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 水价形成机制
(1)完整水价应由资源水价、工程水价和环境水价三个部分组成。市政用水、工业用水和除了降雨外的农业用水,都需要经过人类劳动加工处理,水价应该反映凝结在加工过程中的人类劳动,必然要包括厂商处理水(包括取水、输送和加工)的成本和产权收益,将水价中这个部分称为工程水价。但是,处理水的成本,并没有反映用水的全部机会成本,没有反映用水的全部价值。作为自然资源的天然水,虽然没有经过人类劳动加工,但人们要取得天然水资源,也要付出代价。这个代价包括其他用水者减少用水的损失,其他用水类别减少用水的损失。即使个人不付出代价,社会也会为此付出代价,这个代价就是水资源的稀缺价值,水价要体现水资源的稀缺价值,将水价中的这个组成部分称为资源水价。如果水价中不包括资源水价,就没有反映用水的全部成本,必然造成用水者实际支付的成本小于用水成本中他必须负担的那一部分,导致水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和浪费。同时,水具有溶解性,能够溶解许多物质。大量供给的水创造了一种低成本的吸收、稀释、运送废物和污染物的能力。水体由于其吸收能力,是一种重要的财产,而且是一种稀缺的共有或公共财产。向水体排污必须要为使用环境财产付费。由于用水必然会排水,会污染水体,污水要通过处理才能排放,因此消费者用水必须支付环境成本,水价必须反映水资源的环境价值。总的来说,完整水价应由资源水价、工程水价和环境水价三个部分组成。
(2)资源水价是水资源的稀缺租,是水权在经济上的表现形式。资源水价取决于水资源的稀缺程度,是对水资源稀缺程度的货币评价。各地水资源分布不均,稀缺程度不一,资源水价不同。稀缺程度高的地区,资源水价高,稀缺程度低的地区,资源水价低。根据马克思的地租理论,资源水价可以理解为使用自然资源所应缴纳的租金。水资源开发条件是不同的,资源水价是由于稀缺性导致水资源开发中产生的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两部分。地租理论与稀缺理论是一致的。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都是土地稀缺程度在产出效果上的表现。
综合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和市场经济理论,可以认为,资源水价的本质是水资源的稀缺租。资源水价从根本上体现了资源的稀缺价值。当资源稀缺时,一个人的使用减少了其他人使用的机会,现在较多的使用减少了将来使用的机会,因此,在使用资源的机会成本中要体现这种稀缺价值。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为了合理使用稀缺资源,要规定使用资源的适当关系及破坏这些关系时的处罚,这类制度安排就是产权制度。取得水权是用水户利用水资源的前提条件。在水资源稀缺的条件下,取得水权就意味着取得经济利益,也应该支付取得水权的机会成本。要用水,首先要取得水权;要取得水权,就要支付水权的价格。水权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是与水资源的稀缺性紧密相关的。正是由于水资源是稀缺的,才有水权体系;反映水资源稀缺价值的资源水价,正是通过为取得水权的支付来实现的,从这个意义上看,资源水价是水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是水资源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是用水的社会成本的体现,而不是供水工程的建设管理成本的体现。我国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所以资源水价要由政府来征收、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取水要交纳水资源费。资源水价具体体现为水资源费。
(3)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必须反映供求关系的变化。供求关系的变化引起价格变动,价格变动又会引起供给和需求的变化,在价格与供求关系的相互联系和波动中,供求趋向一致,价格与价值趋向一致,价值规律的要求得到实现。作为价值规律的作用形式,价格必须随着供求关系的变动而变动。同样,水价也要反映水资源的供求关系。随着用水量的增加,水资源稀缺程度的提高,资源水价要不断提高,以反映增加的稀缺租;工程水价要提高,因为开发难度逐步提高、开发成本逐步上升,同时要增加投资利润,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开发水资源;环境水价要提高,以反映因环境自净能力下降而增加的治污费用。因此,在水资源稀缺条件下,在同类用水中,用水增加,用水成本也在上升,水价必须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满足不同类别用水优先次序不同,水价不同。人们总是先满足基本生活用水,再满足享受型用水,因此高消费行业用水要实行高水价。(www.xing528.com)
2.1.2 水价政策
(1)水利工程供水水价。根据2003年7月国家计委、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水价办法》)规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非农业用水价格。农业用水价格按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和依法计税的基础上,按供水净资产计提利润,利润率按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2~3个百分点确定。
水利工程供水应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基本水价按补偿供水直接工资、管理费用和50%的折旧费、修理费的原则核定。计量水价按补偿基本水价以外的水资源费、材料费等其他成本、费用以及计入规定利润和税金的原则核定。
各类用水均应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超定额加价办法由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供水水源受季节影响较大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可实行丰枯季节水价或季节浮动价格。
(2)城市供水水价。根据1998年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发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城市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并根据使用性质可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等五类。各类水价之间的比价关系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制定城市供水价格,供水企业合理盈利的平均水平应当是净资产利润率8%~10%。其中主要靠政府投资的供水企业,企业净资产利润率不得高于6%;主要靠企业投资的,包括利用贷款、引进外资、发行债券或股票等方式筹资建设供水设施的供水价格,还贷期间净资产利润率不得高于12%。还贷期结束后,供水价格应按规定的平均净资产利润率核定。城市供水应逐步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容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固定资产成本,计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运营成本。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可根据条件先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阶梯式计量水价分为三级,分级原则为:第一级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第二级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第三级满足水市场特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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