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价过低、违背价值规律,节水减污措施得不到落实。近年来,国家加大水价改革力度,出台一系列法规、政策。2000年,国家发改委会同水利部、建设部制定了《关于改革水价促进节约用水的指导意见》,2001年国家发改委会同水利部、农业部制定了《关于改革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意见》,2002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推动用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自2004年1月1日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联合发布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开始施行。利用政策措施推进价格改革,以促进计划用水、合理用水、节约用水的合理水价形成机制。
水价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是培育和发展水市场体系的重要环节。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主要采用制度性手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建立节水型社会,应该多使用市场性手段。市场性手段是用价格刺激自愿保护。市场性管理就是应用价格的杠杆作用,调节水资源的供需关系,达到节水管理的目的。
4.1.1 存在的问题
(1)提高水资源费是水资源价值的体现,可降低取水量。如安阳市在水资源费为0.06元/m3时的用水量远高于水资源费为0.50元/m3时的用水量,提高水价有效地减少了用水量。当水资源费提高时,大型企业积极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降低用水的生产成本。濮阳市的合资企业由于采用国内外先进节水型设备,用水量远低于规定的工业用水定额。各个地市通过生产工艺调整和价格杠杆的作用,工业用水万元取水量大幅度下降。
(2)加价水费及阶梯型水价执行困难。2004年7月通过的《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是全国省级最早通过颁布实施的。《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规定“用水应当计量收费,禁止实行包费制。”“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超计划用水的,对超过部分收取加价水费;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部分加价收费。”在对河南省各个地市的调研中发现,两部制水价、阶梯型水价和丰枯季节性水价基本上都未执行。部分地市制定了阶梯型水价的征收规定和标准,但在实际执行时遇到了各种困难,执行范围和比例较小;还有部分地市虽已制定了阶梯型水价的标准,但具体的执行时间尚未确定。而县级自来水供水的阶梯型水价几乎都没有执行。河南省在对加价水费的征收上,郑州市执行的比较好,其他地市多数征收率很低。郑州市2002年征收加价水费665.19万元,征收率达到74.83%。
(3)城市水价管理问题的原因很多,有多重管制,建设部门、物价部门和公用事业管理部门等共同行使管制职能。由于供水企业具有特殊性,对自来水价格的调控,既是一种政府行为,又包含了市场经济的因素。水的不可替代性、经营的垄断性、建设的超前性、供应的连续安全性和价格的相对稳定性决定了自来水的价格不能完全市场化。政府要调控自来水价格,需要考虑居民的承受能力。水价的提高要分阶段进行,不可能一步到位。部分研究显示水价的管理作用不明显,水价并不能经常作为一个政策工具。水值得节约,而节约是道德伦理行为,而与价格无关,对居民用水使用不同定价将可能不影响效率,而可能导致更加昂贵的计量费用。
(4)农业水价改革的重点在机制和体制,要重视促进农业节水的机制。如果存在雨洪利用、劣质水利用、灌溉水重复使用的条件,这个机制要有利于促进农民优先利用这些水源;如果要控制地下水开采或控制地面水使用,这个机制要有利于促进农民优先利用地面水或地下水。引入丰枯季节差价或浮动价格机制、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重点均在机制。促进灌区管理局节水、保护低收入群体和弱质产业、保障用水公平则完全依赖于体制和机制。
4.1.2 理顺水价形成机制、促进节约用水
水价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以节水和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水价机制。
(1)水价的制定原则。《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要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作适时调整。根据河南省的具体情况,在制定水价时要考虑以下原则:
1)成本补偿原则。成本原则是保证水企业不仅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而且也有能力创造利润,以债务和股权投资的形式筹措扩大企业所需的资金。只有水价收益能保证水资源项目的投资回收,维持经营单位的正常运行,才能促进投资单位的投资积极性,同时也鼓励其他资金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投入。
2)可持续发展原则。水价必须保证水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尽管水资源是可再生的,但水资源所赋存的环境不一定可再生,必须加以保护。可持续发展的水价中应该包含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外部成本。目前,在部分城市征收的水费中包含的污水处理费是其中一个方面的体现。
