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张掖市水权转让规模还很小,交易行为还不太规范,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用水户进行水权交易的愿望,反映张掖市水权改革的趋势。随着张掖市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黑河干流水量分配方案》的实施以及《张掖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方案》的启动,张掖水权转让的规模将进一步扩大,水权交易的行为将进一步得到规范,水权转让在张掖市节水型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将日渐突出。
(1)张掖市水资源短缺为水权交易提供了最基本的前提条件。各国实践证明,水市场在缺水地区才更有意义。在水资源充足的前提下,人们可以通过开发新水源满足需求;缺乏新水源时,通过水市场重新配置现有的供给是一个有效的解决办法。张掖市水资源短缺,随着人口增加,人均占有水资源量进一步下降,而按照《黑河干流水量分配方案》,要进一步削减张掖市现状用水量,张掖市水资源供需矛盾变得更加尖锐和突出。
(2)张掖市各产业发展速度和规模不同,未来用水量与现状用水量会发生较大变化,为开展水权交易提供了广阔空间。根据《张掖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方案》,2010年,张掖市三大产业结构将由目前的37.8∶30.0∶32.2调整到23∶38∶39,农业用水由目前的89%调减到56%,城乡生活用水由现状的2.32%增长到6%,工业用水由现状的2.77%增长到8%,生态用水由现状的7.38%增长到30%。张掖市新增水源的可能性很小,各行业用水量发生变化时,通过现有用水户之间的交易满足日益增长的用水需求是现实而有效的途径。
为了发挥水市场配置水资源的作用,促进水资源高效利用,要进一步规范水权交易、培育和发展水市场。
1.5.1 界定可交易水权
可交易水权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必须是明晰的水权,包括水量(容量或份额)、水质、可靠性、使用的期限(在有效期内)以及输送能力等内容。
(2)必须是没有争议的水权,是通过合法程序取得的水权。
(3)必须是符合转让原则的安全水权,其交易不会对第三方和环境造成损坏或造成的损害小于潜在的收益。
(4)必须是经过水权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水权。
(5)通过“供水分配”方式和政府补偿方式无偿或者低价取得的水权应排除在外。
1.5.2 完善水权交易制度
由于水资源的特殊性,水市场是不完全市场,是一种“准市场”,水权转让涉及到社会、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因素,不能完全是一种市场行为,必须受到政府的宏观调控,接受政府监管。水权交易必须遵循有关的交易程序和交易规则,保证水权转让方、接受方和第三方的利益。要建立张掖市水权交易制度,作为水权转让的基本依据,任何形式水权交易活动都应遵循这一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水权转让活动的有序进行。
(1)成立张掖市水权交易管理部门。汇总用水资料,发布水资源供求动态信息,发现潜在的需求方,促进水权交易;监管全市水权交易活动,保障水权转让方、接受方和第三方的利益,保证水权转让活动的顺利实施;在具备必要的蓄水和输水设施后,建立水银行制度,促进水权交易在更大范围内开展。
(2)明确交易原则。张掖市水权交易应遵循以下原则:①自愿原则。水权转让是水权交易双方的一种互动行为,应体现出交易双方的意愿,水权转让要出于自愿而非强制。②平等交易原则。水权转让是一种市场经济行为,应当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则,无论是在信息披露、操作程序,还是在市场监管方面,都应本着公平、公开、公正和互利的原则进行。③生态保护原则。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张掖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条件,水权转让应有利于防治水污染,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不损害生态系统。在水权转让中,水权买方的污水排放应达到规定标准。④节约用水原则。张掖市水资源十分紧缺,水权转让应坚持节约用水的原则,鼓励人们节约用水,优化水资源配置,使水资源发挥更高的经济效益,以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在进行水权转让时,不应将水权转让给那些没有实施节水措施的单位和部门。
(3)建立交易者资格审查制度。水权交易双方要经过资格审查,符合条件才能进行水权交易。
水权卖方必须符合如下条件:①可交易水权的合法拥有者,只有水权持有者才能将自己所拥有的水权加以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不属于自己的水权进行转让;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③转让的水权必须是可交易的和没有争议的水权,如果是由几个民事主体共有的水权,则应取得共有人的同意或共同授权;④卖方出售的水是可以利用的;⑤具备必要的输水能力。
水权买方必须符合如下条件:①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符合取水条件;③扩大用水量的买方,要提供实施节水措施的证明,说明其实在节水基础上通过购买水权满足用水需要;④具备必要的输水能力。(www.xing528.com)
