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金文中,常有賞賜“臣”和“鬲”的記載。解釋清楚有關這方面的記載,將有助於我們對當時社曾性質的認識。本文試圖對這方面作些解釋,請大家指教。
“臣”在殷周時代,本來是奴隸的稱謂。《尚書·費誓》記述伯禽在費的誓辭,命令所屬部隊不准追逐逃亡的馬牛和臣妾,也不准引誘偷竊人家的馬牛和臣妾,很嚴厲地説:“馬牛其風,臣妾逃逋,勿敢越逐,祗復之,我商(賞)賚汝;乃越逐不復,汝則有常刑。無敢寇攘;踰垣牆,竊馬牛,誘臣妾,汝則有常刑。”這樣把“臣妾”和“牛馬”相提並論,其爲奴隸的性質,無可置疑。西周金文中的“臣妾”,同樣是指奴隸,如《克鼎》載:“易(賜)女(汝)井(邢)家田於,以(與)厥臣妾。”這個連同田地一起賞賜的“臣妾”,當然是奴隸。西周金文中被用作賞賜物品的“臣”,屬於奴隸性質,很是明顯。
現在我們所要談的,就是西周金文中常見賞賜“臣若干家”,這個“臣”的“家”應作如何解釋。在西周、春秋文獻中,“家”常被用來指貴族的宗族組織,也常被用來稱呼貴族的政治組織,因爲在宗法制度之下,贵族的政治組織是和宗族組織密切結合在一起的。這個“臣若干家”的“家”,是否也能解釋爲宗族呢?不能。在西周時代,天子只有在分封大塊土地時,才曾臣民整族的分賞。《左傳》定公四年記載周成王分封魯、衞、晉等國,曾分賞給“殷民六族”、“殷民七族”、“懷姓九宗”作爲“職事”的人。至於西周金文中有關“臣若干家”的賞賜,都是由於某種恩典或某種功勞而臨時分賞的,其賞賜的規模比較小,是不能和分封土地時的賞賜相提並論的。例如夨令因爲“尊俎於王姜”,王姜賞給他“貝十朋,臣十家,鬲百人”。又如令因爲“王歸自諆田”,與奮“先馬走”,受到王的賞賜“臣十家”。又如不因爲對玁狁作戰有功,受到伯氏賞給“弓一,矢束,臣五家,田十田”。如果把“臣若干家”解釋爲“臣若干族”的話,那麽,夨令等人僅僅因爲“尊俎”、“先馬走”等,所受到的賞賜就相當於魯衞受封時的賞賜,甚至還要超過,豈不是太不近情理了。當時各種物品的賞賜,應該是相互配稱的。《左傳》定公四年載魯國受封時,除了賞得“殷民六族”之外,還賞得“大路、大旂、夏后氏之璜、封父之繁弱(大弓名)”,“祝宗卜史、備物典策,宗司彝器”等,這是相互配稱的。夨令除了賞得“臣十家”之外,只有“貝十朋”和“鬲百人”;不除了賞得“臣五家”之外,只有普通的弓一把、矢一束和“田十田”。如果把“臣十家”和“臣五家”解釋爲“臣十族”和“臣五族”,就和其他的賞賜物品太不相稱了。“田”在西周金文中是一個較小的面積單位,如《鼎》記載匡季用“田七田、人五夫”來賠償“禾十秭”。如果“臣五家”是“臣五族”的話,這和“田十田”顯得太不相稱了。如果不僅因一次戰功,就分賞得“臣五族”,何以分賞得的“臣”如此其多?而同時分賞得用來生産的田只有“十田”,何以又如此其少?還有《麥尊》説:“侯易(錫)者臣二百家”,不管是把“臣二百家”賞給也好,交給管理也好,如果把“臣二百家”解釋爲“臣二百族”,這個數字就未免太大了。從種種方面來考察,這個“臣若干家”是不能解釋爲“臣若干族”的。
