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述模型分析可以看出,节水型社会水市场的建立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只有建立在一定的前提条件下,水市场才是健全的,水市场才能得以正常运行,才能真正起到调节杠杆的作用,才能真正实现节水的目的和节水型社会的建设。首先,水这一特殊物质必须成为商品才能进入市场,才能进行交易,而且这些商品的交易主要是通过水权的交易(包括分配与转让)过程来完成,因此节水型社会水市场的形成首先满足水要成为商品,其次水权的分配与转让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另外还需要法律保障条件以及其他的一些软条件和硬条件。
3.3.1 水商品进入市场的条件
由于水在人类社会的生活、生产、生存环境中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及其不可替代性,因而水商品不能完全市场化。如果任何投资者都可以随心所欲在河流上游兴建水利工程,将会是什么后果;如果任何人都可以在城市开凿深井出售水,那又将意味着什么;如果每一个人赖以生存的水可以被任何投资者随意控制起来,那又会对整个社会产生什么影响。所以,在节水型社会条件下,水商品市场要依据水的双重属性,按照不同存在状态、不同时点下的水所具有的不同的“公共”程度和“市场”程度来确定究竟采取集体选择还是采取市场配置方案。也就是说,在节水型社会条件下,水商品应该有条件地进入市场,即属于私人物品的具备补偿能力的供水进入市场,属于公共物品的不具备补偿能力的供水和生活用水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有限制地进入市场。
一般来说,作为水源的水,应属于纯粹公共物品,由政府进行管理,作出开发、利用、保护的决策。例如,对江河湖水以及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应该由政府综合考虑资源状况和环境的承载能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能力,作出整体规划,决不能由私人(含法人)随意处置。而保护水质、防治水污染,公平分配水源,更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生产经营活动用水,可以归属于纯粹私人物品,按照市场机制进行配置。一方面,生产经营活动是由各种各样的企业进行组织的,所以,生产经营用水属于法人消费水,具有私人的性质;另一方面,生产经营活动是一种盈利行为,按照市场机制进行资源配置,可以促进企业推行成本核算,尽量节约资源,而且,企业也有能力对资源的消耗进行补偿。
农业灌溉用水,应归属于大部分私人的物品。长期以来,我国农业灌溉用水是由国家无偿提供的。目前虽有收费,但除南方少数发达省份以外,各地农业供水价格偏低,基本上是象征性的收费,而且收缴率很低。在对外贸易中,这种做法通常被认为是政府补贴,容易引起进口国征收反补贴税。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国际接轨的角度,今后农业灌溉用水应充分利用市场配置机制。考虑到我国农业生产的现状,一是农民收入偏低,二是农产品以供给国内市场为主,作为过渡阶段,政府仍应对农业灌溉用水给予宽松政策。
饮用水,即生活用水,应归属于一半私人、一半公共的物品。这主要是由于人类生存、人的生命对水的依赖性所决定的。在现代文明社会,人的生命权、生存权是第一宝贵的,应列为第一保证序列。在这个意义上,水是公共物品,应由集体选择方式,即通过政府政策进行分配。然而,水的消费并非完全由生命需求所决定。一个人为了维持生命,每天只需消耗2500m L左右的水。但是,人们每天的生活耗水是它的几十倍。那些在维持基本生活条件所必需之后额外消耗的水应属于私人物品,应通过市场机制进行配置。
总之,水的双重属性决定了水的商品化、水市场的复杂性。因此,既要稳步推进市场经济体制,实施水的商品化,建立水市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在实施水的商品化,建立水市场的过程中,又要充分考虑各种实际情况,以节水为目标,实事求是地制定水政策,建立一个政府宏观调控下的、不完全竞争的水市场,以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三者用水的关系,加快我国水利建设步伐,推进水利现代化的进程,促进工农业生产及人民生活的全面提高,全面实现节水型社会建设。
3.3.2 水权分配与转让的条件
水市场运作前提是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界定,即水权界定。市场经济中的交换,表面上看是物品的物质上的转移和移动,但其实质是产权的交易,明确的产权是交易的先决条件。要进行交易,首先必须建立一套产权体系。同样,水市场上水资源的交易实质是水权的交易。要建立和发展水市场,首先要明晰水权,规定人们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得到水资源,如何使用水资源,如何处理与其他用水者的关系。我国水法规定,水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在建立水资源财产共有的前提下,水权主要是指依法对于地表水、地下水所取得的使用权,以及相关的转让权、收益权。只有在有了使用权的前提下,才能谈经营权。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水权的清晰界定是水市场形成和运行的前提条件。水权的公平合理分配是水市场运作的关键。
