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按逐月(或按形象进度)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各项费用,向发包人办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即中间结算)。
以按月结算为例,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步骤如图4-1-1所示。
图4-1-1 工程进度款支付步骤
1.工程量计算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工程量计算的主要规定是: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l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样(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www.xing528.com)
2.合同收入的组成
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中对合同收入的组成内容进行了解释。合同收入包括两部分内容:
(1)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订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
(2)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构成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并不构成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在合同中商订的合同总金额,而是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而形成的追加收入。
3.工程进度款支付
(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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