曰:艱大,民不静!亦惟在王宫、邦君室,越予小子考翼,不可征。王害不違卜?”國君和官員們公然以“艱大,民不静”爲理由,表示“不可征”,主張違反占卜的結果,也就是取消動員令。由此可見,這次周公東征,去鎮壓殷貴族的叛亂,遇到阻力是很大的。《大誥》這篇周公的講話,目的就在於説服這些國君和官員一同東征的。周公在這裏説:“民獻”中有十個人輔助我,一同前往完成文王和武王的功業。無非表示在東征中已得到得力的助手,已有勝利的把握,以振奮人心,鼓勵士氣。如果“民獻”是俘虜或歸順的敵人,那麽,周公作爲得力助手,依靠來完成文王和武王功業的,竟是歸順的敵人了!在對敵鬥争的形勢十分緊急,所屬國君和官員強調困難而害怕出征的情況下,周公如此説法,豈不是要張敵人的聲勢,滅自己的威風嗎?因此,我們斷言“民獻有十夫”的“民獻”,決不是指俘虜或歸順的敵人。

第二,就《大誥》的内容來看,前後主張是一貫的。周公在這裏首先分析了所以遭難的原因,他説遭難的主要原因是:“弗造哲,迪民康,矧曰其能格知天命!”就是説:遭難是由於没有得到明哲的助手,使人民安樂,又不能够知道天命。所以,此後周公在全篇講話中特别強調天命,同時,當他在占卜禱告時,就説明:“民獻有十夫,予翼”,無非表示已經得到了明哲的助手。《大誥》在末段説:“嗚呼!肆我告爾庶邦君越爾御事,爽邦由哲,亦惟十人迪知上帝命。”就是和上文相呼應的。這裏告訴所屬國君和官員説:振興國家要依靠明哲之人,那十人就是知道天命的。“爽邦由哲”這句話,是和上文“弗造哲”相呼應的,表示過去由於“弗造哲”而遭到國難,如今得到“哲”就可以“爽邦”了。“亦惟十人迪知上帝命”,是承接“爽邦由哲”而言的,這“十人”就是“爽邦由哲”的“哲”,所以他們“迪知上帝命”。“迪知上帝命”也是和上文“矧曰其能格知天命”相呼應的,表示過去没有“哲”而不能知天命,如今得到“哲”就可以知天命了。從上下文來看,周公要依靠來“爽邦”的“哲”十人,也就是周公要依靠來“敉文武圖功”的“民獻有十夫”。很明顯,這十人是周公得力的助手,是西周貴族中所謂明哲之人,決不是什麽俘虜或歸順的敵人。這和《左傳》昭公二十四年引《泰誓》説:“余有亂()臣十人,同心同德”,是差不多的意思。當然,《泰誓》所載是武王伐殷時的話,《大誥》所載是周公東征時的話,所指“十人”不曾完全相同的。

第三,“民獻”或作“獻民”,《逸周書·作雒》:“凡所征熊盈族十有七國,俘維九邑,俘殷獻民,遷於九畢。”孔注:“獻民,士大夫也。”《逸周書·商誓》一則説:“告爾……及百官、里居(君)、獻民”,再則曰:“百姓、里居(君)、君子,其周即命”,三則曰:“百姓、獻民,其有綴艿。”劉師培《周書補正》以上下文比較,認爲“百姓即百官,君子即獻民”,並解釋説:“獻民者,世禄秉禮之家也。”這是對的。古時“百姓”“君子”都是指貴族而言的,“獻民”亦當指貴族而言。《尚書·洛誥》説:“其大惇典殷獻民,亂()爲四方新辟”。所謂“殷獻民”,亦是指殷貴族而言的。至於《大誥》“民獻有十夫,”單稱“民獻”而不稱“殷獻民”,當指周本族的貴族而言。

