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 节水型社会水市场的含义
节水型社会水市场是指以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水资源为目标,经济手段与政府调控相结合,将部分水资源以市场交换的方式进行交易。通过体制创新和制度建设,建立起以水权管理为核心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与水资源承载力相协调的经济结构体系、与水资源优化配置相适应的水利工程体系;形成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节水型社会管理体系;形成以经济手段为主的节水机制和自觉节约水资源的社会风尚,切实转变全社会对水资源的粗放利用方式,促进人与水和谐相处,改善生态与环境,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1.2 节水型社会水商品的特殊性
节水型社会的建设中,关键问题是如何将水资源在最低消耗的基础上,发挥其最大效益。因此,节水型社会中水是核心,它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水作为一种商品是指水利基础产业部门,通过投资开发利用水资源,修建各种水利工程设施后所生产的各种水产品及所提供的服务。节水型社会的水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它具有公私两重属性。
一方面,一条江河或者一个城市的地下水源,无法将它分割,无法将每一部分水分别按竞争价格卖给不同的个人,因而水是公共物品。
另一方面,在住户家里安装水表,将各个用户使用的水按竞争价格卖给不同的个人,并且对其他人不会产生外部效果,因而水也是私人物品。江河之水由政府管理和分配,是集体物品;工业用水由市场根据稀缺程度和供应成本进行定价,是市场物品。由此可见,水的存在状态不同时,具有不同的属性,如图5-1所示。
图5-1 水商品的属性
2.1.3 节水型社会水市场的特殊性(www.xing528.com)
由于水商品的特殊性决定了水市场是一种特殊的市场,它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市场的显著特点,不仅包括市场的一般特性如决策自主性、经营灵活性、动力内在性、行为市场性等,还包括水市场特有特性如“准市场”特性、突出的政府宏观调控职能。
(1)水权转让是有条件的。水市场上,水的使用权的流转实际上是政府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水资源管理的一种经济手段,而不是目的,它的实施应与很多政策相配套。进入市场的水权可以转让,但不能随意转让。水权转让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市场规则,比如,不可以向国家明令禁止的高耗水、高污染的企业转让。在转让过程中,还要按照《取水许可制度》对取用水的合理性进行审批。也就是说,要利用行政措施严格把关,逐步改善现在的粗放发展模式,调整产业结构,对于高污染、高消耗的产业要限制其发展。
(2)水价定价的非自由性。水是自然资源,但水利工程供水使水变成了经济资源,具有了商品性质,但它又不同于一般商品。因为,市场经济不是“自由经济”,而是法制经济,任何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政府都要用法律手段管理和调控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由此形成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对于水这样的重要公用事业的价格,只能由政府管理,不允许经营者自行定价,只能是政府宏观调控的供水市场。
(3)水市场是“准市场”。节水型社会的水市场只能是一个“准市场”。所谓“准市场”是指水资源在兼顾防洪、发电、航运、生态等其他方面需要的基础之上,兼顾各地区的基本用水需求,在上下游省份之间、地区间和区域间,通过建立民主协商和利益补偿的机制,来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在这里,市场只是作为一种机制,体现的是流域、区域和行业间的相互协商、合理的利益补偿和利益实现。
水市场不是一个完全意义上的市场,其原因有四:一是水资源交换受时空等条件的限制;二是多种水功能中只有能发挥经济效益的部分(如供水、水电等),才能进入市场;三是资源水价不能完全由市场竞争来决定;四是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连,不同地区、不同用户之间的差别很大,难于完全进行公平自由竞争。
(4)政府宏观调控职能突出。水市场是一个“准市场”,这一特点就决定了水市场实行政府宏观调控的特殊性。
从经济特性来看,水利设施提供的服务具有混合经济特征,既有私人物品的属性,又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带有公益性和垄断性,政府的宏观调控是必须的。实现有效的宏观调控,克服“政府失灵”的关键是加强管理,即实行流域与区域结合的水资源统一管理。
从经济运行的角度考虑,水利经济体制改革目的是期望能提高水的市场化程度。随着国民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水的市场化程度必然会相应提高。但由于水利仍然要依靠亿万农民兴修、维护和抗洪抢险,所以,水利在市场化经济运行中明显受到国家政策上的约束。水利经济市场应该是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的有条件的市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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