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面的論述,西周時代的主要耕具——耜是鏟一樣的耕具,而錢是帶有金屬鋒刃的耜的别稱,是無疑的。《詩經》曾再三提到耜,或者説“有略()其耜”(《載芟》篇),或者説“覃耜”(《大田》篇),或者説“畟畟良耜”(《良耜》篇),都在形容耜的鋒利,西周的耜該大都已有金屬鋒刃了。如今徐中舒同志一方面不全肯定西周的主要耕具有金屬鋒刃,説是“木製的耒和在耒的下端安裝半圓形鋭利金屬犂錧或石蚌類刀鏟形的耜”;一方面又説使用這樣的耕具“在二人併力的耦耕下它是可以深耕的”。我們要知道,木耕具和帶有石蚌類鋒刃的耕具是最原始的耕具,使用這種原始耕具是無法深耕的。王禎《農書》曾説:脚踏的耕具稱爲“鋒”的,“其金比犂鑱小而加鋭”,“地若堅垎,鋒而後耕,牛乃省力,又不乏刃”。徐同志根據這一點來證明“耒耜就是可以深耕的農具”。其實從這一點,只能證明有金屬的鋭利鋒刃的耒耜,纔比較可以深耕。徐同志又認爲戰國時代的鐵農具“也只能作薅草壅本的輔助農具用,因爲它是生鐵鑄成的,鐵質鬆脆,容易折斷,它還是不能代替耒耜,用以深耕的”。好像木石製的耕具反而要比鐵耕具強得多,這也是不能令人信服的。徒冶鐵技術的發展來看,冶鑄生鐵技術的發明遠在冶鍊熟鐵技術發明之後,在歐洲,是遲到十四世紀纔發明冶鑄生鐵技術的。如果説,在冶鑄生鐵技術發明後,鐵耕具還不能代替木石製的耕具,那麽,要到什麽時候鐵耕具纔能普遍呢?
現在我們還不能确切斷定西周時代已有鐵農具,因爲無論在考古發掘中,在古文獻中,都還没有鐵農具存在的真憑實據。但是,我們從春秋戰國時代冶鑄生鐵技術的發明情況來看,西周時代是有鐵農具存在的可能的[16]。郭沫若同志在《希望有更多的古代鐵器出土》一文中[17],曾根據春秋中葉齊靈公時的《齊侯鐘》銘文有“造(鐵字的初文或省文)徒四千”的話,《國語·齊語》篇管仲所説“惡金以鑄鉏夷斤斸,試諸壤土”的話,《管子·輕重》諸篇説到齊有“鐵官”,輝縣出土戰國鐵器和興隆出土戰國鐵笵的工藝比較進步,来推斷“鐵的最初出現,必然還在春秋以前”。在目前的日本考古學界,一般都認爲西周時代已有鐵器,他們的根據主要有下列兩點:
(一)有青銅兵器十二件,傳爲一九三一年六月河南汲縣出土,原爲褚德彝所藏,轉爲美國弗利亞美術舘所掠買去,著録於該舘在一九四六年出版的《古銅器圖録》一書中。從這十二件青銅器的形制和一件青銅器上有鑄銘“大保”兩字來看,應是西周初期之器。其中二件青銅兵器有鐵刃,一戈作虺龍紋,其援部僅存半段,殘存的半段援部是用鐵製的;一鉞作饕餮紋,其刃部是鐵製的。有人曾根據上述情況,認爲中國鐵的使用,可以上溯到公元前一千年的初期[18]。
(二)有一件《芮公紐鐘》,銘文是“芮公作旅鐘,子子孫永寶用”。芮國到春秋時代已很弱小,後爲秦穆公所滅亡,這鐘的製作年代當在西周末年以前。這鐘上部環紐的下脚的頂面(舞),在接合部分有鐵銹湧出,當環紐的下脚部分的内部裏面,有二個鐵製角形管(徑0.5釐米)的切斷露出,將細鐵管内泥土除去,深1.3釐米。有人認爲這是懸掛垂下的振舌的鐵環的痕跡,並據此斷定西周時代已有鐵的使用[19]。
上述兩批附有鐵的部分的青銅器,雖然不是科學發掘的出土物,但還是值得我們重視的。
