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面向可持续发展水价的内涵及作用,水价构成要素由如下几个方面组成。
3.3.1 完全成本
完全成本简单地说就是水资源开发、输送、生产、用后处理等各个环节的全部成本费用,不仅包括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物质资料和劳动费用,而且包括由于水资源开发利用而造成的对生态环境系统结构的负面影响,以及开发利用不当造成资源衰减的净损失。从理论上讲完全成本反映了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全社会(包括生产者)所付出的全部代价。
(1)直接生产成本。水商品是劳动产品,其生产过程大体包括取水、输水、制水、配水及污水处理等五个环节。每个环节都必须投入大量的资金、材料和劳动力,这些人力、物力的消耗是为了实现将天然水资源转化成便于人们生产生活使用的水商品,因而是水价构成中完全成本最重要和最现实的部分。
(2)资源消耗成本。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天然水资源,具有实物意义上的稀缺性,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必然导致资源的消耗。当水资源消耗速度大于其再生速率时,也就是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造成资源的净损失时,就意味着经济当事人开发利用水资源过度或不当。这种过度或不当的行为可能对当前和未来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因而经济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这种代价应在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完全成本中加以体现,这就是资源消耗成本。
(3)外部成本。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可能使社会或他人遭受损失。水资源开发时需要建设大量的水利工程,这些工程往往破坏当地天然的生态环境系统结构,造成能流物流渠道、地下水位、地区小气候以及生物多样性等发生变化。这种影响是长期性的、区域性的,可能使区域生态系统变得脆弱,并影响下游甚至整个社会经济系统的发展。水资源的使用还可能使天然河流湖泊水体的纳污承载能力超过其环境容量,造成水环境甚至整个生态环境的污染。水资源开发利用造成的负面影响和社会损失的影响机理较为复杂,存在一定的不确定因素,但其影响的潜在危险确实存在。且由于水资源利用者和受害者的不一致性,使这种损失无法通过市场机制予以解决,成为外部成本。
3.3.2 合理利润
水资源开发利用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部门,其生产的水商品应该与其他商品一样,含有一定的合理利润,以维持水利工程的持续运行和水生产部门的持续发展,调动水资源开发利用部门发展生产、保障国民经济发展的用水需求的积极性。水价中所包含的利润水平以利润率来衡量,根据商品水生产的特点,供水生产的合理利润一般以资本金利润率为计算依据。资本金利润率的取值,从理论上来说,应取社会平均资金利润率,以符合商品水作为物质生产部门生产资料的产业链特点,符合水利作为基础产业定位,也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对资金运动的约束。
当然,在水价实践中,由于历史原因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现行水价中利润水平一般较低。且在将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水利供水业不分用水对象,全部按社会平均利润率计算供水利润也是不现实的,只能作为一种远期目标逐步分级到位。尤其是农业水价,在农产品价格与工业产品价格比价关系没有完全理顺之前,农业水价实行补贴水价在所难免,这种补贴水价往往低于供水成本,就更谈不上利润。为此,区分用水对象,按用水行业的平均资本金利润率作为计算水价利润的依据,就成为更易于为人们所接受的供水业合理利润计算的原则和方法。这种方法的理论依据为:水作为工农业生产必不可少的生产要素之一,其参与工农业生产过程之后,要求获得与其他生产要素相同的利润水平,这个要求是合情合理的。(www.xing528.com)
另外,水资源开发利用及水利供水业作为国民经济独立的生产部门,完全可以根据其在国民经济中的产业地位,以及宏观经济发展水平,制定适本行业特点的合理利润水平。2003年7月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联合发布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03年4号令)规定,对包括工业和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等的非农业用水,按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2至3个百分点计算供水净资产利润,农业用水不计利润。
利润作为水价的基本构成要素之一,可持续发展水价中的利润率合理水平的确定,必须综合考虑商品价格的客观规律、供水行业资本金利润率的要求以及用水产出效益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并根据特定的经济发展阶段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科学确定。
3.3.3 税金
水资源开发利用与煤炭、石油等自然资料开发利用有相似之处,其产品定价时必须按照国家的税收政策计算税金,税金的计算和税率的取定不存在什么理论问题,而是必须根据政策规定无条件执行的问题。
3.3.4 水资源代际不均衡转移补偿费
水资源代际均衡转移,指的是当代人将从上代人处继承的水资源财富,在进行水资源的利用、消费后,再将水资源资产转移给下代人,从而达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这种代际间的水资源分配应该是均衡的、平等的。如果当代人转移给下代人的水资源财务小于其从上代人那里继承的水资源财富,则发生了代际间不均衡转移,当代人占用了下代人支配、使用、消费水资源的权力,必须根据其占用的水资源数量、水资源质量、水资源利用效果以及水资源的边际效益对下代人进行补偿,其补偿的费用就是代际不均衡转移补偿费。
水资源代际不均衡转移补偿费,发生在当代人使用消耗水资源的数量大于水资源的再生量,致使下代人拥有的水资源财富相对减少,当代人消耗了本属于下代人的水资源财富,剥夺了下代人与当代人发展机会均等的权力。考察现实的经济生活,水资源消耗速度大于其再生速率的情况较普遍地存在,这与人类重视自身发展、追求经济效益而又缺乏长远眼光是分不开的。水资源代际不均衡转移是一种不利于持续发展的模式,要将这种模式转移成持续发展模式,就必须科学合理地实施水资源不均衡转移补偿制度,通过水价中补偿费用的筹集,加大水资源治理和水环境恢复的力度,提高水资源的再生速率,实现水资源的持续利用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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