根據上述三點,可知“民獻”是指貴族而言,並非指獻於宗廟的俘虜,這和《大盂鼎》賞賜用的“人鬲”根本没有關係的。

據《大盂鼎》記載,在賞賜器用服飾的同時,賞賜“邦四白(伯),人鬲自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又賞賜“尸(夷)王臣十又三白(伯),人鬲千又五十夫”。所有賞賜的“人鬲”都以“夫”計數,都是單身漢,其來源確應是俘虜。也許有人認爲這裏所説的“夫”不是指單身漢,而是以“夫”代表“家”的。如古文獻上記載井田制度中土地的分配,“一夫百畝”(《孟子·萬章下》),也就是“家百畝”(《周禮·大司徒》)。我們知道,井田制度中“份地”的分配,是以農夫作爲分配對象的,而當時農夫都只有小家庭,因而“一夫百畝”也就成爲“家百畝”了。這種情況是不能和《大盂鼎》所載“人鬲”的賞賜相提並論的。《大盂鼎》所載“人鬲”的賞賜,如同賞賜物品一樣,所記的數目和單位,都是十分明確的,多少“夫”就是多少個單身漢。《令簋》載:“王姜賞令貝十朋,臣十家,鬲百人”,就可以明證。“鬲”就是“人鬲”,“百人”的“人”與“夫”是同樣的意思。《大盂鼎》所説“人鬲”多少“夫”,也就是“人鬲”多少“人”,如果他們有“家”的話,那就應該如同“臣十家”一樣,稱多少“家”而不稱爲多少“夫”了。

據《尚書·多方》,周在征服其他國家後,對其貴族的處理,確有讓他們繼續“宅爾宅,畋爾田”的,也確有“迪簡在王廷,尚爾事,有服在大僚”的。但是,像《大盂鼎》上所載的“人鬲”,是由周天子把他們當作物品來賞給臣下的,而且是以“夫”計數的,都是單身漢,連家庭都没有,當然不可能繼續“宅爾宅,畋爾田”的了,更不用説“迪簡在王廷”,“有服在大僚”了。如果已經被選拔到王廷,擔任大官職,怎曾被用作賞賜物品,再賞給臣下呢?

在古代社曾,奴隸的主要來源之一是俘虜。金先生既承認“人鬲”是俘虜,而這些俘虜又是被用作賞賜品來賞賜給臣下的,這些得賞的貴族,都是依靠剥削爲生的,不曾不把他們當作奴隸而從事生産的,否則,將成爲一個沉重的負擔,不僅要養活他們,而且要有大批人來監督他們。這是不可能的。

二、《詩·小雅·出車》“執訊獲醜”,《詩·大雅·皇矣》“執訊連連”。金先生認爲兩處“訊”字皆當釋爲“言問”,是動詞而非名詞。《不簋》:“女(汝)多禽(擒),折首(執)(訊)”,《敔簋》:“武公入右敔告禽(擒),彧(馘)百(訊)卌。”金先生又認爲“禽”下再言“折首”和“馘”,是説擒了敵人來殺頭,“禽”下再言“執訊”和“訊”,“執”疑是“鞫”的誤讀,即訊究俘虜。因此“訊”不但説不上奴隸,并也未必就可説是俘虜,只是對俘虜或罪囚的鞫訊而已。金文有“訊訟罰”等語可證。

金先生把《詩經》和金文的“執訊”的“訊”,解釋爲“言問”或“訊究”,認爲是動詞而不是名詞。這是很牽強難通的。《季子白盤》説:“(嚴)(允)于洛之陽,折首五百,執五十。”“折首五百”是説斬首五百人,“執訊五十”就是説捉到俘虜五十人,決不是説在戰場上除了將敵人斬首五百人以外,還設了法庭,在那裏訊究五十人。《敔簋》説:“王令敔追御于上洛谷,至于伊,班。長(裁)首百,執(訊)卌。”也是説在戰場上斬首百人,捉得俘虜四十人。下文説:“王各(格)于成周大廟,武公入右敔告禽:彧(馘)百(訊)卌。”“告禽”也就是《禮記·王制》所説“以訊馘告”。這是説敔在舉行獻俘典禮,把斬得的首級一百和捉得的俘虜四十在宗廟中獻給周天子,決不是説擒了敵人來殺頭和訊究。上文言“裁首百,執訊卌”,下文言“馘百訊卌”,足見“裁首”所得的是“馘”,“執訊”所得就是“訊”,也就是俘虜,不可能作其他解釋的。《不簋》先説:“女(汝)多折首(執)(訊)”,再説:“女(汝)多禽(擒),折首(執)(訊)。”意思是相同的。“多禽”言有很多擒獲,“折首執訊”是説在擒獲中,有的斬了首,有的捉到了活口。