我們姑且不斷定西周農具的鋒刃是青銅製的或鐵製的,但必然已有用金屬製的了,因爲西周農具有錢、鎛、銍等名稱,已足證明這一點。西周時代的農業生産技術,所以能够到達相當水平,這一點是很有關係的。
耜在西周春秋時代的農耕上有兩種功用,即“爲溝洫”和“俶載南畝”,我們前面已經説過。“爲溝洫”和“俶載南畝”這兩種工作,在當時農田的墾耕作業上是同樣重要的,在播種之前,必須要隨着地理形勢,治理好溝洫,修築好適宜的南向或東向的“畝”“”行列,使得農田儘量利用地利,起洗土排水等作用。當時經過這樣治理的農田,田畝行列南向的叫“南畝”,田畝行列東向的叫“東畝”。由於地理形勢的關係,一般以“南畝”爲多,因爲“南畝”的行列對於農作有利。這種情況到春秋時代還是如此。公元前五八九年,鞌之戰,齊國大敗,派賓媚人向晉國賄賂求和,晉國爲了此後兵車行動的便利,以“使齊之封盡東其畝”作爲講和的條件之一[20]。當春秋時代,戰勝的強國爲了此後控制戰敗的弱國,爲了此後出動兵車的便利,往往迫使弱國“盡東其畝”。晉文公在伐衞之後,就曾要求衞國把“南畝”一律改爲“東畝”,《韓非子·外儲説》右上篇説:“〔晉〕文公見民之可戰也,於是遂興兵伐原,克之;伐衞,東其畝。”《商君書·賞刑》篇和《吕氏春秋·簡選》篇也都説:“晉文公……反鄭之埤,東衞之畝。”高誘注説:“使衞耕者皆東畝,以遂晉兵也。”我們從這些歷史事件中,可知古人對於農田中“畝”“”結構的治理,對於“東畝”和“南畝”行列的築修,原是很講究的,除非爲強國所征服,在強力的壓迫下纔被迫有所改變。因爲這與農業生産的關係是很重大的。在中國古代的耕具中,耒尖刃,只適宜於耕鬆泥土,不適宜於剗地翻土和開掘溝洫,只有耜既能“俶載南畝”,也便於“爲溝洫”。耜的所以在西周時代較爲流行,這該也是個緣故吧!《國語·周語》中篇記單襄公的話,説:“周制有之,曰:‘……民無懸耜,野無奥草,不奪民時,不蔑民功。’”所謂“民無懸耜”,是説農民盡力墾耕,没有把耜懸掛起來不用的,所謂“野無奥草”,是説農民盡力墾耕,使得田野裏没有荒草。耜在西周時代所以能成爲主要的墾耕工具,這是由於它便於在黄土地帶開墾的緣故。
西周春秋時代對於農田的墾耕,普遍採用兩人合作的方法,即所謂“耦耕”。《考工記》説:“匠人爲溝洫,耜廣五寸,二耜爲耦,一耦之伐,廣尺深尺,謂之。”從來學者大都根據這一點,認爲二人並二耜而耕,叫做“耦耕”。也有認爲二人拿二耜相對而耕,叫做“耦耕”的,例如《詩經·小雅·大田》篇孔穎達《正義》説:“計耦事者,以耕必二耜相對,共發一尺之地,故計而耦之也。”也有認爲二人一前一後同時墾耕,叫做“耦耕”的,例如《考工記》賈公彦疏説:“二人雖共發一尺之地,未必並發,知者,孔子使子路問津於長沮,長沮不對,又問桀溺。若並頭共發,不應别問桀溺,明前後不並可知。雖有前後,其畎自得一尺,不假要並也。”也有認爲二人合作墾耕,一人耕,一人耰(椎碎土塊),叫做“耦耕”的,有人根據《論語·微子》篇説:“長沮桀溺耦而耕。”又説:“桀溺耰而不輟。”就認爲“耦耕”是二人同時進行耕作業和耰作業的密切配合[21]。如今徐中舒同志又認爲二人共踏一耒或耜,叫做“耦耕”。徐同志説:“古代耦耕,二人共踏一耒或耜,故耒或耜的柄之下端接近刺地的歧頭處,或安裝犂錧處,安裝一小横木,左右並出,適爲兩人足踏之處。