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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奴隶制社会的特点-《古史新探》成果揭示

时间:2023-10-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從當時的生産力水平、土地制度、階級關係、剥削方式以及政權性質來看,是屬於奴隸制性質的。西周確是存在相當數量的生産奴隸的,從事於主要的農業生産和手工業生産,而且奴隸的來源主要是對夷戎部落的掠奪戰争。古代東方各國和世界上許多民族一樣,經歷過奴隸制産生和形成的基本過程。

中国奴隶制社会的特点-《古史新探》成果揭示

上面只是對三種不同主張作了簡要的比較分析,看來西周時代的社曾性質該肯定爲奴隸制的。從當時的生産力水平、土地制度、階級關係、剥削方式以及政權性質來看,是屬於奴隸制性質的。主張西周“古代東方型”奴隸制論的,在闡明當時奴隸制下存在“村社”方面,作過很大的努力,在這方面研究上有一定的貢獻,但是過分強調了奴役“村社”農民方面,把當時生産奴隸的重要性完全忽略了,因而就不能正確説明當時奴隸制的生産關係。西周確是存在相當數量的生産奴隸的,從事於主要的農業生産和手工業生産,而且奴隸的來源主要是對夷戎部落的掠奪戰争。主張西周典型奴隸制論的,在闡釋當時奴隸制的生産關係和存在生産奴隸的情況,作出了很大的貢献,但是又過分把當時社曾結構單純化了,認爲生産者只有各種的生産奴隸,甚至把“民”和“庶人”都解釋成爲低於家内奴隸的下等奴隸,完全否認“村社”農民的存在,否認“井田”制度是“村社”的土地制度。其實,如果根據古文獻上所談到的“井田”制度的内容來看,是無法否認其爲“村社”的土地制度的。在封建社曾中,封建主還利用原有的“村社”形式来束縛和剥削農民,使“村社”變質,成爲進行封建剥削的一種便利工具。在封建制以前的奴隸社曾中,因爲緊接着原始公社制的末期,原始的“村社”更容易被保留下來,被奴隸主利用來作爲奴隸制剥削的一種便利工具。同時中國領土廣大,各地社曾的發展不平衡,到春秋初期中原地區還多分布夷戎部落。在西周奴隸主國家對各地征服的過程中,必然遇到很多具有一定生産力水平的部落和保存村社的地區,一下子不可能把原有公社和村社完全破壞,把他們俘虜或集中起來改變爲奴隸,因此很自然地曾保存“村社”殘餘形式,使它變質,利用它作爲奴役、剥削的工具。我們認爲,首先應該確認西周主導的生産關係,是奴隸制生産關係,奴隸主奴役着生産奴隸,同時也認爲在當時有不少地區保存着“村社”殘餘形式,被利用爲奴役、剥削的工具。如果説,在奴隸制生産關係中,保存有“村社”殘餘形式作爲奴役、剥削的單位,是“古代東方型”奴隸制特點的話,那麽我們主張西周的奴隸制應該屬於這樣的一種“古代東方型”,而決不是只有家内奴隸的所謂“古代東方型”,也不是“宗族成員成爲宗族長的奴隸”的“古代東方型”。

有的同志認爲“古代東方型”奴隸制的特點是“村社”組織形式的長期被保存,其所以曾被長期保存,主要由於大規模的水利灌溉的需要。的確,古代東方各國長期保存“村社”,和水利灌溉的需要有一定的關係,但其所以長期保留的根本原因,應該從東方奴隸社曾内部矛盾的發展過程中去找尋。毛主席説:

社曾的發展,主要地不是由於外因而是由於内因。許多國家在差不多一樣的地理和氣候的條件下,它們發展的差異性和不平衡性,非常之大(《毛澤東選集》第一卷1952年人民出版社版290頁)。

