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关认证认可的主要规范性文件是国办发[2002]11号文件,按计划2003年上半年国务院公布《认证认可监督管理条例》,在后来3年内还将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格评定法》。现将有关认证制度、机构和队伍建设以及标志管理的要求简述如下。
(1)产品的强制性认证。我国现阶段存在两种制度,即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从表7-3可以看到,两者开展工作的适用范围、工作程序、工作内容等并没有本质上的差别,国办发[2002]11号文件已明确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强制性认证与生产许可证的统一。”
表7-3 强制性产品认证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比表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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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品的自愿性认证。主要由有关部委与国家认监委联合实施,也可由有关行业组织自主实施。
(3)机构建设。设立认证机构,必须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工商部门登记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资质认可。由于产品认证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产品检测仪器设备和技术力量,且需要通过实验室认可,其资质的认可通常比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要求要高一些。认证机构从申请到批准,到可以正式对外开展正常的认证业务活动大约需要1~1.5年的时间。认证机构作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要对认证结果负责。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因产品不符合认证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害,认证机构要承担连带责任。
(4)人员资质。从事认证认可工作的审核人员,须经国家认可机构考核和注册,根据审核经历、专业发展等的不同,其人才的培养周期较长,根据所在认证中心业务量,从实习审核员到审核员再到高级审核员一般需2~3年。
(5)标志管理。获得产品认证合格证书的,可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上使用产品认证标志。强制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简称“3C”标志),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发布、监督管理。对自愿产品认证标志通常由有关部门与认监委共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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