若後代不行耦耕,則此一小横木只向一方突出,供一人足踏即可。如王禎《農書》所繪長鑱使用圖,即係如此。宋周去非《嶺外代答·風土門》記踏犂的形制云:‘……犂柄之中於其左邊施短柄焉,此左脚所踏處也。……’踏犂只供一人使用,所以也只有左脚所踏處的左邊施短柄。”各家對於“耦耕”的解釋,説法如此紛紜,究竟以那一種爲對呢?古時又稱“耦耕”爲“合耦”或“比耦”[22],是二人運用二耜合作墾耕,應該是没有問題的。兩人是相並而墾耕,還是相對而墾耕,是看需要而進行的,目的無非在通過合作以提高墾耕的工作效率。二人運用二耜相並或相對而耕,的確能够達到程瑶田所説的“刺土得勢,土乃迸發”的效果的[23]。至於徐中舒同志所説“耦耕”是“二人共踏一耒或耜”的説法,是不可能成立的。如果二人擠在一把耒或耜上踏,提高墾耕工作效率是不大的,若是二人步伐不一致,還要互相牽制,影響墾耕的工作效率呢!從來所有脚踏的耕具,只能由一人來使用,就是由於這個原因。甲骨文中的“耤”字,就像一人執耒而耕的情況。徐同志認爲後代不行耦耕,因而脚踏耕具上脚踏的小横木只向一方突出。其實,後代的脚踏耕具上所貫的小横木也有左右並出的,例如日本所藏的子日手辛鋤、王禎《農書》上的鋒、阮元在山東所見到的耜,都是如此。脚踏耕具上小横木的左右並出或只向一方突出,只是製作上有些不同,並不是行“耦耕”或不行“耦耕”的關係。至於阮福《耒耜考》説:“今黔中爺頭苗在古州耕田,全用人力,不用牛。其法一人在後推耒首,一人以繩繫磐折之上肩,負其繩向前曳之,共爲力。此即耦耕之遺歟?”這又誤把人輓犂誤解爲“耦耕”了。其實人輓犂不但苗族有,直到近代在中原地區還有應用的[24]。
關於西周的農業生産技術,我在《論西周時代的農業生産》一文中,已曾加以分析。我們認爲:西周時代由於使用帶有金屬鋒刃的耕具,由於黄土地帶土壤較鬆,由於“耦耕”方法的採用,荒地已有一定程度的開墾。當時在農田中已普遍按地理修築有整齊的“畝”“”行列,起着洗土排水和灌溉作用。在播種前,已很注意墾耕的時節,在苗生長後,已使用帶有金屬鋒刃的鎛進行耨耘,以保持土壤中的水力和肥力,同時也已懂得在耨耘中積“緑肥”來作肥料。由於工具和技術的進步,由於生産經驗的累積,使得農業生産有了提高,糧食作物的品種有了增加。總之,西周的農業生産是已經達到了相當的水平的。但是,我們不能同意徐中舒同志等認爲西周已有三田制的説法,因爲這個説法是缺乏確切的根據的。
西周的農田,有“菑”、“新”、“畬”等三種不同名稱。徐同志把這三種田的名稱和《周禮·遂人》所説的“上地田百畝萊五十畝”牽合了起來,認爲西周存在着每年休耕三分之一的三田制,“菑”、“新”、“畬”就是實行三田制下的三種田的名稱。我曾經批評説:“《周禮》是戰國時代的著作,如果我們没有其他確切證據,就不能根據《周禮》來論定西周已有三田制。”如今,徐同志反批評説:
楊寬先生一面説不能根據《周禮》來論定西周已有三田制,但是他一面又引東漢孫炎和東漢以後的郭璞、董遇等對菑、新、畬的解釋而加以總結説:“第一年開墾的荒田叫菑田,第二年開墾熟的田叫新田,三年後墾好的熟田叫畬田。”依楊先生的意思,菑、新、畬三種耕種不同的田,既不能利用年代相去最近的《周禮》加以論證,難道反可以利用東漢或東漢以後的年代相去更遠的人的注釋,給以確切的證明嗎?
