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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台湾各县日侨输送管理分站组织及办事细则公布

时间:2023-10-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国三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署侨管字第二四七二号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令兹制定台湾省各县日侨输送管理分站组织及办事细则,公布之。行政长官陈仪公出秘书长葛敬恩代行附件:台湾省各县日侨输送管理分站组织及办事细则第一条本省各县日侨输送管理站,为便利办理县境内日侨输送管理起见,特于县境内重要地点,设置日侨输送管理分站,冠以所在地地名,定名为某某县某某日侨输送管理分站,由县日侨输送管理站指挥监督之。

1946年台湾各县日侨输送管理分站组织及办事细则公布

民国三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署侨管字第二四七二号

台湾行政长官公署令

兹制定台湾省各县日侨输送管理分站组织及办事细则,公布之。此令。

行政长官 陈仪 公出

秘书长 葛敬恩 代行

附件:台湾省各县日侨输送管理分站组织及办事细则

第一条 本省各县日侨输送管理站,为便利办理县境内日侨输送管理起见,特于县境内重要地点,设置日侨输送管理分站,冠以所在地地名,定名为某某县某某日侨输送管理分站,由县日侨输送管理站指挥监督之。

第二条 分站设分站长一人,由所在地区署区长(或区公所区长)兼任,副分站长一人,由分站长遴员报县日侨输送管理站,呈请本省日侨管理委员会(简称本会)派充之。

第三条 日侨输送管理分站,设左列各股,分掌各项事务

甲 管理股

一、关于日侨集中及管理事项;

二、关于日侨卫生之检查及设备事项;

三、关于日侨携带物品之检查及处理事项;

四、关于日侨行动思想之考核事项;

五、关于日侨之警卫事项;

六、关于日侨之编组事项;

七、关于日侨互助组织事项;

八、其他关于日侨管理事项。

乙 输送股

一、关于回国日侨输送工具之调配事项;(www.xing528.com)

二、关于日侨输送之指挥监督事项;

三、关于日侨输送人数之调配事项;

四、其他关于日侨输送事项。

丙 总务股

一、关于文书撰拟、收发、缮校及保管事项;

二、关于庶务及出纳事项;

三、关于不属其他各股事项。

第四条 日侨输送管理分站设股长三人,承分站长、副分站长之命,分掌各股事务。

第五条 日侨输送管理分站设办事员若干人,雇员若干人,承分站长、副分站长及股长之命,办理应办事项。

第六条 日侨输送管理分站得征用日籍人员(包括日警),必要时,并得向区署及区署所在地各机关调用人员,协助办理分站事务。

第七条 日侨输送管理分站经费另编预算,呈报该县日侨输送管理站,转报本会核准开支。

第八条 日侨输送管理分站各职员承办事件,应随到随办,不得延压;但有特殊情形报经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九条 日侨输送管理分站职员,须依照规定时间到站办公,不得迟到早退,如因事故不能到站办公时,须向分站长请假。

第十条 日侨输送管理分站每日应派员轮流值日,处理临时发生事项,其案关重要者,应随时报请分站长、副分站长核示。

第十一条 日侨输送管理分站职员承办事件,在未经公布前,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呈准后公布施行。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公报)

(何凤娇编:《政府接收台湾史料汇编》(上),“国史馆”1990年版,页423-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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