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体制变迁的内涵
诺思认为,制度即游戏的规则,或者更规范地说,制度是构建人类相互行为的人为设定的约束。制度不是外生给定的,而是内生于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即人们在一定的制度下行动,同时这些行动又在改变制度本身。
制度变迁是指在某种社会环境中,支配人类行为和相互关系的规则的变化。制度经济学指出,制度变迁的根本动因是资源的稀缺导致资源相对价格的变化。从制度变迁的目标模式上看,制度变迁是一种社会效益更高的制度对低效制度的替代过程。在特定的经济条件下,社会中的利益集团有一种改变现有行为规则和所有制结构的冲动,而制度变迁的结果必然是在新的规则下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
按照制度变迁的行为主体,可以将制度变迁分为强制性变迁和诱致性变迁两种类型:如果政府作为行动团体,则制度变迁是强制性的;如果其他非政府组织作为行动团体,则制度变迁是诱致性的。在运行方式上,制度变迁可以采取“激进的”和“渐进的”两种方式。所谓激进的制度变迁是一步到位,它是一种间断性的跳越,中间不具有过渡性的环节,因而是不连续的异质的时点状态;与此相反,所谓渐进的制度变迁是逐步到位,它是通过一个以上的过渡性环节的相互衔接而呈现的连续性变异的时间过程,因此更多地表现出演进的性质。
4.1.2 体制变迁的机制
制度经济学认为,当个人或集团作为行为主体采取制度行为进行制度选择和制度变革的时候,就成为“制度行为主体”,或简称为“制度主体”。新制度经济学根据制度变迁中制度主体的差异将制度变迁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其中以“初级行为团体”自发行动为特征的制度变迁称为“诱致性制度变迁”,而以国家的自觉行动和强制性推进为特征的制度变迁称为“强制性制度变迁”;前者主要以经济上的成本收益比较为其制度选择和制度变革的出发点,并以超过制度变迁成本的最大收益为目标函数,而后者既考虑经济收益(即产出最大化),又考虑非经济收益(统治者的最大稳定和政党利益的最大化等,制度经济学中将此称为“政府的租金最大化”),在这种由国家作为制度选择和制度变革主体而进行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中,只有当产出最大化与租金最大化的综合收益大于成本的时候,制度变迁才会发生。(www.xing528.com)
诺思认为,制度变迁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而且是一个演进的、渐进的、连续的过程。制度变迁的最终路径由以下两个因素决定:第一,由制度和组织的共生关系所引起的固定特性——它们已经随着这些制度所提供的激励结构而演进;第二,由人类对机会集合变化的认识与反应所做出的反馈过程。中国向市场经济转轨采取了渐进的方式,因此在中国发生的制度变迁中,出现了一系列过渡性制度安排。它往往具有新旧两种制度安排的某些相互矛盾的特性,并且在既定的约束条件下有机而巧妙地结合在一起,成为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原有制度安排留存下来的性质构成制度变迁过程的制度资源,其作用往往集中于降低变迁过程的成本;新的制度安排的某些性质代表了变迁的方向,其作用往往偏重于增大制度变迁的收益。这些过渡性制度安排运行和发展的结果是对自身的否定,同时被新制度所替代。过渡性制度安排是介于新旧制度之间的一种中间形态,是制度变迁中的一个中间过程。我国的水资源管理体制也遵循这一规律。
我国的水资源管理长期以来是在政府集中控制和行政约束的制度环境中运行的,通过一个个等级结构(各级政府部门、流域)由上对下进行垂直领导。形成了以单一的行政配置机制为主要内涵的运行机制,制度创新乏力的原因可归纳为:①在高度集中控制下的自发进行的制度创新,在一般情况下都会与已有的行政规则相冲突;②作为水资源的主管部门与其所管理对象的权力与信息的不对称,导致制度创新乏力;③在强制服从模式下,两者之间信息沟通的障碍。
在我国现有的社会关系、管理体制条件下,保障体制的建设必然遇到多方面、多层次的问题,制约着它的建立和完善。特别是在经济上,体制转变也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如打破旧制度的变革成本和新制度的运行成本。总之,这些问题的识别和克服将是建立节水型社会建设保障体制的重要前提;同时,这种体制变迁是在政府主导下有目的有意识地进行的,具有“规划性变迁”的特点。
制度变迁可以理解为一种效益更高的制度对旧的制度的替代过程,在这个进程中,实施节水型社会体制变迁代表着有关利益主体利益格局的调整,其约束条件是体制变迁的边际成本等于或小于制度变迁的边际收益。因此,体制变迁是对制度的利益激励与约束机制的重塑,制度变迁的方向、速度、形式、广度、深度和时间路径完全取决于其总体目标:减少制度交易成本,减少未来交易的不确定因素从而降低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保证制度本身及其运行机制的效率,从而同时增进中央、地方和各微观经济主体的利益和社会效用(福利)的帕累托改进;同时也表现为不同利益主体在改革选择集中利益互动的三元博弈行为或策略选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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