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市场作为中国市场经济的一种形式,它是由市场主体、市场客体、市场构成等要素有机结合所形成的完整的统一体。
2.2.1 节水型社会水市场的主体构成
水市场交换活动是由人来进行的,离开了人的具体的生产活动和交换活动,水市场就根本不会存在。人是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自然也是水市场经济的主体。所以,水市场主体就是水市场交换而进行生产的人和人的群体。在现代社会里,从微观角度看,水市场主体包括居民个人和企业两类。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宏观调控也成为水市场经济的重要内容,政府作为宏观经济的管理者也是水市场主体之一。为了分析方便,只把居民个人和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来考察,而把政府的宏观管理和调控作为市场经济的另一构成要素。
居民个人要成为市场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第一,居民个人或企业必须具有对交换客体——水的直接占有、使用、支配和处置的权利。这是水市场的主体必须具备的最一般的条件。因为水市场上的交换过程实质上是各经济主体之间相互交换占有物——水的使用、支配和处置的权利的过程。如果个人或企业没有水的所有权,则个人或企业就没有东西可供交换,也就不可能成为市场交换的主体。个人如果没有对自己的劳动力的所有权,他就不能在市场上出卖劳动力;如果个人不占有一定量的财富,如货币,他就不能交换到自己所需要的水来满足自身的需要。对企业来说也是如此,如果企业不能以主体的身份对其所生产的水产品或劳务行使占有或支配的权利,它就不能自主地进行市场交换。所以,经济主体的所有权,无论是终极所有权还是法人所有权,是其从事水市场交换活动的前提,从事水市场交换的双方相互确认对方交换客体的所有权是进行平等交换的基础。
第二,居民个人或企业必须具有从事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水市场主体从事经济活动的主观动机都是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在市场上,为了达到交换的目的,各市场主体必须要相互寻找交换对象、选择交换地点,并通过一定的形式完成交换。为此,各经济主体必须具有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只有这样,经济主体才能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动和价格信号的引导,不断地调整自己的经济行为,生产者才能不断地向市场提供适销对路的水资源产品,购买者才能根据自己的需要自由地买到自己所需的产品。相反,如果经济主体没有从事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不能独立自主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是在行动上受制于各种外在的因素,就不能成为真正的水市场主体,也不能对水市场上的供求变化和价格变动作出灵活反应。这样,市场调节供求,从而调节资源配置的功能也就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第三,居民个人或企业必须既有权利又有责任,既要追求利润又要承担风险。水市场主体必须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各个经济实体运用自己所占有的生产要素或水资源产品进入生产过程和交换过程。它有自由支配归自己所有或占有的财产的权利,同时又要为此而承担责任。如果权利大于责任,出现两者的不对称性,则必然造成经济主体行为的扭曲。财产约束乏力,则难以保证市场主体行为的理性化,也就难以形成运作正常的市场。要使经济主体行为合理,除了权利与责任的对称外,还必须使风险与收益对称。一般地说,风险越大,收益也越多;反之,风险越小,收益也越少。两者对称,既有利于鼓励经济主体不断进取,激发其从事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使之具有充分的活力;又有利于约束企业的行为,使之不至于不顾后果而去铤而走险,从而有利于保证企业行为的规范化,也有利于体现市场公平、公正。(www.xing528.com)
2.2.2 节水型社会水市场的客体构成
水市场客体,是指用于市场交换的指向物,即用于交换的水资源产品或劳务。一种水资源产品或劳务要成为市场交换的客体,必须具有以下几点特性:首先,它必须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即它必须具有使用价值或某种效用,没有使用价值的水资源产品或劳务不能用于交换。其次,相互交换的水资源产品或劳务必须具有不同的使用价值,能够分别满足交换双方的需要。再次,能够用于交换的必须是稀缺的经济水资源产品,尽管丰富的自由物品具有效用但也不能用于交换。最后,相互交换的水资源产品或劳务不仅要有不同的效用,而且还要有价值量的差别。在交换过程中,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和高频次的讨价还价,最终形成一定的交换比例,反映在货币上就是水资源品或劳务的价格。
市场上用于交换的客体——水商品,是形形色色、多种多样的。大体上将水商品分为两大类:有形客体和无形客体。有形客体是人们在交换中能够看得见、摸得着的实实在在的用来交换的水商品。无形客体就是不以物质形式存在于水市场上的交换对象,如劳务、知识、信息、专利、信誉等。
水市场客体的范围随着交换的发展而不断扩大。在过去,人们只将很少的稀缺水用于交换。如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水资源越来越匮乏的条件下,出现了专为交换而进行的水商品生产。水商品生产的发展,不断推动着水市场客体范围的扩大,越来越多的水商品进入市场用于交换。当水商品生产成为社会生产的基本形式、水市场成为调节水利经济运行的基本手段时,水利经济形式就表现为水市场经济。大市场经济条件下,几乎所有的经济资源,包括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以及直接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水消费品和劳务都进入市场,成为水市场客体。
2.2.3 节水型社会水市场的市场构成
水市场是主体与客体间相互关系的纽带,其市场构成主要包括交易场所以及附属性结构。交易场所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不固定的。水市场要有序的运行,必须有一套行之有效的交易制度、法规和市场监管机构。这些交易制度、法规和市场监管机构就是保证水市场正常运行的附属结构。为此,国家需要对水市场进行专门立法或制定有关交易制度,以维持水市场的正常的交易秩序;另一方面,还必须有专门的市场监管机构和仲裁机构来执法,监督检查供求双方的交易行为和交易纠纷,以保证水市场的健康运行。这些机构主要包括管理机构、仲裁机构和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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