我們認爲徐同志的反批評是不確當的。我的引用東漢和東漢以後的注釋來對這三種田加以解釋,是和《尚書·梓材、大誥》篇和《詩經·臣工、采芑》篇上談到“菑”和這三種田的西周文獻結合起來的,我們要知道,東漢和東漢以後人的注釋,有好些是有它的來歷的,並不是憑空杜撰的,所以能够和《尚書》《詩經》上的原意相合[25]。我們是應該運用這些注釋,來理解《尚書》《詩經》的原意的。如果《周禮》上有足以闡釋這三種田的文獻,當然比運用東漢以後人的注釋更確當些。但是《周禮·遂人》所談的,並没有涉及這三種田,現在徐同志憑空地把它比附上去,就顯得牽強了。徐同志又反批評説:
我們再看他對於菑、新、畬的新解是:新比菑好,畬比新更好,所以第一年叫荒田,第二年叫熟田,第三年叫墾好的熟田,那末,第四年應當是更好了。這完全是最進步的農業,就是現在最進步的耕作技術也不過如此。這比三田制耕種二年後就要休耕一年還不進步嗎?這對於他説三田制不是西周時代所可能産生的,是怎樣的矛盾。廣音倳爲胾。……聲在則義從之也。……鄭《士虞禮》注:“胾,切肉也。”菑、倳聲如胾。梠之入土,如刀之切肉。倳爲插地,王肅訓載爲事,事當爲剚。
徐同志這個反批評,是把我的原意誤曾了。我根據了《尚書》《詩經》上的西周文獻結合了前人的注釋,認爲菑田是初開墾的荒田,因爲技術水平低,不是當年就能播種的,到第二年經過修治,纔成爲能够種植的“新田”,到第三年纔成爲“畬田”。怎能根據這一點説“這完全是最進步的農業”?
“菑”本有開墾之義,“菑”或作“”,《廣雅·釋地》篇曾把“”和“墾”“耕”作爲同義字。王念孫《廣雅疏證》解釋説:
《考工記·輪人》“察其菑不齵”。注云:“菑謂輻入轂中者也。”輻入轂中謂之菑,猶耜入地中謂之菑。菑之言倳也,李奇注《漢書·蒯通傳》云:“東方人以物臿地中爲倳。”是其義也。
耜就是臿,它的墾耕方法是“插地起土”。“插地”的墾耕方法叫“菑”,也叫“剚”或“倳”。《詩經·小雅·大田》篇“椒載南畝”,鄭玄箋讀“載”爲“菑”,而《正義》引王肅注又説:“俶,始也,載,事也,言用我利耜始發事於南畝也。”王肅把“載”解釋爲“事”,陳詩庭《讀書證疑》卷四説:“事當讀爲倳,與菑同。”因爲“菑”和“倳”是指“插地”的墾耕方法,所以“菑”“倳”又都有插立之義。陳詩庭《讀書證疑》卷二又説:
《考工記·輪人》注:“泰山平原所樹立物爲菑,聲如胾。”《漢書·郊祀志·瓠子歌》:“隤竹林兮楗石菑。”師古注:“石菑爲臿石立之。”《楊賜傳》注引《續漢書》:“輕車菑矛戟幢麾”,謂插也。《史記·張耳陳餘傳》“倳刃”,徐
我們“以聲求義”,菑字是開墾之義是無疑的。菑字從艸從田,(古災字)聲,從它的結構來看,也是開墾之義。所以甾字原爲初墾闢的意思,所謂菑田就是第一年初開墾的荒田,而一般也還把菑作墾耕的意思來用。
《尚書·梓材》篇把“既勤敷菑”作爲“爲厥疆畎”前的一種工作,很明顯是指修治農田的“畝”“”行列前的初步開墾工作。《尚書·大誥》篇説:“厥父菑,厥子乃弗肯播,矧肯穫?”可知菑是指墾荒,由於技術水平低,初開墾的田不是當年能播種的。《詩經·周頌·臣工》篇要唤使保介(管田的官)在暮春季節對新田畬田如何注意,而《小雅·采芑》篇又説在新田菑田採取芑菜。陳奂《詩毛氏傳疏》説,