西周、春秋時代,貴族的組織是以宗族爲主要單位的,因而貴族的所謂“家”是指宗族而言的。至於國都中的“國人”和在鄙野的勞動人民,則以小家庭爲其基本單位的,則其所謂“家”應該是指小家庭而言的。例如《國語·齊語》記載管仲制定國都和鄙野的户口編制,在“國”中以五家爲軌,十軌爲里;在“鄙”中以三十家爲邑。這些“家”都該是指小家庭的。西周金文“臣若干家”的“臣”,既然是奴隸的性質,他們的“家”當然也只是小家庭。所謂“臣若干家”,正確的解釋,應該就是成家的奴隸若干“户”。在西周金文中,“田”是田地中較小的單位面積,分賞時,有時很零碎,東“一田”,西“一田”,有時用整數來分賞,賞給“十田”或“五十田”,其中以“十田”較多。同樣的,“臣”的“家”是指小家庭,是較小的單位,分賞時,也常用整數,有賞給“五家”、“十家”以至“二百家”的,其中以“十家”較多。
西周金文中,確也有把“臣”整個族來賞賜的。例如《井(邢)侯簋》説:“井(邢)侯服,易(錫)臣三品:州人、人、墉人”。所謂“臣三品”,就是指三個品種的“臣”,也就是指州人、人、墉人等三個部族的人。因爲《井侯簋》所載,正是周天子賜封邢侯時的大賞賜。《中方鼎》説:“中,兹人入史(事),易(錫)于珷(武)王作臣,今兄(貺)畀女(汝)土,作乃采。”這裏説:因爲“人”的臣服於周武王,作爲“臣”,周王把“土”賞給了中,作爲中的采地。很明顯,周天子把“土”賞給中作采地時,是連同作爲“臣”的“人”在内的。這個“人”如同“州人、人、墉人”一樣,是指整族的人。因爲《中方鼎》所載,是賞給采地,也是個大賞賜。這樣以整族的“臣”來賞賜的例子,在西周金文中不多見。
從西周金文看來,當時作爲奴隸性質的“臣”,被用作賞賜或賠償的物品時,多數是以“家”(小家庭)爲單位的,也有以整個部族爲單位的,同時也還有以“夫”爲單位的。《鼎》載:“昔饉歲,匡衆、厥臣廿夫,寇禾十秭。”又説:“匡稽首于:用五田,用衆一夫曰益,用臣曰疐、曰,曰奠,曰用兹四夫。”這裏把“臣”和“衆”同樣以“夫”來計數,而且同樣用作賠償物資,同樣屬於奴隸性質,但是,“臣”的身份要較“衆”低一等。前引《夨令簋》説王姜賞賜“臣十家,鬲百人”,又把“臣”和“鬲”同樣作爲賞賜的物品,但是有“家”的“臣”,其身份要較“鬲”高一等。“臣”在西周金文中,除用作一般奴隸的稱謂以外,也用來專指某一種奴隸,其身份要比“衆”低一等,比“鬲”高一等。
上面解釋西周金文中有關“臣”的記載完畢,接着解釋有關“鬲”的記載。
“鬲”又稱“人鬲”,《大盂鼎》載:“易(錫)女(汝)邦司四白(伯),人鬲自(御)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易(錫)尸(夷)司王臣十又三白(伯),人鬲千又五十夫。”許多學者都認爲“鬲”就是《逸周書·世俘》篇的“磿”,《世俘》篇説:“武王遂征四方,凡憝(敦)國九十有九國,馘磿億有七萬七百七十有九,俘人三億萬有二百三十。”按古時“鬲”確與從“厤”之字音同通用,如《周書·大誥》:“嗣無疆大歷服”,魏三體石經“歷”作“鬲”。(www.xing528.com)
從來解釋“磿”和“鬲”的學者,有兩種不同的解釋。一種認爲“人鬲”即《尚書·大誥》的“民獻”,如方濬益《綴遺齋彝器款識》卷二説:“鬲疑獻之省,《書·大誥》:民獻有十夫,與此語合。”另一種,認爲“磿”和“鬲”是俘馘的名册。孫詒讓的《周書斠補》、《周禮正義》、《古籀餘論》,就是如此主張。他引《周禮·地官·遂師》:“抱磿”(鄭注:“磿者,適歷執綍者名也”),來證明“磿”是名册;又認爲“磿”和“歷”同聲假借,取其歷歷可數之意,並引《禮記·月令》:“命宰歷卿大夫至於庶民土田之數”、《禮記·郊特牲》:“簡其車賦而歷其卒伍”作爲佐證。因此認爲《世俘》篇的“馘磿”是“謂所執俘馘之名籍”,而《大盂鼎》的“鬲”也即《世俘》篇的“磿”。