在进行水权分配时应遵循以下原则:①人的基本生活用水首先要得到保障;②水源地优先原则;③粮食安全优先原则;④用水效益优先原则;⑤投资能力优先原则;⑥用水现状优先原则。
水权在合理分配的基础上,有一部分的水权可以在水市场上自由转让,但是这种转让是有一定限制的,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①水权转让主体合格,为依法或依合同取得水权的人;②该水权的转让非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原有水功能区的类型;③转让的水权在性质上必须是适合交易的,并是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④有偿转让应建立在有偿使用的基础上,即水的使用权的取得如果是行政审批取得,则其转让还应经过行政许可,但如果国家已建立了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已行使使用收益权,某一主体已向国家缴纳了水资源的有偿使用费后才取得了水资源的使用权,则应当允许依法进行有偿转让;⑤水资源使用权的取得应与其事业相适应,国家在许可水资源的使用权时,是依据事业的需要和定额管理,而不是凭空就许可水资源使用权,这样才能避免由此引起的诸如使用权垄断等一系列问题;⑥水的使用权的转让应有利于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
3.3.3 合理水价定位条件
在资源短缺的情况下,用水者取得水权要付出代价,即取得水权的机会成本。这个代价包括其他用水者和其他用水类别减少用水的损失。水价格是水市场运行的核心。市场配置水资源的基础作用,主要是通过价格运行机制来实现的。在水市场机制这个复杂体系中,水价格机制是水市场机制运行的集合点,它综合反映了水市场机制作用的基本要求。水价格机制具有通过价格的变动,调节水商品和其他生产要素供给与需求的整合作用,规范了生产、经营和消费行为。水价格机制能够引导水市场需求的方向、规模和结构,能够刺激经营者的竞争能力。水价格不仅影响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市场行为,而且也为国家宏观调控提供了信息,成为宏观调控的基本依据。
合理水价确定的基础是水资源的价值定位。所以合理水价的制定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水资源的价值问题。由于长期以来普遍存在着的“资源无价,可任意采用”,以及传统理论的“价值由劳动创造,非劳动创造即无价值”的思想,致使人们普遍认为水资源是没有价值的,并可随便使用。然而,水是未经劳动的自然资源,它也是有价值的,其价值是由自然力创造的,并由其有用性和稀缺性决定,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明确水资源的价值十分重要,只有承认水资源是有价值的,才可能在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出合理的价格。实践中,正是由于忽略水资源的自身价值,只计算供水成本,才造成水价过低,水资源严重浪费的后果。同时,也只有承认水资源的价值,才能进一步谈到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水资源使用权的商品化,并以此为基础建立水市场。
在明确了水资源价值的基础上,水资源应该如何定价呢?理想条件下,为了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应该实行市场定价,只有由市场定价才可能发挥价格在市场中的杠杆作用,使水资源在各部门中合理流动,实现水资源的最大价值。而实际条件下,水价的确定既要充分考虑社会对水资源的需要,又要认真考虑社会承受能力。水价的确定既要有利于满足各类用水需求,又要有利于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鉴于水资源的特殊性,决定了资源水价不可能完全由市场竞争决定,而只能大致反映市场供求状态下,核算成本,通过政治民主协商制度,采取价格听证制度等多种定价方法,最后由政府确定水资源最终价格。总之,水价的确定应充分体现效率、公平、成本充分回收和可行性原则。在水市场中,要灵活运用水价涨落、调整、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但是,还应注意的一点是,水资源市场定价的前提应该是水资源有偿使用原则的确立,但鉴于我国目前还无法彻底贯彻水资源有偿使用原则,对于公益用水、传统用水和生态用水等方面,还应实行无偿使用或低费使用。因此,由市场定价的水资源应除以上几方面的用水。当然,随着水市场的逐步完善,市场定价最终将会得到彻底贯彻。(www.xing528.com)
3.3.4 水市场法律保障条件