《説文》:“菑,不耕田也”,不耕爲菑,猶休不耕者爲萊,菑與萊聲相近也。鄭箋讀俶載爲熾菑,初耕未能柔熟,必以利耜發田,與田一歲菑合。新謂耕二歲者,畬謂耕三歲者,《易》董遇注“悉耨曰畬”,蓋至三歲,悉可耕耨矣。此詩新畬,就耕田説;若《采芑》新菑,就休耕之田説;故有可採之芑。立文自有不同。
陳奂把“新田”一面解釋爲休耕田,一面又解釋爲耕田,顯然難通。我們認爲菑田是初墾的荒田,新田是剛墾熟而能種植的新田,所以上面都不免有野菜叢生。而新田和畬田又都是墾熟的田,所以要唤使保介在暮春如何注意了。
黄以周《儆季雜著》的《羣經説》卷四有“釋菑”篇,他把菑、新、畬三種田解釋爲三年輪種一次的“再易之田”。他説:
凡治田之法,先殺草而後耕,既耕而後耘。《詩》云:“載芟載柞,其耕澤澤,千耦其耘”,鄭箋:“民治田業,將耕先始芟柞其草木,土氣蒸達而和耕之,則澤澤然解散,於是耘除其根株。”此治田一定之敍,鄭箋言之鑿鑿可據者也。然《詩》據不易之田而言,芟柞耕耘同在春月。若以再易之田而言,所謂芟柞艸木者,其一歲之菑田也,土和耕澤然解散者,其二歲之新田也。孫炎注《爾雅》云:“新田,新成柔田。”謂一歲土強不可耕,至二歲田始柔和新成矣。菑字从艸田曾意,者災也,以燒薙殺草爲本義。孫炎注《爾雅》云:“菑,始災殺其草木”是也。以耕田反艸爲後義,鄭箋《良耜》,讀俶載爲熾葘,云:“農以利善之耜熾菑南畝”是也。……《説文》:“菑,不耕田也。”……《書·梓材》曰:“若稽田,既勤敷菑,惟其陳修,爲厥疆畎。”……畎以耕言,其事在敷菑後,則敷菑者布殺其艸,尚未及耕也。……《易·無妄》曰:“不耕穫,不菑畬。”……耕穫以一歲中之先後言,菑畬以數歲間之先後言。
黄以周把《詩經·載芟》篇所説的,認爲是“不易之田”,是没有根據的。如果是“不易之田”,年年耕種,田上的小樹木必已除去,就不必要“載芟(除草)載柞(除木)”。黄以周把菑、新、畬三種田解釋爲三年輪種一次的休耕制度,也是隨便解釋的,和徐中舒同志解釋爲三田制同樣缺乏根據。如果我們脱離了西周文獻,想憑菑新畬三個字的字義,來解釋西周的耕作制度,它就可以解釋爲這樣的耕作制度,也可以解釋爲那樣的耕作制度。結果是辨來辨去,不能解決什么問題的。
徐中舒同志在舊作《井田制度探原》第七節[26],曾説:“蓋菑爲初耕,始災殺草木而反其土。新田则新成之田較災殺爲進。畬則悉可耕耨,此爲墾田之次第。據此,知周人耕地,隨地力轉徙,蓋無三年不遷之田。此俗沿至春秋之世,猶無大改。《左傳》僖公二十八年載晉文公聽輿人之誦曰:‘原田每每,舍其舊而新是謀。’每每與膴膴同,謂肥美也。”徐同志原先把菑、新、畬解釋爲“墾田之次第”是對的,但是把它解釋爲“隨地力轉徙”的原始農業,是估計太低了。原始農業使用斧、刀、鋤等工具,在荒地上斫去草木,就地曝乾,縱火焚燒,利用“火耕水耨”的方法來得到天然的肥料,在經過若干年後地力用盡時就抛荒,重新去開墾新田。