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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节水管理历史回顾:跨世纪节水行动研究成果汇编

时间:2023-10-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1980年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发布的《城市供水工作暂行规定》和1981年国家经委、计委、城建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节约用水的通知》等有关精神,河南省开始城市节水管理工作。节水管理机构确定为事业编制,独立法人单位,多数归属于城市建设部门领导。

河南省节水管理历史回顾:跨世纪节水行动研究成果汇编

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前

20世纪80年代,是河南省城市节水管理全面开展的时期,城市节水管理逐步加强,形成了省、市、县三级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体系。

根据1980年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发布的《城市供水工作暂行规定》和1981年国家经委、计委、城建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节约用水的通知》等有关精神,河南省开始城市节水管理工作。1981年,河南省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成立,设在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城建处,负责制定有关节水政策,指导全省节约用水工作。1981~1983年间郑州、洛阳、新乡、焦作安阳、许昌等各地市相继成立了市节水领导小组,下设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职责包括: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节水和地下水管理的法律法规,采取普遍安装水表、取消包费制、强化计划用水管理等,开展节水宣传。

1983年以后,各地市相继完善了节水管理机构,确定了其相关职责、人员编制、机构性质和经费供给形式。节水管理机构确定为事业编制,独立法人单位,多数归属于城市建设部门领导。

各城市节水办依据其岗位职责在有关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建成区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用水定额拟定,节水技术推广、研究,节水宣传等方面做了大量具有开创性的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促进城市节水,保障城市供水、用水,保证城市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期,河南各县(市)多数也成立了节水管理机构,由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联合设立。由于县城建设范围小,供水功能多由水利部门承担,所以县节水办公室随着政府机构调整,陆续划归水利部门,如新郑登封、密县等;县域工业实力突出的县(市),其节水办公室仿城市设立,独立建制,归建设部门主管。多数县城工业较少,自备井较多,县级节水办公室工作重点是负责建成区自备井取水许可、计量和征收地下水水资源费,其中部分也开展了水平衡测试和计划用水工作。

地下水是城市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河南省大部分城市尤其是豫北、豫中城市,地下水供水比重高。为了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地下水管理成为城市节水管理的重要内容。河南省先后出台多项涉及地下水开发、保护和节水管理的省级、市级法规制度,如《河南省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豫政[1986]71号)、《郑州市饮用水源保护暂行规定》(郑政[1986]72号)、《郑州市城市节约用水奖励暂行办法》(郑经能字[87]6号)等。

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后

1988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1989年1月1日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建设部1号令,即《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这两项法规的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在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上走上了“依法治水、依法管水”的新阶段。节水工作受到更加广泛的重视。(www.xing528.com)

同时,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扩大,城市化进程加快,河南省城市用水的供需矛盾表现突出,设施缺水、水资源短缺、污染型缺水情况并存。面临严峻的形式,也要求必须强化节水管理。期间全省和各城市都相继颁布了有关城市节水管理条例、办法和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节约用水奖励办法等数十个,如《河南省〈水法〉实施办法》(19930216)、《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19940623)、《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19970105)、《濮阳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新乡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各城市节水办依据这些管理制度,开展了城区地下水资源动态监测保护、凿井审批、水资源费和自备井水费收取(含自备井污水处理费),制定了全面的用水定额,按照定额实行计划用水到全部用水户,节奖超罚,征收加价水费,制度建设更加完善。

各地区进一步加强了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并积极开展节水型企业、城市创建,积极进行节水宣传,多次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严格执行计划用水,超计划加价收费制度,并开征了污水处理费,对于高耗水的特殊行业如洗车行、浴池等用水采取高价,节水管理也加大对这些行业违规用水(改变用水性质)的查处。在节水管理中,重视依靠科技进步推进节水工作,组织推广使用节水技术和节水器具。

农业节水是水利部门的管理重点。河南省农业节水工作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依靠科技手段和工程措施,开展了渠道防渗、平整土地等节水措施大面积推广应用,推广了低压管道输水,积极发展水窖、蓄水池等集雨工程,在较大范围内进行了喷、滴灌、微喷灌等节水灌溉技术的试点、示范。

但同时节水管理,也受到体制的影响出现了不协调现象,尤其是对于城市节水的管理工作,如城区凿井审批、取水许可问题。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的水资源管理的基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2条授权国务院规定实行取水许可制度的步骤、范围和办法。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和发放取水许可证,在没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情况下,其他任何行政主管部门都不得行使这一职权。而城市节水办公室作为隶属于建设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要取得这一权利的前提是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否则即构成越权,导致发证行为无效。持续多年的取水许可争议,表面是取水许可权的争夺,背后还掺杂着水资源费的管理问题,权利交叉,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市的地下水管理,在调研中各城市节水办都曾提到这一问题。

1.1.3 管理体制逐步理顺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按照“一事一部”和“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明确“水利部统一管理全国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确立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城乡水资源的原则,负责“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2000年4月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成立,设在水利部。

根据《关于全面加强节约用水工作的通知》[水资文(1999)245号]有关加强节水管理的要求,2000年河南省全面启动了节水管理体制改革,明确各级水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工作。2000年底河南省水利厅设立了省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全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供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并要求各市、县将“节水办公室”划归水利部门。

2001~2006年,是河南省启动节水体制改革的时期,也是全省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准备时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精神,按照中央要求和水利部治水新思路,河南省大力推进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并取得明显进展。截至2005年6月,河南省18个省辖市节水办公室全部划归水利部门,全省109个县(市)已有104个县(市)节水办公室划归水利部门,节水管理体制逐步理顺,基本实现了水资源调度、规划、水资源费征收、水质水量管理、取水许可的权属统一,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同时节水管理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先后出台了《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及河南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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