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三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署管字第二四七一号
兹制定台湾省日侨管理委员会办事细则,公布之。此令。
行政长官 陈仪 公出
秘书长 葛敬恩 代行
附件:台湾省日侨管理委员会办事细则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依据台湾省日侨管理委员会组织规程第十七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本会处理事务,除法令别有规定外,依本细则之规定。
第二章 权限及责任
第三条 本会常务委员商承主任委员办理本会一切事务。
第四条 秘书室设左列各股,其职掌如左:
(1)文书股
一、关于典守印信事项;
二、关于机要文电之撰拟、译发、保管事项;
三、关于会议之召集及记录事项;
四、关于文书撰拟、缮校、收发事项;
五、关于档案分类、装订及保管事项;
六、关于文稿初核事项;
七、关于各种规章之撰拟事项;
八、关于报纸图书保管事项;
九、关于工作报告之汇编事项;
十、关于日侨意见或建议之初步审议事项;
十一、关于翻译及新闻配发事项;
十二、关于主任委员交办事项。
(2)人事股
一、关于人员任免、迁调、奖惩及其他人事之登记事项;
二、关于职员考勤之记录事项;
三、关于职员抚恤之签拟及福利之计划事项;
四、关于本会职员俸级之签拟事项;
五、关于有关人事案件调查核办事项;
六、关于人事调查、统计数据之搜集事项;
七、关于值日之规定事项;
八、其他有关人事事项。
(3)事务股
一、关于本会财产物品之出纳及登记、编号、保管事项;
二、关于公用物品之买卖、贷借事项;
三、关于工役管理及工作之分配、监督事项;
四、关于办公处所之布置,修缮及器具之配置、保管暨卫生、消防事项;
五、关于职员宿舍及用具之配置、修缮及保管事项;
六、关于住会员工之膳食事项;
七、关于仪式典礼及集会场所之筹备布置事项;
八、关于交际招待事项;
九、其他有关事务事项。
(4)出纳股
一、关于本会现金收支及出纳记录事项;
二、关于本会债券、公债、契约及零用金之保管事项;
三、关于国库取款支票、支拨款收据之填发事项;
四、其他有关现金出纳事项。
第五条 会计室设左列各股,其职掌如左:
(1)岁计股
一、关于筹划本会及附属机关岁入岁出预算所需事实之调查事项;
二、关于本会及附属机关概算、预算及决算核编整理事项;
三、关于本会及附属机关预算内款项,依法流用之登记事项;
四、关于本会及附属机关财务上之增进效能,及减少经济支出之研究建议及其报告事项;
五、其他有关岁计事项。
(2)会计股
一、关于本会及附属机关会计制度之拟定及修正事项;
二、关于本会收支凭证之核签事项;
三、关于本会记账凭证之制具及账目之登记事项;
四、关于本会及附属机关会计报告之审核编送事项;
五、关于本会会计交代之办理事项;
六、其他有关会计事项。
第六条 调查组设左列各股,其职掌如左:
(1)调查股
一、关于日侨人数及职业之调查事项;
二、关于日侨思想行动之调查事项;
三、关于战争罪犯之调查事项;
四、关于日侨志愿归化之调查与考询事项;
五、关于遣回日侨财产之调查事项;
六、其他有关日侨调查事项。
(2)统计股
一、关于日侨人数及职业之统计事项;
二、关于战争罪犯之统计事项;
三、关于日侨志愿归化之统计事项;
四、关于日侨财产之统计事项;
五、关于日侨各种状况之统计事项;(www.xing528.com)
六、关于统计资料之搜集、整理、保管事项;
七、关于各种统计图表之设计及绘制事项;
八、其他有关统计事项。
第七条 管理组设左列各股,其职掌如左:
(1)管理股
一、关于日侨管理场所之选觅事项;
二、关于日侨集中时之管理事项;
三、关于日侨遣回期中之宣导事项;
四、关于日侨遣回期中之互助组织事项;
五、关于日侨行动思想之考核事项;
六、关于日侨意见或建议之抉择事项;
七、关于日侨违反管理规程之处理事项;
八、关于日侨迁移之管理事项;
九、其他有关日侨管理事项。
(2)警卫股
一、关于管理处所之警卫事项;
二、关于运输处站之警卫事项;
三、关于日侨输送途中之警卫事项;
四、其他有关警卫事项。
(3)检查股
一、关于回国日侨物品检查事项;
二、关于回国日侨健康检查事项;
三、关于回国日侨现钞检查事项;
四、关于回国日侨一般性检查事项;
五、其他有关回国日侨检查事项。
第八条 输送组设左列各股,其职掌如左:
(1)调配股
一、关于日侨输送工具之调配事项;
二、关于遣送日侨人数之分配事项;
三、关于日侨集中及输送日程之规定事项;
四、其他有关调配事项。
(2)运输股
一、关于遣回日侨运输事项;
二、关于运输处站之设置事项;