上述兩種解釋,我們認爲都是不確切的。《尚書·大誥》説:“民獻有十夫,予翼,以于敉寧(應作‘文’)武圖功。”又説:“爽邦由哲,亦惟十人迪知上帝命。”《尚書大傳》“民獻”作“民儀”,《漢書·翟方進傳》載王莽仿造的《大誥》作“民獻儀”,注引孟康説:“民之表儀爲賢者。”所謂“民獻有十夫”,很明顯,是指周公最重要的十個助手,即十位大臣,猶如古本《泰誓》所説:“予有亂(司)臣十人,同心同德”(《左傳》昭公二十四年引,杜注:“武王言我治臣十人,雖少,同心也”)。可知“民獻”和西周金文中用作賞賜物品的“鬲”,性質根本不同,兩者不容混爲一談的。至於《周禮·地官·遂師》“抱磿”的“磿”,性質上也和《逸周書·世俘》篇“馘磿”的“磿”不同,也是不可混爲一談的。如果把“馘磿”作爲“所執俘馘之名籍”解釋,那麽,武王攻伐九十九國,所得的將不是俘馘,而僅僅是俘馘的名册,這就很不近情理了。我們認爲,《世俘》篇所載武王攻伐所得“馘磿億有七萬七百七十有九”,就是指戰争中所得俘虜,至於“俘人三億萬有二百三十”,那是戰勝之後俘得的一般敵國人民,包括男女老少在内。猶如《師簋》記載師征伐淮夷,除了在戰場上“折首執訊”之外,還曾“毆孚(俘)士女羊牛,孚(俘)吉金”。
關於“鬲”和“磿”的舊有解釋既然都不確切,現在我想提出另一種解釋。
西周金文的“鬲”和“人鬲”我們認爲即是《尚書·梓材》的“歷人”。《尚書·梓材》説:“肆往奸宄殺人歷人宥,肆亦見厥君事戕敗人宥”。孫詒讓《尚書駢枝》解釋説:“歷人謂搏執平民而歷其手(《説文》木部云:櫪,押指也。歷即櫪之省)。《莊子·天地》篇云:罪人交臂歷指,《吕氏春秋·順民》篇云:其手,亦歷之借字也(當從磿,傳寫誤從磨)。”這個解釋是比較可取的。《一切經音義》引《通俗文》也説:“考囚具謂之櫪”。“人鬲”、“鬲”、“歷人”、“磿”的名義,該就是由“櫪”得名的。殷墟曾出土三件陶俑,雙手都是用手銬銬起來的,同時甲骨文“執”字正像俘虜被執後雙手用手銬銬住的樣子,甲骨文“圉”字又像雙手銬住後被關住的樣子。
櫪原是指並列着的木條,在古時不僅用來作手銬,也還用來作爲關閉俘虜和奴隸的欄栅,這種欄栅就被稱爲“櫪”或“櫪”。《墨子·備城門》篇説:“城四面四隅,皆爲高磿(原誤作‘磨’,從王引之校正)。”洪頤煊認爲“磿即欄檻”(《讀書叢録》卷十三),這是正確的。這是指當時城上四角所建的高欄栅,是爲了防禦用的;但是在古時,這種栅欄的建置,多數是用來養家畜和關閉俘虜、奴隸的。《方言》卷五説:“櫪,梁宋齊楚北燕之間或謂之樎,或謂之皂”。《方言》卷三又説:“苙,圂也。”“苙”“櫪”聲同,豬圈叫做苙,猶如馬棧叫做“櫪”。《方言》郭注説:“皂隸之名于此乎出”,這個解説是正確的。皂隸之所以稱爲“皂”,就是因爲被關在稱爲“皂”的欄栅裏。由此可見,西周的俘虜和奴隸的所以稱爲“鬲”或“磿”,該是由於這種俘虜和奴隸,被稱爲“櫪”的手銬銬起來,和被關在稱爲“櫪”的栅欄中。“人鬲”和“鬲”正是一種這樣被監禁着的俘虜和奴隸,他們都是單身漢,所以用“人”和“夫”來計數。
《考古》1963年12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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