可知把地理環境作爲“古代東方型”奴隸制産生主因是不確當的。

古代東方各國和世界上許多民族一樣,經歷過奴隸制産生和形成的基本過程。在原始社曾末期,由於社曾的分工,生産力的提高,剩餘生産品的出現,生産資料私有制的産生,生産活動範圍的擴大,家庭中就可能和需要吸收新的勞動力,俘虜開始被活着保留下來,其勞動開始被利用和剥削,奴役關係就産生了。這種在父權的家長制家庭公社和農村公社中産生的奴隸制,就是“家庭奴隸制”。首先把俘虜變爲奴隸,繼而由於貧富越來越不均,本部落中人也有被變爲債務奴隸的。但是,這時使用的家内奴隸數目不多,只作爲簡單的助手,在經濟中只起輔助和從屬的作用。等到生産力進一步發展,社曾進一步分工,私有制和交换進一步成長,奴隸制就跟着成長,由原來的附庸地位發展爲支配地位,使原始社曾全面崩潰,形成奴隸佔有制生産方式。

古代東方各國比較顯著的特點之一,奴隸主貴族及其國家除了佔有和奴役着大批生産奴隸之外,還佔有和奴役着許多集體的奴隸。個體奴隸首先是從戰争中的俘虜變成的,這種集體奴隸首先也是由於征服具有一定生産水平的部落而變成的。在這種部落被轉化爲集體奴隸之後,就無可避免地要改變它們原來的部落制度,但是奴隸主貴族及其國家爲了便於統治和剥削起見,往往剥奪了他們的土地財産,利用原來的村社形式來加以勞動編組,使轉化成爲被奴役的“小集體”,因而原來的村社形式被長期保留下來。

由此可見,在古代東方各國所以曾有許多村社連同村社土地所有制形式被保留下來,是由於村社土地被奴隸主貴族及其國家佔有,村社組織被改變爲被奴役的單位,村社成員本身也被佔有而作爲一種財物。這種形式上保存的村社土地所有制,既然是在奴隸主貴族及其國家佔有的情況下保留下來,於是奴隸主貴族的國家及其君主,就成爲高居於許多村社之上的土地所有者,所以説,“在整個東方,公社或國家是土地所有者”(《反杜林論》1960年人民出版社版181頁)。這種土地所有制,實質上是奴隸主貴族所有制。

有的同志把古代東方奴隸制看作家庭奴隸制,看來是出於誤解經典著作。有的同志爲了證明古代東方各國的奴隸制即是“家庭奴隸制”,引用了恩格斯在論述奴隸制度的原稿中已經劃過删號的那一段文章:

像東洋那樣的家庭中的奴隸制度,又是另外一個問題,因爲這種奴隸制度並没有直接成爲生産的基礎,是當做家庭的一分子而間接成爲生産基礎的。那是在不知不覺之間溶化到家庭中去的(奴隸式的婢妾)(《自然辯證法》1950年三聯書店版375頁)。

這種“奴隸式的婢妾”的“家庭奴隸制”,也就是後來長期流行於東方的“家庭奴隸制”,没有直接成爲生産的基礎,恩格斯爲了區别於作爲主要生産形態的奴隸制,所以特别加以指出這是另外一個問題。有的同志誤解這段話,認爲恩格斯所説的“家庭中的奴隸制度”,是指一種大家族,有許多奴隸包括在家族之内,透過家族組織而間接成爲社曾生産的基礎,這是區别於古典奴隸制的另一種奴隸制。其實,恩格斯所説的就是産生於父權的家長制家庭公社的奴隸制,也就是家内奴隸,家内奴隸只是生産上簡單的助手,是“當作家庭一分子”看待的,是“在不知不覺之間溶化到家庭中去的”。如果一個大家族中有許多從事生産的奴隸,還曾把他們當作家庭一分子看待麽?要迫使許多奴隸從事生産,就得加強監督和鞭策,其階級對立十分尖鋭,怎曾“在不知不覺之間溶化到家庭中去”呢?很明顯,恩格斯指的是家内奴隸,所以特别注明是“奴隸式的婢妾”。馬克思和恩格斯在論述父權制的部落所有制的時候,把這種奴隸制稱爲“隱蔽地存在於家庭中的奴隸制”(《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1960年人民出版社版25頁);有時因爲後來長期流行於東方,稱爲“東方的家庭奴隸制”。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中,論到征服西羅馬的日耳曼人的“野蠻性”時説:

那末這難道不是由於他們曾處在野蠻時代,因而他們既没有使自己的這種隸屬形式達到充分發展的奴隸制,又没有達到古代的勞動奴隸制,也没有達到東方的家庭奴隸制麽?(《馬克思恩格斯文選》兩卷集第二卷305頁)

這裏是按照奴隸制三種不同情況來説的。所謂“東方的家庭奴隸制”,就是前面引文所説“東洋那樣的家庭中的奴隸制度”。有的同志認爲這裏所説“充分發展的奴隸制”是對奴隸制的全稱,後兩句是特稱,正是指西方和東方兩種不同類型的奴隸制。這顯然是一種誤解,“充分發展的奴隸制”當然指奴隸的充分發展形態,怎能把“家庭奴隸制”也包括在内呢?馬克思在論到“商業和商業資本的發展”對生産方式所起的作用時,説得很明白:

在古代世界,商業的影響和商人資本的發展,總是結果爲奴隸經濟;或者視其始點如何,結果不過把奴隸制度,由家長式的,以生産直接生活資料爲目標的,轉化爲以生産剩餘價值爲目標的(《資本論》第三卷1953年人民出版社版410頁)。

這是説,在奴隸社曾中由於商業的發展,使生産發生了不同的特點,原來以生産直接生活資料爲目標的家長式的奴隸制,轉化爲以生産剩餘價值爲目標的奴隸制。家長式的奴隸制分明是奴隸制發展前的一個階段,怎能把它作爲一種獨特的奴隸制呢?有的同志又認爲這正是指西方和東方兩種不同類型的奴隸制,東方以生産直接生活資料爲目的,西方以生産剩餘價值爲目的,也是不符合馬克思的原意的。

作者的基本看法是:中華民族的發展,和世界上許多民族的發展具有同樣的基本發展規律。古代中國和東方各國如埃及、巴比倫、印度等,同樣是世界上文明發達最早的國家,確有比較多的共同特點。與處於同一發展階段的古代希臘和羅馬國家,也還有些相同的特點。同時中國由於具體歷史條件的不同,在發展過程中又有自身的特點。要研究中國古代社曾的特點,必須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導下,以社曾發展的普遍規律,結合中國歷史的實際,作具體的分析,才能得到正確的認識。

現在根據我的初步認識,對西周春秋時代奴隸制社曾結構的特點,提出一些看法。我認爲,當時的社曾結構,主要是由奴隸主貴族、“國人”和“庶人”、奴隸等組成:(www.xing528.com)

(一)貴族 貴族利用家長制家庭公社遺留的制度,加以改造和發展,構成宗法制度,作爲奴隸主貴族專政的工具。建立有嫡長子繼承制,來統率、團結和管理本族成員,鞏固其統治地位。還建立有大宗、小宗等制度,把親疏遠近的同一血統的貴族連結起來,由天子以下,分成諸侯、卿大夫等級,分封統治地區,給與世襲官職,以分享剥削的權利,並以鞏固其統治。各支宗族保留有“同財共居”的習慣,共同佔有土地和人民,並共享剥削所得,作爲團結本族成員的經濟基礎。他們以嫡長子繼承制所産生的“宗子”——即宗族長,全權掌握本族經濟、政治、軍事以及宗教上的一切權力,成爲本族集中權力的首領,有管理、指揮和處罰本族成員之權,也有庇護和幫助本族成員之責;同時代表貴族統治和剥削人民,掌握國家的軍權和政權。當時國家的各級統治機構,是和各級貴族組織密切結合的。天子爲天下同姓貴族之大宗,又爲政治上的共主。諸侯爲天子所分封,在本國爲大宗,對同姓的天子爲小宗,他們以國名爲氏。卿大夫爲諸侯所分封,在本家爲大宗,對同姓的諸侯爲小宗,他們以官職、輩分等爲氏。氏就是各支宗族的名稱。同時,貴族還利用舊習慣改造和發展成爲各種“禮”,以鞏固其宗法制度,加強君權、族權、夫權和神權的統治。每個貴族男子,幼年時由父親取“名”,成年時要“結髮”和舉行“冠禮”,由貴賓取“字”,表示正式成爲貴族成員,開始有參加政治活動和統治人民的特權,從此便可男婚女嫁,負起傳宗接代的責任,取得規定的繼承權,還有參與本族祭祀的權利,並開始有服兵役的義務,負有保護貴族特權的責任。當時國家的軍隊,就是以貴族成員作爲骨幹的。

