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台湾光复史料汇编第二编政府文件选编

台湾光复史料汇编第二编政府文件选编

时间:2023-10-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国三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署管字第二四七一号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令兹制定台湾省日侨管理委员会办事细则,公布之。行政长官陈仪公出秘书长葛敬恩代行附件:台湾省日侨管理委员会办事细则总则第一条本细则依据台湾省日侨管理委员会组织规程第十七条之规定订定之。

台湾光复史料汇编第二编政府文件选编

民国三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署管字第二四七一号

台湾行政长官公署令

兹制定台湾省日侨管理委员会办事细则,公布之。此令。

行政长官 陈仪 公出

秘书长 葛敬恩 代行

附件:台湾省日侨管理委员会办事细则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依据台湾省日侨管理委员会组织规程第十七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本会处理事务,除法令别有规定外,依本细则之规定。

第二章 权限及责任

第三条 本会常务委员商承主任委员办理本会一切事务。

第四条 秘书室设左列各股,其职掌如左:

(1)文书

一、关于典守印信事项;

二、关于机要文电之撰拟、译发、保管事项;

三、关于会议之召集及记录事项;

四、关于文书撰拟、缮校、收发事项;

五、关于档案分类、装订及保管事项;

六、关于文稿初核事项;

七、关于各种规章之撰拟事项;

八、关于报纸图书保管事项;

九、关于工作报告之汇编事项;

十、关于日侨意见或建议之初步审议事项;

十一、关于翻译及新闻配发事项;

十二、关于主任委员交办事项。

(2)人事股

一、关于人员任免、迁调、奖惩及其他人事之登记事项;

二、关于职员考勤之记录事项;

三、关于职员抚恤之签拟及福利之计划事项;

四、关于本会职员俸级之签拟事项;

五、关于有关人事案件调查核办事项;

六、关于人事调查、统计数据之搜集事项;

七、关于值日之规定事项;

八、其他有关人事事项。

(3)事务股

一、关于本会财产物品之出纳及登记、编号、保管事项;

二、关于公用物品之买卖、贷借事项;

三、关于工役管理及工作之分配、监督事项;

四、关于办公处所之布置,修缮及器具之配置、保管暨卫生、消防事项;

五、关于职员宿舍及用具之配置、修缮及保管事项;

六、关于住会员工之膳食事项;

七、关于仪式典礼及集会场所之筹备布置事项;

八、关于交际招待事项;

九、其他有关事务事项。

(4)出纳股

一、关于本会现金收支及出纳记录事项;

二、关于本会债券、公债、契约及零用金之保管事项;

三、关于国库取款支票、支拨款收据之填发事项;

四、其他有关现金出纳事项。

第五条 会计室设左列各股,其职掌如左:

(1)岁计股

一、关于筹划本会及附属机关岁入岁出预算所需事实之调查事项;

二、关于本会及附属机关概算、预算及决算核编整理事项;

三、关于本会及附属机关预算内款项,依法流用之登记事项;

四、关于本会及附属机关财务上之增进效能,及减少经济支出之研究建议及其报告事项;

五、其他有关岁计事项。

(2)会计股

一、关于本会及附属机关会计制度之拟定及修正事项;

二、关于本会收支凭证之核签事项;

三、关于本会记账凭证之制具及账目之登记事项;

四、关于本会及附属机关会计报告之审核编送事项;

五、关于本会会计交代之办理事项;

六、其他有关会计事项。

第六条 调查组设左列各股,其职掌如左:

(1)调查股

一、关于日侨人数及职业之调查事项;

二、关于日侨思想行动之调查事项;

三、关于战争罪犯之调查事项;

四、关于日侨志愿归化之调查与考询事项;

五、关于遣回日侨财产之调查事项;

六、其他有关日侨调查事项。

(2)统计股

一、关于日侨人数及职业之统计事项;

二、关于战争罪犯之统计事项;

三、关于日侨志愿归化之统计事项;

四、关于日侨财产之统计事项;

五、关于日侨各种状况之统计事项;(www.xing528.com)

六、关于统计资料之搜集、整理、保管事项;

七、关于各种统计图表之设计及绘制事项;

八、其他有关统计事项。

第七条 管理组设左列各股,其职掌如左:

(1)管理股

一、关于日侨管理场所之选觅事项;

二、关于日侨集中时之管理事项;

三、关于日侨遣回期中之宣导事项;

四、关于日侨遣回期中之互助组织事项;

五、关于日侨行动思想之考核事项;

六、关于日侨意见或建议之抉择事项;

七、关于日侨违反管理规程之处理事项;

八、关于日侨迁移之管理事项;

九、其他有关日侨管理事项。

(2)警卫股

一、关于管理处所之警卫事项;