3)水资源高效配置原则。市场经济是稀缺资源高效配置的经济。水资源是稀缺资源,其定价必须把水资源的高效配置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只有水资源高效配置,才能更好地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4)公平原则。水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是人类生存、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稀缺的资源和物质基础。它带有一定的公益性,涉及广大消费者的社会福利,事关公平与社会稳定的大局。水价的制定必须是所有人,无论是低收入者,还是高收入者,都有能力承担支付生活必须用水的费用,对于低收入者应该采取政策性补贴。这种公平性和平等性原则还必须区别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工业和农业用水、城市和农村之间的差别。(www.xing528.com)
(2)建立合理水价形成机制的措施。
1)水价改革应结合各个地市的基本情况分阶段进行。城市水价的改革应早于农村水价的改革,农村水价的改革需要较多基础性投资,如安装计量设备。不同城市对不同类型用水的差价应结合本地的经济发展情况。郑州市对不同类型用水差价远低于北京市,可以上调,但应结合郑州市的经济发展分阶段进行。
实行阶梯式水价的基础是建立“抄表到户,分户计量,分级计价,服务入户”的供水服务体系,必须明确一户一表改造资金投入的主体,设立合理的计算、执行周期,以使阶梯水价的运行机制能尽早建立,既充分体现引导节约用水,又体现政府的人文关怀和保障公共福利的理念。实行阶梯性水价很难在全省同时执行,可考虑在经济较发达地市先执行。如郑州市规定在2007年前,一户一表改造完备,可以实行阶梯型水价,其他地市用水户应加快计量器具的更新,尽快实行阶梯型水价。
同时还应探索丰枯季节性水价的具体操作办法,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提高水利工程节水管理的可操作性。
2)适当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征收力度。征收水资源费主要用于加强水资源宏观管理,现行水资源费主要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收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的使用方式。水资源费作为一种经济调节手段,同时承担类似税收的某些功能,来调节生产、消费与收入,以达到合理配制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目的。要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尤其是对城乡结合部的都市村庄和自来水公司的水资源费征收。用经济手段制约用户随意打井取水和滥用水资源,根据水资源紧缺程度,逐步提高征收标准。应综合考虑不同地区水资源状况、产业结构调整进展和企业承受能力,逐步使城市供水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自备井水费高于自来水价格。
地下水是储备水资源,是“天然水库”,较深或深层地下水是难以或不可能再生,根据优先利用可再生资源的原则,应该优先使用地表水,对地下水实行保护性的高价。地下水严重超采的地区,应加大水资源费调整力度,以限制地下水过度开采,促进再生水的利用。应将水资源费调整与供水价格调整结合起来,合理调节供水单位和政府间的收益。
3)加快推进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科学制定各类用水定额和非居民用水计划,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城市生活和工业用水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供水价格,逐步提高水价。强化按原标准制定的定额管理,逐步实行递增水价制度,对供水水源受季节影响较大的工程,推行丰枯季水价或季节浮动水价。对各类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定额管理;超定额用水,加价收费;定额内用水,按价计费;低于定额,降价计量。对不同水源和不同类型用水实行差别水价,实行地区差价的水价和水资源费政策。河南省各个地市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供水企业对居民生活用水、行政机关用水、工业用水、商业服务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采用不同的水价,多数地市都制定了阶梯型水价的征收标准。应加大执行力度,保障阶梯型水价的顺利执行。对于阶梯型水价的执行可分阶段进行,第一,对地级市的阶梯型水价全面征收;第二,完善对县乡级自来水阶梯型水价的征收;第三,探索对灌区农业用水实施阶梯型水价。缺水地区的水价和水资源费应当高于其他地区。使水价管理走向科学化、规范化轨道。对于浪费水资源行为,要按照水资源浪费的数量实行惩罚性水价。自来水企业采用阶梯型水价的政策性水价,高出自来水企业正常收入的部分属于对不执行计划用水行为的处罚,费用管理属于行政管理范围,不应是自来水企业行为。所得收入应交国家财政,用于建立节水基金,取之于水,用之于水。对于实施超定额用水的政策性加价,高出供水企业利润的部分应上缴国家财政,建立节水基金。
