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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待遇改革成果显著,离休干部医疗费实报实销

时间:2023-10-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医疗费离休干部在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用应实报实销。2005年,出台《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办法》。每年县财政将离休干部医疗费列入年度预算,县社会保险经办中心设立离休干部医疗费专账专户,对离休干部医疗费实行单独核算。1993年6月,将县处级和享受县处级医疗、用车待遇的由每人每月12元提高到30元;一般干部由每人每月8元提高到20元。

医疗待遇改革成果显著,离休干部医疗费实报实销

离休费 办理离休手续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由原单位发放,企业单位人员由养老统筹经办中心发放。从1998年1月起,各乡镇离休干部离休费由老干局代管统一发放。调整离休费时,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由原单位或代管单位办理报批手续,参加养老统筹的企业单位由养老经办中心负责办理报批手续。

医疗费 离休干部在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用应实报实销。1998年起,将全县11个乡镇财政供养的离休干部医药费由财政报销。2005年,出台《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办法》。每年县财政将离休干部医疗费列入年度预算,县社会保险经办中心设立离休干部医疗费专账专户,对离休干部医疗费实行单独核算。

护理费 1993年10月,老干部护理费发放范围扩大到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全体离休干部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年满70周岁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按八类地区现行四级工工资每人每月67元执行。2005年8月,对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在原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2007年8月,将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调整为每人每月800元。2010年10月1日起,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www.xing528.com)

其他补贴 离休干部同在职干部一样享受取暖、降温费。1993年6月,将县处级和享受县处级医疗、用车待遇的由每人每月12元提高到30元;一般干部由每人每月8元提高到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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