《詩·大雅·文王》記述文王伐崇的戰果説:“執訊連連,攸馘安安。”“攸馘安安”是指殺傷敵人的情況,“執訊連連”是指俘虜敵人的情況。《詩·小雅·出車》記載南仲征伐嚴允的戰果,《詩·小雅·采芑》記載方叔征伐嚴允的戰果,都説“執訊獲醜”。《詩·大雅·常武》記載征伐淮夷的戰果是:“仍執醜虜。”“訊”和“醜虜”的意義是相同的,都是指俘虜而言。鄭箋解釋“執訊”爲“執所生得者而言問之”,解釋“執訊獲醜”爲“執其可言問所獲之衆”。“訊”全文作“”,就像捉到了活口,反綁着,用繩索牽起來的樣子。“訊”是指捉到的可以訊究的活口,以區别於已經殺傷的“馘”。古人常把俘虜當作罪犯的,《禮記·王制》説:“出征執有罪,反,釋奠于學,以訊馘告。”出征的目的是爲了“執有罪”,其結果,得到了“訊馘”,“訊”既是俘虜,也是“有罪”的人,當然應該審訊判罪的,所以“訊”又可以作動詞用,有訊問的意義。但是,我們不能因此而否認“訊”的本義,是俘虜到的活口。

三、金先生認爲,從“臣”的字形和經傳中“臣”字的用法綜合看起來,“臣”只是一種供人使令或給役於人的人,身份可上可下。“臣”的對稱是“君”或“主”,連文並稱的是“民”。“君”與“臣”,“主”與“民”,似乎只是領導和被領導之分。

我們認爲,金先生這個解釋,不能用來解釋金文中用來賞賜的“臣幾家”的“臣”。如果“臣幾家”的“臣”,只是一種供人使令或給役於人的自由人,主人可以隨便把他們賞賜給他人嗎?“臣”的本義是“囚俘”,後來也被用作“君臣”之“臣”。楊樹達《不簋三跋》(《積微居金文説》卷二)説:

按臣即今俘虜,《禮記·少儀》云:“臣則左之”,鄭注云:“臣謂囚俘”,此臣字之本義也。臧字甲文作,金文《白父鼎》字亦然,字皆從臣從戈,今作臧者,後加聲旁爿耳。此字當以臧獲爲本義,《漢書·司馬遷傳》晉灼云:“臧獲,敗敵所被虜獲爲奴隸者”,是其義也。字從臣從戈,義顯白無疑,此可旁證臣字之義也。

這個解説是對的。

四、《鼎》載:“我既女(汝)五△(夫)△(效)父用匹馬束絲”,又説:“用(徙)絲(兹)五夫用百。”金先生認爲,“”應從清人錢玷、吴大澂讀爲“贖”,“”即“鍰”,是贖罪之款,因爲西周時贖罪照例是罰鍰的。《鼎》上文明説:“使小子△以限訟于井(邢)叔”,是與限明是在涉訟所,以限寧願罰鍰贖罪而將馬和絲還了。《鼎》説:“凡用即田七田、人五夫,免匡卅秭。”“即”作“趨就”義用,應解作:匡季派五人到田裏去耕作以代償禾,因之也免他償禾三十秭。這七塊田和五名奴隸也就説不上是十秭禾的代價了。