4)实行容量和计量两部制水价。对于水利工程和治污工程来讲,实行容量和计量两部制水价都是必要的,所谓容量水价就是对净水、给排水和治污工程设施成本的补偿,这种补偿应根据用户的定额或预定量确定和收取,与用户的实际使用状况无关,否则,由于水市场的不完全性和根据水资源的变化,大多数用户用水量变化很大,投资者对净水、给排水和治污企业就不敢投入,这些企业也无法经营,征收基本水价有利于保障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容量水价实际上是说用户的定额或预定量就是商业契约,在市场中就应该有付出。实行两部制水价重点是灌溉用水,对于灌溉用水要核定合理的灌溉用水定额。通过容量水价保障对供水设施的成本补偿,激励更多的企业投资于水利工程,确保河南作为农业大省保证农民的根本利益。水价机制与供水设施建设相结合,积极建立和培育水资源开发利用市场,实现水资源合理配置。
5)合理利用水资源与防治水污染相结合,努力实现污水再生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水环境;优先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目前,污水处理费征收尚不普遍,地级市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在0.6~0.8元/m3,多数县未征收污水处理费。部分县尽管建立了污水处理厂,但不能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利用效率普遍低下。污水处理价的确定相对简单,按保本微利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在0.5~0.6元/m3。只有把污水处理价格逐步提到包括工程投入和运行费用在内实现保本微利,污水处理才能进入市场。以后在监测条件改善的情况下对于大企业用户也应根据污染率实行阶梯式的污水处理价。各地区应开征污水处理费。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在调整供水价格时,要尽量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保本微利水平。
6)改革水价管理体制,实行灵活管理水价的模式。建立政府对水价科学的调控制度,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对不同的水利供水工程实行不同的价格管理,目前我国供水企业分为社会公益型、有偿服务型和生产经营型,可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和市场价三种价格形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会同物价部门、财政部门等制定合理的水价。水价形成机制改革与供水单位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推进企业化管理和产业化经营,强化水价对供水单位的成本约束,努力发挥市场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7)在水价形成中,公众参与是非常重要的。人们之所以节水,与水的价格有相当的关系,水价格高,用水也就少,水价格低,用水也就多。但是,水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物品,在许多方面,人们的消费量是缺乏弹性的,并且水价格无论如何,都不可能高到使所有收入水平的人都节约用水。在这种情况下,水价格的制度设计是重要的,但不是万能的。对于用水量缺乏弹性、对于对水价格缺乏敏感的中高收入的消费者来说,节约用水,主要还在于其节约的意识、节水的习惯。在节约水资源的问题上,人们的节水意识、节水习惯,是节约用水重要的社会资本。没有这种社会资本,水价格制度的运作空间比较小。在这种情况下,要使节水空间最大化,不仅要有适当的水价设计,更重要的是要设法培养节水的社会资本。当然,节水社会资本的培养是非常困难的,在特定的激励背景下,这样的资本还非常容易遭到破坏,而一旦遭到破坏,要重新培养,更加困难。中国水资源问题的解决,的确有赖于合理的水价制度,更有赖于节水意识这一社会资本的培养。
水价格的理顺,不仅仅是价格的理顺,更重要的是水价格决定过程的理顺。水价格的理顺,是一个技术上进行计算的问题,也是通过什么机制来决定的过程。市场价格的合理性在于市场价格的确定是没有任何人能够决定价格(竞争定价而非垄断定价)的过程中决定的,是充分竞争的过程中决定的。水作为一种物品,与私有物品有一定的区别,不可能按照市场竞争来确定,但在一定程度上,让所有有关利益相关者,都能够充分参与水的定价,其结果就会比个别人来确定价格要合理得多。为水资源的价格确定过程设计适当的集体选择规则,为适当的集体选择奠定良好的立宪制度基础,这是解决中国水资源合理使用、预防或者减缓大旱之灾害的具有百年大计性质的出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凡是公益性产品或服务的价格调整必须要举行公开的听证会,必须通过听证代表的组成、产生,听证会的组织者、听证的程序等方面的改革,保证听证会的公开、公正、公平,达到真正为消费者的利益服务。用户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参与“听证会”,通过实行民主协商制度,增加水价制定的透明度,农业用水可以建立农民用水者协会等形式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通过吸收用水户参与改革和管理,建立用水户参与管理决策的民主管理机制。
8)逐步完善农业供水计量设施,推行计量收费。建立健全供水计量设施,是水利工程供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额累进加价的基础,各地必须加大供水计量设施的建设,推广简单实用的计量装置和设施,加强计量管理,逐步实行用水计量收费。农业灌区要把加强对末级渠系水价管理作为水价改革的重要内容,积极推行“终端水价”制,规范末级渠系水价。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