(4)建立第三方影响的评估和补偿制度。第三方影响主要有以下三类:①上游用水对下游的影响,特别是上游水权所有者将水权出卖给消耗型用水的用水者,这样必然会影响下游的水量和水质。对于向流域外使用者出卖水权,必须受到严格限制。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对水体的其他使用者的影响。水质的下降必然会降低水的使用价值。如果水权只规定了用水数量,没有注明水质参数,那么政府必须建立全流域的水质管制并向排污者收费,否则水质的不确定性会增加水权交易的风险。③对地区经济发展和就业的间接影响。如果水权交易发生在地区之间,可能会对买水的地区产生积极的间接影响,而对卖水的地区产生消极的间接影响。从全国范围看,只有买水地区的所得不小于卖水地区的所失,水权交易才是有效率的。
管理机构应对水权交易可能造成的第三方影响进行评估,如果对第三方的损害大于水权交易潜在的收益,交易行为不能得到审批;如果对第三方的损害小于水权交易潜在的收益,必须在对第三方进行合理补偿后,交易行为才能得到审批。
(5)规范交易方式。张掖市水权可采取“协商”与“拍卖”两种方式进行交易:①双方协商。这种方式的水权交易可以是买卖双方的协商,也可以是由张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授权的管理单位三方共同参加的协商。②拍卖。张掖市水权转让也可以采用“拍卖”的方式进行,拍卖是一种市场手段,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市场行为,应体现市场的公平和合理。
(6)制定交易程序。交易程序如下:①水权持有者和有意接受水权者分别向张掖市水权交易管理部门提交水权转让申请书和水权购买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水权转让方和接受方双方的名称和地址;转让的起始时间和期限;转让的水量;转让价格;被转让的水的用途;申请理由;接受方的取水地点;接受方的取水方式;接受方的节水措施;接受方的退水地点和退水中主要污染物含量以及污水处理措施。②张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水交易市场管理部门在收到水权转让方和接受方的水权转让申请书和水权购买申请书后,对水权转让申请进行登记;根据水权转让的原则,综合考虑转让双方水权的性质和现有水权持有者的状况,依据有关法律和张掖市水权交易制度规定,采取专家咨询等多种方式对水权转让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影响评估。③管理机构资格审查合格、评估通过后,应将交易意向公示;相关各方无异议后,向交易双方发出审查意见;交易双方缴纳相应的管理费用后,发正式批文,并将水权转让交易的结果登记注册,通告社会。④水权转让双方得到管理机构的同意后,可以实施交易行为。
1.5.3 规范交易成本与交易价格
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则,张掖市水权交易价格应该主要是根据市场行情、交易带来的潜在收益及当地的具体特点,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水资源的稀缺程度、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们的认识水平、政府的管理能力、自然条件、政策、组织以及技术方面因素都会对水权的交易成本和价格产生影响。
(1)水权交易成本。水权交易成本包括市场交易成本、行政性交易成本(简称AIC)和政策性交易成本(简称PIC)。市场交易成本是发现买卖双方协商、谈判的费用。行政性交易成本包括向水市场管理机构缴纳的管理费(主要用于补充该机构运行经费的不足)等,包括在卖出价中,由买主承担。政策性交易成本是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要求,为防止对水权拥有者的伤害,防止破坏水环境,防止对水的原出售地区第三方的负面影响,而按照相关法规需要付出的经济补偿或代价,由卖主承担。
水市场是重新配置水资源的有效手段,但过高的交易成本会使交易量缩减,使水市场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为使市场奏效,必须建立相应的组织和政策性的机制,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和管理制度,控制交易成本。
(2)水权交易价格。水权交易价格的确定必须使卖家能够收回不少于获得该部分水所付出的成本(购买该部分水的付出及其他相关费用),按市场交易规则,可通过协商定价和拍卖等方式实现。确定水权交易价格分如下两种情况。
1)多余水量的转让价格:
P=(C1+C2+AIC)/Q
式中:P为水权交易价格;Q为交易水量;C1为出售者获得该部分水所付出的成本,包括市场交易成本和政策性交易成本PIC;C2为出售者卖水所放弃的收益,即损失的机会成本;AIC为行政性交易成本。
2)用水户节余水量的转让价格:
P=(C1+C2+C3+AIC)/Q
式中:P为水权交易价格;Q为交易水量;C1为出售者获得该部分水所付出的成本,包括市场交易成本和政策性交易成本PIC;C2为出售者卖水所放弃的收益,即损失的机会成本;C3为节水投入的机会成本;AIC为行政性交易成本。
商品水交易实现需要必要的输水、计量设施(如要开辟输水渠道和设置管道等),这部分的投资应由购买者承担。
张掖市水资源短缺,为了培育和发展水市场,防止水市场中的寻租行为,应对水权交易价格设定政府指导价,规定上限。根据国外经验,一般农业水权交易价格不超过当地执行水价的2倍;工农业间的水权交易价格不超过标准水价的8~10倍;城市间水权交易价格不超过标准水价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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