這種農業耕作方法,稱爲鋤耕農業,也稱爲砍燒農業。根據我們對西周農業生産技術的分析,顯然已超過這個階段。西周人的耕耘技術已到達相當的水平,已懂得怎樣保持和利用土壤中的肥力,並已懂得使用緑肥。如今徐同志又把這菑、新、畬解釋爲三田制,是未免估計得太高了。三田制在歐洲是九世紀的文獻裏纔出現的,到十世紀和十一世紀纔逐漸推廣,成爲當時農業技術發展的主要標誌之一,但是到十二世紀和十三世紀還不能完全排斥二田制,有些地方甚至還是休耕制。我曾説:“三田制是歐洲中世紀中期逐漸流行的,不是西周時代的耕作技術和施肥技術所可能産生的。”徐同志説這完全是我個人的成見,是没有一點根據的。事實上,這是有根據的。歐洲在十到十一世紀已普遍使用犂耕,大都用六匹至八匹牛拖着附有車輪的重犂進行深耕,也有視土壤的性質,用一對牛拖着輕犂進行較淺的耕作的。總之,這時農業技術已有相當進步,已在農田裏進行深耕細作,已更多地關心於土地的施肥。儘管西周所統治的地區是黄土地帶,土質較爲鬆肥,但是西周人只使用着鏟一樣的耜,完全靠人力來進行耕作,在施肥技術上也只是靠耘耨中積一些“緑肥”,無論如何是趕不上歐洲十世紀和十一世紀的技術水平的。固然,戰國時代的農田已多數是長期耕種而不休閑的,但也還有三田制、二田制和三年輪種一次的休耕制度存在。戰國時代所以能够産生這樣的耕作制度,完全是由於當時生産關係的轉變、農民生産積極性的較爲提高和農業技術的進步。戰國時代雖然還有使用耒耜作耕具的,但是牛耕和犂耕已較普遍,鐵口犂已普遍應用,已採用“深耕易耨”的耕作技術,施肥技術也較前進步,水利灌溉事業也有大發展。我們決不能因爲戰國時代已有較進步的耕作制度,就推斷西周時代也是如此。在西周,定期的休耕制度可能已有,但究竟是怎樣的一種定期休耕制度,還需要進一步的探索。
《歷史研究》1957年10月號
【注释】
(www.xing528.com)
[1]見《文史哲》,1957年第5期。
[2]見《學術月刊》,1957年第2期。今收入本集。
[3]見《四川大學學報》,1955年第2期;收入《中國的奴隸制與封建制分期問題論文選集》,三聯書店,1956年版。
[4]見《歷史研究》,1957年第5期。
[5]徐鉉校《説文解字》“”字説:“今俗作耜。”《玉篇》在“”下也説:“與耜同。”慧琳《一切經音義》卷八十五也説:“〔耜〕又作、三體。”“”和“枱”本是一字,許慎誤分爲兩字,古“”(以)“台”兩字同聲通用,金文常用“台”代“以”,古姓的“姒”,金文也或用“始”來代替。段玉裁《説文解字注》誤認“”“枱”爲兩字,以爲“枱”纔是“耜”字,王筠《説文句讀》已加反駁。
[6]見日本出版的《正倉院御物圖録》十四。
[7]陳啓源《毛詩稽古編》也説:“《爾雅》‘謂之。’郭云:‘皆古鍬鍤字。’……徐曰:‘鍬、鍫、銚、、鐰,皆同一字。’……《方言》又有、鏵、鍏、臿、、喿、梩諸名,……實與錢一器矣。”
[8]見馬得志等:《一九五三年安陽大司空村發掘報告》,《考古學報》,第九期。
[9]見郭寶鈞、林壽晉:《一九五二年洛陽東郭發掘報告》,《考古學報》,第九期。
