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位于世界上少有的亚洲季风气候区多雨地带,年平均降水量约1800mm,为世界平均降水量的2倍,但人均降水量只有世界人均降水量的1/5。日本水资源总量平水年约为4500亿m3,枯水年约为3338亿m3。日本水资源的开发有较悠久的历史。100多年前,明治维新成功后,明治政府就开始模仿欧、美等先进国家的法律制度,公布并实行了《河川法》。自此,日本开始了依法开发利用江河水资源的历史。
3.2.1 日本水管理机构
2001年日本着手进行了政府机构改革,将原来的23个省厅(相当于我国的部委)改组合并为11个新府省,尽管省厅合并造成名称、职责等发生了很多变化,但日本水资源管理体制中“多龙管水”的特点依然没有改变。日本没有统一的水资源管理机构,为中央与地方两级制,中央级别分别由五个省负责:国土交通省负责治水,环境省负责治污,厚生劳动省、经济产业省及农林水产省分别负责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及农业灌溉与排水等不同的用水。全国分东京都、北海道、大阪府、京都府和43县,地方级别的都、道、府、县(相当于我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设置相应的水利管理机构。
3.2.2 日本水管理的法律法规
日本水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核心是《河川法》,这部法律于1896年制定,1964年对其进行了全面修改,在《河川法》的基础上,日本制定了一整套有关水利事业的相关法律。与节水有关的法律法规如下。
(1)地表水法。地表水法包括《河川法》、《水资源开发促进法》、《水资源开发公团法》、《水源地域对策特别措施法》等。其中《河川法》是日本水法体系中的基本法,其立法目的在于以流域为单元对河流进行综合管理,在防止河流受到洪水、高潮灾害影响的同时,维持河流水的正常功能,并在国土整治和开发方面发挥应有作用,以利于维持公共安全、增进公共福利。
(2)地下水法。地下水法包括《工业水法》、《建筑用地下水关联法》等。
(3)水的使用法。水的使用法包括《土地改良法》、《市政水法》、《工业供水设施法》等。
(4)水质保护法。水质保护法包括《水污染防治法》、《环境污染防治基本法案》等。
3.2.3 日本生活节水技术标准(www.xing528.com)
日本生活节水技术标准有生态标志(Eco-Mark)认定标准、优良住宅产品认定标准及国家生活节水有关的推荐标准(共46条)。
其中生态标志(Eco-Mark)认定标准是日本环境协会针对节水设备提出的一种认定标准,其目的是在产品生产过程中考虑对环境的作用,通过水的有效利用来降低对环境的影响。该标准的目的还包括对这些用水设备的推广及提高公众的节水意识,符合该标准的节水设备将允许使用“生态标志”,主要包括环境标准和质量标准。
3.2.4 日本对促进节水采取的措施
由于人口多,资源紧缺,日本多年来致力于节水项目的研究和开发,对促进节水采取的措施包括:①防止漏水和推广节水器具;②加大废水处理力度;③普及中水道,使用“杂用水”;④鼓励使用雨水;⑤“抑制需求型”的水价系统;⑥加强国民节水意识教育。
3.2.5 日本政府在节水工作中发挥的作用
(1)制定相关法规。东京都、大阪府、福冈市、千叶县、香川县等不少地方政府都相继制定了“条例”、“纲要”或“方针”等,通过各种办法积极促进节水器具使用和雨水利用。例如福冈市在1979年制定了《关于福冈市节水型用水措施纲要》,其中第一项内容就是要求普及家庭节水器具。
(2)利用经济手段鼓励节水。为鼓励设置中水道系统,日本政府制定了奖励政策,通过减免税金、提供融资和补助金等手段大力对其加以推广与普及。
(3)为节水制定“抑制需求型”水价系统。为了提高公众的节水意识,日本采用“抑制需求型”的两部制水价系统,超量用水越多,水价越高。
(4)为民间团体的节水宣传提供经费支持。由于政府提供了一定的经费支持,市民团体有条件经常组织民众学习掌握各种节水技巧和办法、参观各种有关水资源保护的场馆,以培养人们良好的用水和节水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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