按“”字,近人識爲“”,《説文》説,“也”,“讀若育”。是“鬻”的古字。段注:“《周禮》多作儥,儥訓買,亦訓賣,……葢即《説文》之字。”楊樹達也認爲:這是“贖”的初文,《説文》:“贖,貿也”,貿訓易財(《積微居金文説》卷二《鼎再跋》)。總之,無論這個字應識爲“”或“贖”,其意義總是指買賣而言,決不是像金先生所説那樣是指贖罪的。《鼎》所説:“我既贖女(汝)五夫效父用匹馬束絲”,很明顯是説:我曾買定你的“五夫”(奴隸)在效父手中,用了一匹馬和一束絲。《鼎》又説:“用(徙)贖兹五夫用百”,很明顯是説:用“”來改買這“五夫”,用了“百”。分明是先用一匹馬和一束絲來交换“五夫”奴隸,後來改用“百”來交换“五夫”奴隸。據《鼎》這段記載,因限在這兩次交换中失約,訴訟到邢叔那裏,經過邢叔判決,在訴訟中得勝,終於成交,得到了這“五夫”奴隸。如果按照金先生的説法,把“贖”字解釋爲贖罪,那顯然是講不通的。

鼎》末段記載,因匡季的奴隸“廿夫”盜取了他的“禾十秭”,把匡季告到了東宫,東宫判斷説:“求乃人,乃(如)不得,女(汝)匡罰大。”匡季於是向賠禮,“用五田,用衆一夫曰嗌,用臣曰疐,曰,曰,曰用(兹)四夫”。這樣的“用五田”,“用兹四夫”,分明是賠償性質。後來不肯罷休,再度告到東宫,東宫判斷要加倍償還,爲“廿秭”,如來年不償還,要再加倍爲“卌秭”。後來匡季加賠“田”二塊,“臣”一夫,共計賠給“田七田,人五夫”了事。《鼎》説:“迺或(又)即用田二,臣△(一)。凡用即田七田、人五夫,免匡卅秭”。楊樹達認爲“即者,今言付與”,和《散氏盤》“迺即散用田”文句一律(《積微居金文説》卷一《散氏盤跋》)。即使“即”字不作“付與”解釋,也不能像金先生那樣把全句解釋爲:匡季派五人到田裏去耕作以代償禾。從《鼎》這段記載的上下文看來,分明是匡季用田和奴隸來賠償禾,先用“田”五塊和“人”四夫,後來加賠“田”二塊和“人”二夫,共“田”七塊和“人”五夫。那裏有匡季派五人到田裏去耕作這個意思呢?當匡季提出用“田”五塊和“人”四夫來賠償之後,不允許,説:“弋(必)唯朕△(禾)賞(償)”,堅決要求把禾償還,再度告到東宫。等到東宫判斷説:來年不償還,要再加倍爲“四十秭”,匡季就加賠了“田”二塊和“人”一夫,共計“田七田,人五夫”,作爲賠償禾十秭之用,至於所要加罰的“禾卅秭”,應允匡季免除了。由此可見,當時“田”五塊和“人”四夫,尚不足以賠償“禾十秭”,而“田”七塊和“人”五夫已相當於“禾十秭”的代價了。

根據上面的討論,我們不能接受金先生所提出的意見。我們仍然堅持原有的論斷,“人鬲”和“訊”既是俘虜,也是奴隸。所有作賞賜品和賠償用的“臣”,也應是奴隸。這些奴隸在當時的價值是比較低廉的。

【注释】

[1]刊1960年8月9日《文匯報》。今收入本集。

[2]郭沫若:《關於中國古史研究中的兩個問題》。收入《文史論集》。(www.xing528.com)

[3]詳附録《釋“臣”和“鬲”》。

[4]見《敔簋》、《師簋》、《季子白盤》、《不簋》、《兮甲盤》及《大雅·文王》篇等。《小雅·出車》篇和《小雅·采芑》篇都説:“執訊獲醜”,《大雅·常武》篇説:“仍執醜虜”,“醜”也是俘虜和奴隸的名稱。