[10]錢(剗)原來起着“剗土而耕,草根既斷,土脈亦通”的作用。自從耕具普遍用,剗(鏟)還用於“剗地除草”,作爲耘耨的工具。《齊民要術·耕田》篇引《纂文》説:“養苗之道,鉏(鋤)不如耨,耨不如剗;剗柄長三尺,刃廣二寸,以剗地除草。”
[11]耜的平版連同柄,都需用木斫削而成,所以説:“斲木爲耜。”耒只需用曲木削尖,所以説:“揉木爲耒。”
[12]後世鐵農具應用普遍,因而鐵刃木杴只用於“裁割田間塍埂”,木杴只用於“穀物”。
[13]見《考古通訊》,1957年第2期。
[14]犂錧也或作犂冠,是指套在犂板上的鋒刃部分,因爲後世通行三角形尖刃的犂,所以《説文解字》説:“〔瑁〕似犂冠。”《爾雅·釋樂》篇郭注説:“〔大磬〕形似犂錧。”尖刃的犂,我認爲是由耒演變來的。林西縣細石器文化遺址曾出土“石犂頭”,近人據此,有認爲我國在新石器時代已用犂耕的,但這種尖刃的“石犂頭”,也可能不是犂的刃部而是一種大型的耒的刃部。
[15]這文收入嚴杰編:《經義叢鈔》,見《皇清經解》卷一三八四。
[16]詳拙作《中國土法冶鐵煉鋼技術發展簡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
[17]收入郭沫若:《文史論集》,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
[18]見日本京都大學:《人文科學研究所創立廿五周年紀念論文集》中《中國出土的一羣銅利器研究》一文。
[19]見日本出版《中國古代史的諸問題》一書中《芮公紐鐘考》一文。
[20]詳拙作《論西周時代的農業生産》,刊《學術月刊》,1957年第2期,今收入本集。
[21]見《農史研究集刊》第一册中《耦耕考》一文和日本出版的《松山商大論集》七卷三號中《春秋戰國時代的農業及其社曾構造》一文。
[22]《周禮·地官·里宰》:“以歲時合耦于耡,以治稼穡。”《左傳》昭公十六年:“庸次比耦,以艾殺此地,斬之蓬蒿藜藿而共處之。”“耦”而稱爲“合”或“比”,其爲合作墾耕很明顯。古時舉行射禮,都選擇兩人配合成耦而射,亦稱“比耦”。
[23]見程瑶田:《溝洫疆理小記·耦耕義述》。
[24]近來還有人誤把輓犂作爲耦耕的。其實耜與犂爲兩種不同的耕具,形制和操作方法完全不同,絶不能混爲一談的。近來更有人認爲在耜的柄上繫繩,一人把耜插入土中,另一人相向而立,用力拉繩發土,即是耦耕。這大概是由輓犂推想出來的。這樣兩人面對面共發一耜,根本違反力學原理,在實際耕墾中無法實行。
[25]徐中舒《論周代田制及其社曾性質》一文中,也説:“有關周代田制的資料,從前的學者已經作了許多注釋。這些注釋,大都出於漢代以後,現在也還有它的價值。……他們與周代在時代上的距離,仍比我們爲近,當時保存的古制仍比現代爲多。因此,我們解釋這些田制,仍然要通過他們的注釋,以期恢復它的本來面目。”
[26]見《中國文化研究彙刊》,第四卷上册,1944年9月成都出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