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水型社会水价标准的制定既要全面涵盖资源成本、工程成本、环境成本,又要体现对供水企业的成本约束、合理的用水户承受能力、对水资源供求关系的有效调节及合理的利润和税金。
按供水对象不同,水价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用水和水产养殖用水;非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工业、自来水厂、水力发电和其他用水。
3.4.1 农业供水价格
农业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要在充分考虑农民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提高农民的节水意识,促进农业灌溉方式的转变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促使供水工程良性运行和供水经营者可持续发展,推动农业发展、农村致富和农民增收,保持农村稳定和发展,并达到节约用水的目的。在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初期,农业供水价格暂时不考虑资源和环境成本。
农业供水价格标准要按照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不计利润和税金的原则核定,实行“终端水价”制。终端水价要按照国有水管单位供水价格加末级渠系水价确定。
国有水管单位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照补偿供水合理成本的原则核定,并根据供水成本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逐步提高到供水成本的水平;末级渠系水价按照补偿渠系维护管理合理供水成本和费用确定。(www.xing528.com)
对大型高扬程提水、机电井灌区及其他成本高的水利工程(如跨流域调水工程),要采取提价和扶持政策相结合的办法,适当解决水成本与价格倒挂问题,减轻水价上涨压力。
3.4.2 非农业用水价格
非农业用水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水价计价方式,建立供水、污水处理、回用水和地下水四者之间合理的比例关系;引入竞争机制,推动供水、污水处理企业改革。非农业供水价格改革要将开源与节流并重,把节流放在优先位置,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将开源节流和防治水污染结合起来,坚持治污为本,努力为城市和经济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的供水保障和良好的水环境;将水价形成机制改革和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结合起来,坚持两项改革相互促进的方针,实行政企分开,努力发挥市场机制对水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
根据使用性质,非农业用水可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等五类。一般情况下,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成本是指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原水费、电费、原材料费、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直接工资、水质检测、监测费以及其他应计入供水成本的直接费用;输水、配水等环节中的水损可合理计入成本。费用是指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税金是指供水企业应交纳的税金。利润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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