[5]見《不簋》、《令簋》、《耳尊》、《令尊》、《簋》等。“者臣二百家”見《麥尊》,以《叔夷鐘》所説“釐(萊)僕三百又五十家”比較,可知“者”是夷族名稱。

[6]關於的重量有兩説,一説“百重三斤”,每重十一銖二十五分銖之十三,見《説文》和《周禮·職金》疏引古尚書説。一説“二十兩爲三”,每重六兩大半兩,見《説文》和《周禮·職金》疏引夏侯陽説。徐灝《説文解字注箋》認爲:十一銖有奇爲一,“其數奇零,非立名之法,疑當爲十二銖”。“兩之爲兩,即半兩十二銖也。蓋百凡三斤二兩,一重十二銖,或舉其成數三斤,故百分之而成十一銖有奇耳”。這個推斷很有見解。作爲貨幣重量單位的“”,確應重半兩。戰國時魏的布幣即以爲重量單位,而秦的圓錢作半兩,半兩即是一。《淮南子·天文》篇説:“十二銖而當半兩,衡有左右,因倍之,故二十四銖爲一兩”。可知古代的衡(天平)確以十二銖爲單位,亦即以爲單位,“衡有左右,因倍之”,故兩爲一兩。由於秦以兩、銖爲單位,廢除了兩、銖之間的,改稱爲半兩,後人就再不清楚的重量了。戰國時魏國有四種布幣,都以爲重量單位,其中“梁正尚金尚(當)”一種,比較重,可能鑄造較早,最重的在16、17克左右。參見王毓銓《我國古代貨幣的起源和發展》第四章《布錢下》。

[7]《文物》1959年第5期,雲南省博物館:《晉寧石寨山出土有關奴隸社曾的文物》。

[8]李亞農:《欣然齋史論集》上海人民出版社版,662—663頁。

[9]例如《它簋》(或稱《沈子簋》),説他用“貯稹”來製作這銅器。

[10]《晏子春秋》卷三説:“山林陂澤,不專其利。”

[11]《左傳》隱公五年臧僖伯語。

[12]《左傳》宣公十二年。

[13]《魯頌·閟宫》篇記述分封魯國情況也説:“乃命魯公,俾侯于東,錫之山川,土田附庸。”

[14]郭沫若:《兩周金文辭大系考釋》125頁。

[15]參看拙作《試論中國古代的井田制度和村社組織》,今收入本集。

[16]詳《教學與研究》1956年第8、9期合刊,胡慶鈞:《涼山彝族的奴隸制度》。在我國兄弟民族的奴隸社曾中,勞動、生産者所保留原始的社曾殘餘形態是不一致的。據樊綽《蠻書》記載,唐代雲南由烏蠻“蒙舍詔”部落征服“白蠻”所建立的奴隸制國家“南詔”,被奴役的農業生産者也都有家。當時“南詔”統治者派“蠻官”普遍監督生産,“收刈已畢,蠻官據佃人家口數目,支給禾稻,其餘悉輸官”。在晉寧石寨山出土的戰國、西漢間彝族奴隸社曾的文物中,有一件貯貝器上陰刻有“領口糧圖”,圖上刻着每人領一小包口糧,正離開倉庫成隊出去。可能他們還保留着家長制大家庭公社的殘餘形式,生産全是共同進行的,還没有份地的分配制度,被分配的只有口糧。

[17]見《國語·魯語下》。

[18]《國語·周語上》。

[19]《國語·周語上》。

[20]見《毛公鼎》。詳郭沫若:《兩周金文辭大系考釋》135,138頁。

[21]《毛澤東選集》第一卷1952年人民出版社版310頁。

[22]《資本主義生産以前各形態》1956年人民出版社版5—6頁。

[23]前引書30頁。

[24]《資本主義生産以前各形態》1956年人民出版社版27頁。

[25]《資本主義生産以前各形態》1956年人民出版社版29—3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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