二、关于运输处站之警卫事项;

三、关于日侨输送途中之警卫事项;

四、其他有关警卫事项。

(3)检查股

一、关于回国日侨物品检查事项;

二、关于回国日侨健康检查事项;

三、关于回国日侨现钞检查事项;

四、关于回国日侨一般性检查事项;

五、其他有关回国日侨检查事项。

第八条 输送组设左列各股,其职掌如左:

(1)调配股

一、关于日侨输送工具之调配事项;

二、关于遣送日侨人数之分配事项;

三、关于日侨集中及输送日程之规定事项;

四、其他有关调配事项。

(2)运输股

一、关于遣回日侨运输事项;

二、关于运输处站之设置事项;

三、关于运输指挥与监督事项;

四、关于盟国船只之联系事项;

五、关于运输规则之规定事项;

六、其他有关运输事项。

第九条 秘书室秘书,承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之命,办理本细则第四条规定事项。

第十条 会计室会计主任,调查管理输送各组正、副组长,承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之命,分别办理本细则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事项。

第十一条 本会督导专员,承主任委员之命,负责日侨遣送督导事宜,督导员承主任委员及督导专员之命,负责巡回督导。

第十二条 本会专员承主任委员之命,办理指定事务。

第十三条 干事兼股长、干事、助理干事,承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及秘书、会计主任、各组正副组长之命,分办各室组事务。

第十四条 雇员由主任委员、常务委员或秘书、组长分派,佐理事务。

第十五条 各职员对于承办或与闻机密事务,及尚未宣布之文件,均应严守秘密。

第十六条 各组室及股对于主管事务,应分层负责,切实办理。

第三章 文书处理

第十七条 本会对外文件,以本会主任委员名义行之,必要时得承办署稿。

第十八条 本会行文程序如左:

一、对于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用呈;

二、对于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所辖各处会及警备总司令部等用函;

三、对于各县市政府用代电或令;

四、对于本会基隆、高雄办事处,及各县市日侨输送管理站用令。

第十九条 本会各项文件均由主任委员核行,主任委员因公离会时,应呈报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核准,就常务委员中指定一人代理;但遇重要事件,仍须秉承主任委员办理。

第二十条 各室、组遇有互相关联之文件,应由关系最要者承办,送他室、组会商,意见不一致时,应请主任委员核定之。

第二十一条 各职员承办事件,必须随到随办,紧急者应提前办理,不得积压;但有特殊情形不能即办,经主任委员许可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条 本会收到文件,由收发拆封、摘由、编号、注明收到日期,依次登入收支簿,除紧要文电先行提送外,余分上、下午送由秘书室,分交各室、组办理。

文件分交如有错误时,由主管部分自行移收办理,倘有疑义时,应即洽商秘书决定,其不能决定者,报请主任委员核定。

第二十三条 凡收到文电,封面有主任委员亲启、密启、亲译、密译字样,或显系私函者,收发员应将收到日期及件数记明后,原封送阅,不得擅自开拆或翻译。

第二十四条 承办员收到文件,应即照批示大意(如另有意见,可面请或签请核示),送稿盖章,先送主管组长(或秘书)阅核盖章,再送秘书复核盖章,转呈常务委员、主任委员判行,如遇有重大或疑难事件,得先将意见签请主任委员核示。

第二十五条 文电稿件经主任委员判行后,应即缮译,送交校对后,再送监印员逐件点验,分别盖用会印,转送收发员编号封发,原稿送交管卷员归档。

第二十六条 管卷员收到归档文件,应即登记编卷归档,妥为保管。

第二十七条 凡机要文电,由主任委员判行后,交由机要职员译写、盖印、登记、封发。

第二十八条 凡文件有通报必要者,得用通报。

第二十九条 关于登记文件款物以及其他簿册交代时,均应与所存档案并列登记册内。

第四章 服务

第三十条 本会办公时间,每日定上午八时至十二时,下午二时至五时,必要时,由主任委员以命令变更之。

第三十一条 本会职员均须按照规定时间到会办公,并在签到簿内亲笔(或盖章)签到,不得迟到早退。

第三十二条 每日在办公以外时间及星期日、例假日,均须派员值日,遇有紧急事件,仍得召集办公。

第三十三条 各职员如因事、因病请假,须呈请主任委员核准。

第三十四条 本会办公厅内,应将各职员座位依次编定。

第三十五条 本会职员在办公厅内,不得吸烟及任意喧哗,或大声谈笑。

第三十六条 本会职员服务,本章所未规定者,依公务员服务法之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日施行。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公报)

(何凤娇编:《政府接收台湾史料汇编》(上),“国史馆”1990年版,页412-423。)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