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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水行动专题研究成果汇编:建设节水型社会水价制度框架

时间:2023-10-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实质是制度建设。建设节水型社会,就要建立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水价制度,包括水价核定、计量计价、水费管理、供水管理体制、水价监督体系等一系列制度。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实施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收费方式,缺水城市要实行高额累进加价制度。

节水行动专题研究成果汇编:建设节水型社会水价制度框架

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实质是制度建设。建设节水型社会,就要建立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水价制度,包括水价核定、计量计价、水费管理、供水管理体制、水价监督体系等一系列制度。

5.1.1 水价核定办法

水利工程一般兼有防洪、供水、发电、养殖、种植、旅游等多种功能。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农业用水价格补偿办法、丰枯季节水价或季节浮动价格调整办法,合理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理顺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用标准。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企业要不断深入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大中城市要逐步实行供水厂网分开的运行机制,引入竞争机制,促进集约化经营,提高管理水平,降低成本。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合理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实行价格听证会,接受民主监督。污水处理费由供水企业随同水费一并收取,要按照补偿合理成本和微利的原则,逐步将污水处理费调整到合理水平。

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缺水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使用再生水,加强水质监测与信息发布,确保再生水使用安全。再生水费由生产供应单位向用户按用水量计收。再生水价格要以补偿成本和合理收益为原则,结合再生水水质、用途等情况,与自来水价格保持适当差价,按低于自来水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引导工业、洗车、市政设施及城市绿化等行业使用再生水。对再生水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不执行峰谷电价政策,免征水资源费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研究制定鼓励生产和使用再生水的税收政策,降低再生水生产和使用成本。同时,各地区要适时制定办法,扩大再生水使用范围,强制部分行业使用再生水。

5.1.2 计量计价办法

科学制定各类用水定额和非居民用水计划。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实施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收费方式,缺水城市要实行高额累进加价制度。同时,适当拉大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用水的差价。对城市绿化、市政设施等公共设施用水要尽快实行计量计价制度。

完善农业水费计收办法。要将农业供水各环节水价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推行到农户的终端水价制度。切实加大农业灌溉设施改造力度,对末级渠系改造进行试点。改革农业供水管理体制和水费计收方式,降低管理成本,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计量收费,推行超定额用水加价等制度,促进节约用水,减轻农民水费负担。(www.xing528.com)

5.1.3 水费使用管理

完善水利工程供水折旧、维修费的使用方法,规范水费的使用管理。水管单位要按财务规定提出折旧和修理费,专项用于灌溉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修;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和不合理的成本开支,降低供水成本。各级物价、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水费收入“取之于水,用之于水”。

5.1.4 改革供水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供水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的要求,建立多样化的水利工程管理模式,逐步实行社会化和市场化,通过招标等市场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管理水利工程,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水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单位,要结合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现政企分开,逐步引入特许经营制度,通过创新机制促使供水单位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5.1.5 建立水价监督体系

水利工程水费是供水经营者从事供水生产取得的经营收入,其使用和管理,按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农民用水协会的监督。

各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监管体系,加强水质管理,保证安全可靠供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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