三、关于运输指挥与监督事项;
四、关于盟国船只之联系事项;
五、关于运输规则之规定事项;
六、其他有关运输事项。
第九条 秘书室秘书,承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之命,办理本细则第四条规定事项。
第十条 会计室会计主任,调查管理输送各组正、副组长,承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之命,分别办理本细则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事项。
第十一条 本会督导专员,承主任委员之命,负责日侨遣送督导事宜,督导员承主任委员及督导专员之命,负责巡回督导。
第十二条 本会专员承主任委员之命,办理指定事务。
第十三条 干事兼股长、干事、助理干事,承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及秘书、会计主任、各组正副组长之命,分办各室组事务。
第十四条 雇员由主任委员、常务委员或秘书、组长分派,佐理事务。
第十五条 各职员对于承办或与闻机密事务,及尚未宣布之文件,均应严守秘密。
第十六条 各组室及股对于主管事务,应分层负责,切实办理。
第三章 文书处理
第十七条 本会对外文件,以本会主任委员名义行之,必要时得承办署稿。
第十八条 本会行文程序如左:
一、对于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用呈;
二、对于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所辖各处会及警备总司令部等用函;
三、对于各县市政府用代电或令;
四、对于本会基隆、高雄办事处,及各县市日侨输送管理站用令。
第十九条 本会各项文件均由主任委员核行,主任委员因公离会时,应呈报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核准,就常务委员中指定一人代理;但遇重要事件,仍须秉承主任委员办理。
第二十条 各室、组遇有互相关联之文件,应由关系最要者承办,送他室、组会商,意见不一致时,应请主任委员核定之。
第二十一条 各职员承办事件,必须随到随办,紧急者应提前办理,不得积压;但有特殊情形不能即办,经主任委员许可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条 本会收到文件,由收发拆封、摘由、编号、注明收到日期,依次登入收支簿,除紧要文电先行提送外,余分上、下午送由秘书室,分交各室、组办理。
文件分交如有错误时,由主管部分自行移收办理,倘有疑义时,应即洽商秘书决定,其不能决定者,报请主任委员核定。
第二十三条 凡收到文电,封面有主任委员亲启、密启、亲译、密译字样,或显系私函者,收发员应将收到日期及件数记明后,原封送阅,不得擅自开拆或翻译。
第二十四条 承办员收到文件,应即照批示大意(如另有意见,可面请或签请核示),送稿盖章,先送主管组长(或秘书)阅核盖章,再送秘书复核盖章,转呈常务委员、主任委员判行,如遇有重大或疑难事件,得先将意见签请主任委员核示。
第二十五条 文电稿件经主任委员判行后,应即缮译,送交校对后,再送监印员逐件点验,分别盖用会印,转送收发员编号封发,原稿送交管卷员归档。
第二十六条 管卷员收到归档文件,应即登记编卷归档,妥为保管。
第二十七条 凡机要文电,由主任委员判行后,交由机要职员译写、盖印、登记、封发。
第二十八条 凡文件有通报必要者,得用通报。
第二十九条 关于登记文件款物以及其他簿册交代时,均应与所存档案并列登记册内。
第四章 服务
第三十条 本会办公时间,每日定上午八时至十二时,下午二时至五时,必要时,由主任委员以命令变更之。
第三十一条 本会职员均须按照规定时间到会办公,并在签到簿内亲笔(或盖章)签到,不得迟到早退。
第三十二条 每日在办公以外时间及星期日、例假日,均须派员值日,遇有紧急事件,仍得召集办公。
第三十三条 各职员如因事、因病请假,须呈请主任委员核准。
第三十四条 本会办公厅内,应将各职员座位依次编定。
第三十五条 本会职员在办公厅内,不得吸烟及任意喧哗,或大声谈笑。
第三十六条 本会职员服务,本章所未规定者,依公务员服务法之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日施行。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公报)
(何凤娇编:《政府接收台湾史料汇编》(上),“国史馆”1990年版,页412-423。)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