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水权的定义
水权是指水资源的所有权以及从所有权中分设出的用益权。水资源所有权是对水资源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力,所有权具有全面性、整体性和恒久性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明确规定我国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为适应不同的使用目的,可以在所有权基础上,着眼于水资源的使用价值,将其各项权能分开,创设使用权、用水权、开发权等权利。其中最重要的是水资源使用权,即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和个人对非自己所有的水资源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取得经济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水资源使用权是派生于水资源所有权但又区别于水资源所有权的一种权利。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1.1.2 水权制度
明晰水权,建立对水资源所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权利的制度安排,能够形成一种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水资源权属管理制度,即水权制度。在计划体制下,政府通过行政方式分水,但是在没有市场时,政府要判断水对每个用水户的价值并把水分配给边际价值最高的用途的成本是非常高的,计划部门不可能掌握消费者随时变化的支付意愿和厂商的生产成本,不可能及时掌握各类用水的边际价值并重新分配水资源。在以水权制度为基础的水资源管理体制下,通过分配水权、明晰所有者、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培育和发展水市场,形成了生产者和消费者在水资源决策上平等的经济和法律地位,形成了政府宏观调控下分散的决策机制、以价格为主的信息机制、以利益关系为驱动的动力机制和通过市场交易配置资源的机制。更深入分析,在法律上明晰水权必然改变以往集体委托代理下私权行政化做法,明晰水权必然带来生产资料所有关系的变革,进而带来分配、交换关系的变化,带来物质利益的再分配并影响消费关系,推动生产关系的变革。
水权制度体系由水资源所有制度、水资源使用制度和水权转让制度组成。水资源所有制度主要实现国家对水资源的所有权。地方水权制度建设,主要是使用制度和转让制度建设。其主要内容是根据国家确定的流域分水方案进行区县、行业和用水户初始水权分配,建立水权取得的条件、程序等管理制度和规范,明确水权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规范水权交易行为,建立水市场监管制度。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套完整的水权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除了对水资源所有权进行规定外,关于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方面,只规定了取水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水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取水权是以取水行为为标的的权利,通过行政许可后获得的取水权,具有从水域和地下取水的权利。取水行为本身不一定会对水资源的量和质造成影响(“取而用之”才造成量和质的变化)。行使取水权要遵循法律法规和有关对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方式等多方面的规定,违反规定可吊销取水权。同时,取水权的获得者也有权对政府提出保障取水权权利的要求。水权是一组权利组成,取水权是一种特定权利。取水权是水资源从所有者向使用者转移的起点,用水户要使用河湖水和地下水,首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制度既体现了水资源的国家所有属性,又保护了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权益。取水许可制度是水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1.3 水市场的作用和创建的前提
在完成水权初始分配后,各用水户拥有水权,根据各自水权所规定的水量用水。当各用水户所拥有的水权量皆能满足自身的用水需求时,就不存在水权转让问题。由于不同行业的用水量和用水效率不同及同一行业内部不同用户的用水效率不同,各类用水之间、同类用水的不同用户之间,用水效益是不同的;同时,随着用水效率的改变,各个用水户的用水量也在动态变化着。如果在节水的基础上促进水资源从低效益的用途向高效益的用途转移,就能够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因此,规范水权交易、培育和发展水市场有利于水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根据市场经济理论和水市场的特点及其他国家的实践经验,要建立一个有效、公平和持续发展的水市场,至少需要以下措施。
(1)提高全社会对水的商品意识。要转变观念,全面正确地认识水资源,尤其是它的经济属性,自觉遵循自然规律和价值规律,确实把水作为一种商品,提高公众对水权交易市场的接受程度。必须认识到:合理地运用市场机制配置水资源,比排斥市场机制,更能保证人类对水资源的需求。
(2)明晰水权。在市场经济中,产权是交易的前提,无论是物品的交换还是劳务的交换,表面上看是物品的物质上的转让和移动,但其实质是权利的转让。水交易实质上是水权的交易。要通过市场配置水资源,必须明确规定水权。创建了水权后,还要登记水权并保证水权的实施,这些需要制定法律以及政府管制措施,保证水权的实施。
(3)合理分配初始水权。初始水权的分配是水市场发展的重要问题,必须兼顾公平和效率。为了保证社会公平,水权的初始分配必须考虑人类生存的基本需要以及原使用者的权利,必须建立在对社会基本需求,特别是贫困家庭需求,以及过去用水和将来发展的综合考虑的基础上。水权的初始分配还要考虑水环境保护问题,必须保留一部分水权,用于河流生态环境用水,绝不能把水权全部分配出去,地下水的水权要根据地下水的回灌量确定。在缺水和丰水时期按比例分配水量时,必须有明确的制度和标准。(www.xing528.com)
(4)建立水权交易制度。由于水供给的不确定性和水需求的多样性和多变性,分配了初始水权后,需要利用水权交易根据供求变化配置水资源。要积极培育水市场,允许取得水资源使用权的地区或用水户可以通过平等协商,将其节余的水有偿转让给其他地区或用水户。要建立一套水权交易制度,制定交易规则、建立交易程序、规范交易行为。
(5)建设必要的工程设施。完善的输水系统是完成水交易的必要条件。如果现有水设施系统不能输送水到某地区,这个地区的用水者不可能参与水权交易。对于一个有完善渠系的地区,水权交易相对容易一些,人们可以买卖水权,而且买者和卖者比较多,市场的效率会比较高。
(6)成立独立的输水工程管理单位。为了在水权交易后实现水的传输,需要独立于买卖双方的公正的管理单位来管理水系统。这个管理单位可以是政府授权的机构、用水者协会或其他公共企业,不仅要负责水的输送,还要为用水者提供关于水权交易、水价、可供水量等信息。
(7)推进水价的市场化。要培育和发展水市场,必须改革水价形成机制,根据价值规律和市场供求关系制订水价。水价要反映用水的全部机会成本,包括资源价值、水处理成本和产权受益、环境价值三个部分,不仅要满足供水单位良性运行的要求,还要反映水资源的稀缺性和环境价值,从而发挥市场信号的作用,引导水权交易。
(8)建立削减外部性的制度。由于用水的外部性,生产者或消费者在用水决策时通常没有考虑经济活动的全部成本,其产出对于全社会而言是次优的。完善的水市场还要建立保护由于水权交易而利益受到损害的第三方的制度。
为了解决对第三方的影响,必须建立相应的机制使得决策者在决策时考虑第三方影响,能够通过市场且公平公正、及时有效地解决冲突。
(9)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由于水资源的自然和经济特征,完全自由竞争的水市场是不可能存在的。水市场的发育和完善需要政府的政策扶持和法制保护,水权的建立、保护和分配需要政府完成,水市场的监管和利益协调都需要政府的参与,要加强政府对水市场的管理和监控。
1.1.4 水权管理和交易的实践探索
我国水权理论研究不断深入的同时,各地积极探索水权管理实践。东阳、义乌水权转让与漳河流域三省跨省协议调水是影响较大的两个实例。2000年浙江省东阳、义乌两市通过水权交易配置水资源、解决义乌市用水问题,促进了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东阳市对横锦水库改造,投资3880万元,节水5300万m3,节水投资不超过1元/m3;义乌市为了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要增加用水量,若新建水源工程,单方水投资超过6元。通过水市场重新配置,两个城市总取水量没有增加,却满足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发挥的效益也增加了。
2001年漳河流域有关各省利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与管理水资源,通过上下游、左右岸三省有关地方政府及水利部门协商,签订有偿调水协议书和供水合同,跨省协议调水解决上下游争水问题。双方都获得了一定的经济利益,达到了双赢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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