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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光复史料汇编:台湾省各县市日侨输送管理站办事细则

时间:2023-10-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国三十五年四月二日署管字第二七八一号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令兹制定台湾省各县市日侨输送管理站办事细则,公布之。第十三条本站行文程序如左:一、对于台湾省日侨管理委员会用呈;二、对于台湾省日侨管理委员会各室组及各办事处暨各县市输送管理站用函;三、对于各县市政府用代电或公函。(何凤娇编:《政府接收台湾史料汇编》(上),“国史馆”1990年版,页429-434。

台湾光复史料汇编:台湾省各县市日侨输送管理站办事细则

民国三十五年四月二日 署管字第二七八一号

台湾行政长官公署令

兹制定台湾省各县市日侨输送管理站办事细则,公布之。此令。

行政长官 陈仪

附件:台湾省各县市日侨输送管理站办事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依据台湾省各县市日侨输送管理站组织规则第十条之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本站处理事务,除法令别有规定外,依本细则之规定。

第二章 权限及责任

第三条 副站长商承站长襄理本站一切事务。

第四条 管理股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日侨之集中及管理事项;

二、关于日侨遣回期中互助组织及警卫事项;

三、关于日侨遣回期中之宣导及编组事项;

四、关于日侨行动思想之考核事项;

五、关于日侨迁移之管理事项;

六、关于日侨意见或建议之抉择事项;

七、其他有关日侨管理事项。

第五条 输送股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日侨之调配及输送事项;

二、关于输送工具之调配事项;

三、关于日侨输送日期之通知事项;

四、关于输送联系事项;

五、关于日侨集中输送人数之统计报告事项;

六、其他有关日侨之输送事项。

第六条 检查股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回国日侨健康检查事项;

二、关于回国日侨防疫注射事项;

三、关于回国日侨之医疗事项;

四、关于回国日侨健康检查各项表册之造报事项;

五、其他有关回国日侨健康检查事项。

第七条 总务股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典守印信事项;

二、关于文书撰拟、收发、缮核及案卷保管事项;

三、关于庶务及人事事项;

四、关于出纳会计事项;(www.xing528.com)

五、关于站长交办事项;

六、关于不属其他各股事项。

第八条 办事员承站长、副站长、股长之命,分办各股事务。

第九条 雇员由站长、副站长或股长分派,佐理事务。

第十条 各股所执行之职务,有互相关联者,由各股长会商办理,如属互相关联之文件,应由关系最要者承办,送有关各股会商。

第十一条 各职员对于承办或与闻机密事务,及尚未宣布之文件或工作,均应遵守秘密。

第三章 文书处理

第十二条 本站对外文件,以本站处长名义行之。

第十三条 本站行文程序如左:

一、对于台湾省日侨管理委员会用呈;

二、对于台湾省日侨管理委员会各室组及各办事处暨各县市输送管理站用函;

三、对于各县市政府用代电或公函。

第十四条 本站各项文件均由站长核行,站长因公离站时,应由副站长代行;但过重要事件,仍须秉承站长办理。

第十五条 各职员承办事件,必须随到随办,其紧要者应提前办理,不得积压;但有特殊情形不能即办,经站长许可者,不在此限。

第十六条 本站收到文件,由收发员拆封、摘由、编号、注明收到日期,依次登入收文簿,即送站长核阅后,发交各股办理。

第十七条 凡收到文电,封面有站长亲启、密启、亲译、密译等字样者,收发员应即呈送站长亲自拆译,不得擅行开拆或翻译。

第十八条 承办员收到各项文件,应即照批示大意(如另有意见,可面请或签请核示)叙稿,先送主管股长阅核盖章,转呈站长判行,如遇有重大或疑难事件,得先将意见签请站长核示。

第十九条 文电稿件经站长判行后,应即缮写或翻译,送交校对员校对盖章后,再送监印员逐件点验,盖用站印,转送收发员分别摘由、编号、封发,原稿送管卷员归档。

第二十条 管卷员收到归档文件,应即登记,编卷归档,妥为保管。

第二十一条 凡文件有通报必要者,得用通报。

第二十二条 关于登记文件款物,以及其他簿册交代时,均应与所存档案并列登记册内。

第四章 服务

第二十三条 本站办公时间,每日定上午八时至十二时,下午二时至五时,必要时,由站长命令变更之。

第二十四条 本站职员均须按照规定时间到办公厅办公,并在签到簿内亲笔(或盖章)签到,不得迟到或早退。

第二十五条 每日办公以外时间及星期日、例假日,均应派员轮流值日,处理临时发生事项,必要时仍得召集办公。

第二十六条 各职员如因病、因事请假,须呈请站长核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站办公厅内,应将各职员坐位依次编定。

第二十八条 本站职员对外言动,务须和平谨慎,整饬奉公。

第二十九条 本站职员在办公厅内,不得吸烟及任意喧哗,或大声谈笑。

第三十条 本站职员服务,本章所未规定者,悉依公务员服务法之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日施行。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公报)

(何凤娇编:《政府接收台湾史料汇编》(上),“国史馆”1990年版,页429-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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