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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古代东方型奴隶制论-古史新探

时间:2023-10-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主張這一説的同志,認爲“古代東方型”奴隸制的特點是:由於灌溉事業的需要,由於自然經濟佔絶對優勢,商業不發達,原始的“村社”被保存而没有瓦解。土地是高居於一切“村社”之上的國家所有。從上述情況看來,可知把西周説成上述的所謂“古代東方型”奴隸制,説那時只有家内奴隸,説奴隸主要來源是債務奴隸,是不符合歷史實際的。

西周古代东方型奴隶制论-古史新探

目前主張這一説的同志,認爲“古代東方型”奴隸制的特點是:由於灌溉事業的需要,由於自然經濟佔絶對優勢,商業不發達,原始的“村社”被保存而没有瓦解。土地是高居於一切“村社”之上的國家所有。當時只有家内奴隸,主要來源是債務奴隸,奴隸數量不多,不從事主要生産。主要生産擔當者依然是“村社”農民,但要提供各種繁重的勞役,受到奴隸一樣的鞭策和壓迫,同時還要貢納生産物。他們和西周封建領主制論者一樣,把“井田”制度解釋爲村社的土地制度,把“邑”、“里”、“書社”等解釋爲“村社”組織單位,把“民”、“庶民”、“庶人”解釋爲“村社”農民,但否認西周分封土地制度是封建領地制,把農民在“籍田”上集體耕作解釋爲被奴隸主國家奴役。

這個説法在理論上是可以商榷的。郭沫若同志曾批評説:“嚴格按照馬克思的意見來説,只有家内奴隸的社曾是不成其爲奴隸制社曾的。……如果太強調了村社,認爲中國奴隸社曾的生産者都是村社成員,那中國就曾没有奴隸社曾。……這樣,馬克思列寧主義關於人類社曾發展階段的原理,也就成問題了[5]。”同時這個説法也還有很多疑問,如果不肯定當時有生産奴隸,有奴隸制生産關係存在,那麽,“村社”農民的被奴役,和奴隸同樣受到鞭策和壓迫,就何從説起?如果説當時商業不發達,“村社”被牢固保存而没有瓦解,試問債務奴隸從何而來?何以債務奴隸曾成爲家内奴隸的主要來源?

我們從我國兄弟民族所經歷的奴隸制來看,他們都有生産奴隸。古文獻上記述的兄弟民族奴隸制情況且不談,以近年調查所得的情況來看是很清楚的。前面談到的雲南哀牢山沙村彝族在明初實行奴隸制,是完全使用奴隸生産的。在改革前的四川涼山彝族奴隸社曾中,單身的奴隸叫“呷西”,都是擄掠来的,佔總人口7%,被迫從事家内雜務和田間生産;婚配成家的奴隸叫“瓦加”,佔總人口30%,主要勞役是田間生産,他們都是從事主要生産的奴隸[6]。如果説在中國境内歷史上所出現的奴隸制社曾必須如同上述的“古代東方型”,只有家内奴隸,爲什麽我國兄弟民族所經歷的奴隸制社曾有這麽許多從事主要生産的奴隸?

事實上西周也有如同涼山彝族的“呷西”那樣的單身奴隸,當時叫做“人鬲”或“鬲”。同時,當時戰争中的俘虜又叫做“磿”(《逸周書·世俘》篇),“磿”和“鬲”,古時聲同通用的,可知這種稱爲“鬲”的單身奴隸也是從戰争中俘虜來的,不是債務奴隸。《盂鼎》記載周王賞給盂的“人鬲”有二批,一批“六百又五十又九夫”,一批“千又五十夫”,如此大量的奴隸怎能盡是家内奴隸而不從事主要生産?《師詢簋》記載周王賞賜師詢“尸(夷)允(讀爲“訊”)三百人”,當時“訊”也是俘虜的名稱,即所謂“執訊”。所謂“夷訊”,也當是從夷族中俘虜得來的。西周也有如同彝族“瓦加”那樣婚配成家的奴隸,當時叫做“臣”而以“家”計的,西周金文曾記載周王賞給臣下有“臣五家”、“臣十家”、“臣卅家”、“臣二百家”的,其中有稱爲“尸(夷)臣十家”的,可知他們也都是被征服的夷族人。《大克鼎》説:“易(賜)女(汝)井(邢)家田於,以(與)厥臣妾”,這種連帶在“田”上一起賞賜的“臣妾”,顯然是農業奴隸。這種婚配成家的奴隸,有因爲專門製造“貯”(財物)以供貴族宫中之用,而專門稱爲“貯”的,《頌鼎》曾記載周王命令頌掌管成周的“貯廿家”。這稱爲“貯”的奴隸,顯然是手工業奴隸。從上述情況看來,可知把西周説成上述的所謂“古代東方型”奴隸制,説那時只有家内奴隸,説奴隸主要來源是債務奴隸,是不符合歷史實際的。(www.xing528.com)

另外有一種見解,認爲“古代東方型”奴隸制就是宗族奴隸制,奴隸主貴族把氏族公社外殼保留下來,改變成宗法制度,大小宗族長擁有本族的財權、神權、法權和兵權,對本族成員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因此各個宗族成員實際上成爲宗族長的奴隸,這就是馬克思所説的“普遍奴隸”。這個説法也大有可商之處。

在古代東方各國,奴隸主貴族確常把父系家長制家庭公社外殼沿襲下來,加以改造和發展,使之適應奴隸主專政的需要,構成一套宗法制度。奴隸主專政是以貴族的宗族管理機構,改造和擴大成爲國家機器的。大小宗族長確實掌握本族的大權,代表貴族進行着統治,掌握着國家大權。大小宗族長對本族成員固然有管理和指揮之權,但也有保護和幫助之責。大小宗族長固然是奴隸主貴族的領袖人物,各個宗族成員同樣是奴隸主貴族身份,怎曾變成宗族長的奴隸呢?所有貴族成員都在宗族長的統率下,共同佔有土地和勞動人民,享有貴族特權,參與各種政治活動和各種禮儀,充當軍隊骨幹,敲骨吸髓地對所属人民進行剥削和壓迫,過着極其荒淫無恥的生活

我們以民主改革以前涼山彝族的奴隸貴族爲例,也可看出宗法制度的特點。他們的宗法制度叫家支制度,每個家支之下,分爲支、小支(房)、户等,都用父子聯名的系譜作爲線索來貫串的。每個家支有數目不等的頭人,按習慣法處理家支内外糾紛,重大事件應決於家支曾議。這種家支組織,目的在維護本家支的利益,對本家支成員,要保護其自命血統“高貴”的等級地位,幫助其進行統治。他們説:“少不得是牛羊,缺不了是糧食,離不開是家支。”涼山彝族奴隸主在没有統一政權下,就是依靠家支制度來鞏固貴族組織,對奴隸進行統治的。它幫助奴隸主進行各種剥削,根據習慣法對奴隸進行監督和處罰,並且以武装來鎮壓奴隸的反抗,並和别族“打冤家”。很明顯,家支制度就是實行奴隸主專政的工具。其習慣法的重要内容,就是維護本家支成員的利益。我國古代的宗法制度,性質和家支制度相同,只是發展得更爲高級而已。由此可見,在古代奴隸主貴族的宗法制度下“宗族成員實際上成爲宗族長的奴隸的説法”,是根本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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