水市场的建立以及完善必须有相应的法规作为保障。而在现行水法以及《取水许可证制度暂行条例》中都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如果在水市场运作过程中不能做到有法可依,就无法使交易活动做到合法有序。为确保水市场的良性发展,加强对法律体系的完善,即用法律法规对水权分配和交易、价格制度进行规范。通过立法明确水资源的权属、确定用水户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规范取用水行为、维护取用水秩序、保护水环境和生态系统,依法管理水资源,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合理有效的法律体系是促进水权交易制度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通过制定一定的法律制度,来约束和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使市场的运行有序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市场的法律保障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水市场进出法规。它是市场主体和市场客体(水商品)进入市场或退出市场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和行为准则。市场进出规则对水市场主体与客体的资格与条件,经营项目与范围、水资源商品的质量标准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使水市场主体(供求双方)和水资源商品(水权)进出市场的行为规范化,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提供前提条件。
(2)水价管理法规。在水价管理规则中,主要包括水价的定价原则、管理权限、水价分类及构成、水价标准的核定原则、水价申报审批、水价调整、水价执行监督等方面,集中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水利工程供水成本费用核算办法》、《乡镇供水水价核定原则》、《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法规之中。在节水型社会条件下,水利部及各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资源价格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
(3)水市场竞争法规。它是国家依法确立的维护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交换、公平竞争的规则,其核心是充分体现和反映竞争者的地位平等、机会平等,目标是要消除各种水资源交易特权和垄断。我国水市场的竞争主要是消费者之间的竞争,供给者之间几乎不存在竞争,而是完全的垄断。
(4)交易法规。在节水型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水市场交易除应遵循市场基本规律(如公平竞争机制、供求平衡机制和价格决定机制等)外,还应遵循持续性原则、整体效益原则、补偿性原则、承受性原则。所以水市场交易法规是水市场制度中最主要的规则,其基本职能是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和交易方式,强调公开交易、明码实价,禁止强买强卖等超经济行为,按照规范化的交易程序进行交易。
(5)市场仲裁法规。它是解决水市场矛盾与纠纷所需的规则,体现公平交易,通过水市场的仲裁机构去实施。
3.3.5 水市场形成的硬条件
节水型社会水市场的建立在满足水要成为商品以及水权分配与转让条件的基础上,还应满足一定的硬条件,主要有:①为形成一定规模的供水市场,需具备基本的蓄水、调水、提水设施和输水、配水、供水网络;②为形成一定规模的废污水排放处理市场,需具备基本的废污水排放、收集管网和储存处理设施;③需较为完善的水资源和水环境监测、调控、计量系统;④需建立水市场信息管理系统。
3.3.6 节水型社会水市场形成的其他软条件
节水型社会水市场的建立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的软条件。
(1)发育良好的市场环境。我国水市场尚未发育起来,表现为无市场、弱市场和市场竞争不足,因此,依靠政府调控,建立和完善水市场机制将是今后我国水资源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水资源比较丰富,用水矛盾不突出的地方,一般不会产生对水权交易和商品水转让的迫切需求。水市场的形成应具有合法的交易主体、供需主体、交易场所、交易渠道等市场环境。
(2)较低的交易费用。市场的正常运转不是没有成本的,交易费是交易中取得信息、互相合作、讨价还价和执行合同的费用。交易费用同市场交易的收益相比微不足道,否则,当交易费用很高乃至超过交易收益时,交易将难以进行。政府的合理介入与调控将有助于减少交易费用。所以,水市场的形成应具有供需双方均可接受的交易成本。
(3)健全的水资源管理体制。政府是对水市场进行监管的权威机构,需要理顺水资源管理机构的上下级关系,建立合理的水资源管理体制。这将有助于实施初始水权分配和进行水权水市场的具体运作。
(4)政府对水市场的宏观调控。水市场不是一个完全意义上的市场,而是一个准市场,应充分发挥市场运行机制的作用,自主调控水资源的优化配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水市场决定了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但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及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要顺应世界市场的潮流,吸取其他国家有效经验,使水市场更有效地为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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