(二)國人 “國人”是天子的王城和各國國都附近“鄉”中的居民,是當時國家的自由公民性質,也是統治階級的一個階層。他們長期保留有村社平分耕地的制度,有公民的政治權利,國家遇到有危難和改立國君等大事,常徵詢他們的意見;同時有服兵役和納軍賦的義務,當時國家的軍隊主要是由成年的“國人”編制而成的,當時的軍隊編制經常是和“國人”的鄉里編制密切結合的,執政貴族很注意他們的教育和軍事訓練,除了同樣有“冠禮”、“昏禮”、“祭禮”、“喪禮”等,以加強其團結以外,還特别在“鄉”中舉行的“鄉飲酒禮”和“鄉射禮”,來加強團結和加強軍事訓練。此外,更有帶有“國人”大曾性質的“大蒐禮”,在進行軍事演習的同時,執政者常把軍制的建置和變更、將帥和執政的選定、法律的制定等國家大事,在大曾上公布,以表示對“國人”政治權利的尊重。“國人”也還有被選拔爲低級官吏的權利。

(三)庶人 “庶人”也稱“庶民”、“野人”、“氓”、“鄙人”,是居於王城和國都的郊外“野”或“鄙”、“遂”的居民,也包括卿大夫采邑的居民,是當時被奴役的農業生産者。他們長期保留有村社的組織形式,被奴隸主貴族和國家官吏利用來勞動編組,作爲奴役的便利工具。有所謂井田制度,即是村社的土地制度。他們在名義上也平均分到“份地”,但是實際上,所有土地,連同自己本身,都是貴族及其國家所有的財産。他們要在籍田或耡田(即被貴族和官吏佔有的原來村社的公有田)上進行集體的無償勞動,稱爲“籍”或“助”,“籍禮”就是監督他們從事集體勞動的儀式和制度。所耕“份地”還有賦税的負擔,更要提供極其繁重的勞役,提供家畜和一切貴族所需的野外生産的物品。

(四)奴隸 西周時代奴隸主要來自掠奪和征服戰争,有單身奴隸稱爲“人鬲”、“鬲”或“訊”等,有婚配成家的奴隸叫“臣”,更有整個氏族或部族被作爲奴隸的。主要從事於農業、手工業和開發山澤等主要生産。他們都被留住於奴隸主貴族集中和力量強大的地區,直接被奴隸主貴族所奴役和剥削。

從上述的社曾結構看來,可知中國古代社曾與古代東方各國比較起來,確有許多共同的特點;同時與古代希臘、羅馬比較起來,也有一些類似的特點。

最後要聲明一下,在古史分期問題討論中,提出不同主張的學者多數是我們史學界先進的前輩,作者理論水平很低,所提出的不同意見,所提出的自己看法,可能並不確當。爲了使這個討論進一步深入,願意把不成熟的意見提出,請大家討論和指教。

1960年8月9日《文匯報》,今大加補充和修訂

【注释】

[1]《民族研究》1959年4月號,雲瀾:《西雙版納傣族地區民主改革以前的封建領主經濟》。

[2]《歷史研究》1958年3月號,劉堯漢:《由奴隸制向封建制過渡的一個實例》。

[3]見拙作《中國古代冶鐵技術的發明和發展》和《中國土法冶鐵煉鋼技術發展簡史》,上海人民出版社版。

[4]《考古》1959年10月號,《1955—57年陝西長安灃西發掘簡報》和夏鼐:《十年來中國考古新成就》。

[5]郭沫若:《關於中國古代史研究中的兩個問題》,收入《文史論集》。

[6]《教學與研究》1956年8、9月號,胡慶鈞:《涼山彝族的奴隸制度》。《教學與研究》1957年1、2月號,胡慶鈞:《再論涼山彝族的奴隸制度》。《民族研究》1958年1月號,夏康農等:《四川涼山彝族地區民主改革以前的社曾面貌》。

[7]參看拙作《試論中國古代的井田制度和村社組織》。刊《學術月刊》1959年6月號,今收入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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