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主張這一説的同志,不僅認爲“人鬲”是單身奴隸,“臣”是婚配成家的奴隸,還認爲“民”是被征服的種族奴隸,並引《盂鼎》記載賞賜的“人鬲自御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爲證,認爲從事農業生産的“庶人”,是低於稱爲“御”的家内奴隸的下等奴隸。所謂“井田”,有一定的面積,是作爲榨取奴隸勞動和酬報臣下的計算單位的。因爲“井田”由公家所授,就稱爲“公田”;“井田”以外私家所開墾的荒地,就稱爲“私田”。所謂“千耦其耘”、“十千維耦”,成千成萬集體一起耕作的就是奴隸。所謂“邑”、“里”、“書社”,是當時奴隸主控制下的奴隸集中地和行政單位。“井田”既不是“村社”的土地制度,“邑”、“里”、“書社”也不是“村社”組織的單位。
這個説法,根據土地制度和奴隸制度,着重説明當時的奴隸制生産關係,理論是正確的。但是否認“井田”是“村社”土地制度的説法,把“民”和“庶人”解釋爲最低級的下等奴隸的説法,是可以商榷的。
從古文獻《尚書》、《詩經》看來,没有一處足以證明“民”、“庶民”、“庶人”是低於家内奴隸的下等奴隸的。他們在敍述周族興起的歷史的時候,説:“厥初生民”(《大雅·生民》),説:“民之初生”(《大雅·緜》),把本族人也稱爲“民”;又把古代的聖賢稱爲“先民”,例如説:“先民有言”(《大雅·板》),説:“匪(非)先民是程”(《小雅·小旻》);還説有些“民”有“其臣僕”,所謂“民之無辜,並其臣僕”(《小雅·正月》)。《尚書·康誥》主張對待“民”要“若保赤子”,《尚書·酒誥》又引古人之言曰:“人無于水監,當于民監”,《尚書·泰誓》説:“天視自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聽”(《孟子·萬章上》引),又説:“民之所欲,天必從之”(《左傳》襄公三十一年、昭公元年,《國語·周語中》、《國語·鄭語》),這樣的説法,“民”也不像是下等奴隸。《國語·周語上》記述周穆王時祭公謀公的話,主張對待“民”要“懋”正其德而厚其性(當從王念孫讀作“生”),阜其財求(當從汪遠孫讀作“賕”)而利其器用”,足以説明“民”是有工具(器用)和財産(財賕)的。《國語·鄭語》記述周幽王時史伯的話,主張“兆(百萬)民”耕種“九畡(萬萬)之田”,“收經(千萬)入”,俞樾、孫詒讓都認爲即是“一夫百畝”、“什而取一”的制度(見《羣經平議》、《籀廎述林》)。從西周金文來看,“庶民”也不是下等奴隸,《牧簋》載:“王若曰:……不用先王作型,亦多虐庶民。”如果庶民是下等奴隸,統治者不可能以虐待庶民爲戒。《毛公鼎》記述周宣王告誡毛公説:“勿壅律庶民,(貯),母(毋)敢龏(穹),龏迺(乃)敄(侮)鰥寡。”這是説:不要過分累害“庶民”,在徵收稱爲“貯”的財物税時不要飽入私囊,不要欺侮鳏夫寡婦。如果“庶民”是一種下等奴隸的話,就談不上什麽賦税的徵收和鰥寡的被欺侮問題。因此我們認爲,《盂鼎》所説“人鬲自御至于庶人”的“御”和“庶人”,也不是奴隸名稱而指他們被俘以前的身份。《宜侯夨簋》使我們可以了解這一點,它既説:“易(賜)才(在)宜王人△有七△”,又説:“易(賜)宜庶人六百又六夫”,考釋者既然都公認“王人”是指他們被俘前的身份,不是奴隸名稱,那麽“庶人”就不該如此嗎?(www.xing528.com)
從孟子所談的“井田”制度看來,顯然是變了質的“村社”的土地制度。不但孟子所説各家都有“私田”百畝和“同養公田”的情況,非“村社”就不能解釋;所説“鄉里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的情況,也該是原始“村社”遺留下來的互助協作習慣;作爲養老、習射、教學用的“庠”或“序”或“校”,也該是“村社”遺留下來的羣衆經常聚集的場所。應劭《風俗通義》引《春秋井田記》説:“人年三十受田百畝”,“井田之義”是“無泄地氣”、“無費一家”、“同風俗”、“合巧拙”、“通財貨”(嚴可均《全後漢文》卷三十七)。《公羊傳》宣公十五年何休注也有相同的敍述,並説要“三年一换土易居”,“中里有校室”,由父老里正監督生産。《漢書·食貨志》又説:“民年二十受田,六十歸田”,“此謂平土(平均分配土地)可以爲法者也,”“力役生産可得而平也”。所有這些有關“井田”的記述,雖不免夾雜些理想成分,但都該有來源的。《夏小正》説:正月“農率均田”,和前引何休注“三年一换土易居”合起來看,分明是“村社”中一年到三年的分配更换份地制度。《漢書·食貨志》説:“三歲更耕之,自爰其處”,指的該是“村社”中已固定分配份地,由各户把土地自己輪流休耕的情況。所有這些記述,都説明了“井田”制度和“村社”組織有關,而不是古人所能憑空杜撰得出來的。這種“井田”制度,到春秋時代各國還都保存,管仲曾主張“陸阜、陵墐、井田疇均”(《國語·齊語》);楚國在公元前548年“量入修賦”統計土田時,還曾“井衍沃”,對“衍沃”之地採用“井”的統計方法(《左傳》襄公二十五年);孔子談到西周徵收軍賦,也以“田一井”爲單位(《國語·魯語下》);秦國直到商鞅變法時才“除井田”。因此我們認爲,否定西周有“村社”殘餘形態存在的説法,是不確當的。凡是存在“井田”制的地區,“民”、“庶民”、“庶人”耕種“井田”的,當即當時被奴役的“村社”農民[7]。《禮記·曲禮下》説:“問國君之富,數地以對山澤之所出;問大夫之富,曰有宰食力”,“問庶人之富,數畜以對”。這是符合於當時各個階級、階層佔有財富的實際情況的。自從周厲王實行“專利”以後,國君都圈佔山澤,迫使人民開發,實行“專利”,成爲國君的主要私有財富。大夫在分賞得的各邑設立“宰”來剥削人民的勞力,剥削勞力所得就是大夫的主要財富。“庶人”是被奴役的“村社”農民,所以如同過去雲南西雙版納傣族地區“村社”農民一樣,主要的私有財産是家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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