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三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署侨管字第二四七二号
兹制定台湾省各县日侨输送管理分站组织及办事细则,公布之。此令。
行政长官 陈仪 公出
秘书长 葛敬恩 代行
附件:台湾省各县日侨输送管理分站组织及办事细则
第一条 本省各县日侨输送管理站,为便利办理县境内日侨输送管理起见,特于县境内重要地点,设置日侨输送管理分站,冠以所在地地名,定名为某某县某某日侨输送管理分站,由县日侨输送管理站指挥监督之。
第二条 分站设分站长一人,由所在地区署区长(或区公所区长)兼任,副分站长一人,由分站长遴员报县日侨输送管理站,呈请本省日侨管理委员会(简称本会)派充之。
第三条 日侨输送管理分站,设左列各股,分掌各项事务:
甲 管理股
一、关于日侨集中及管理事项;
二、关于日侨卫生之检查及设备事项;
三、关于日侨携带物品之检查及处理事项;
四、关于日侨行动思想之考核事项;
五、关于日侨之警卫事项;
六、关于日侨之编组事项;
七、关于日侨互助组织事项;
八、其他关于日侨管理事项。
乙 输送股
一、关于回国日侨输送工具之调配事项;(www.xing528.com)
二、关于日侨输送之指挥监督事项;
三、关于日侨输送人数之调配事项;
四、其他关于日侨输送事项。
丙 总务股
一、关于文书撰拟、收发、缮校及保管事项;
二、关于庶务及出纳事项;
三、关于不属其他各股事项。
第四条 日侨输送管理分站设股长三人,承分站长、副分站长之命,分掌各股事务。
第五条 日侨输送管理分站设办事员若干人,雇员若干人,承分站长、副分站长及股长之命,办理应办事项。
第六条 日侨输送管理分站得征用日籍人员(包括日警),必要时,并得向区署及区署所在地各机关调用人员,协助办理分站事务。
第七条 日侨输送管理分站经费另编预算,呈报该县日侨输送管理站,转报本会核准开支。
第八条 日侨输送管理分站各职员承办事件,应随到随办,不得延压;但有特殊情形报经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九条 日侨输送管理分站职员,须依照规定时间到站办公,不得迟到早退,如因事故不能到站办公时,须向分站长请假。
第十条 日侨输送管理分站每日应派员轮流值日,处理临时发生事项,其案关重要者,应随时报请分站长、副分站长核示。
第十一条 日侨输送管理分站职员承办事件,在未经公布前,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呈准后公布施行。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公报)
(何凤娇编:《政府接收台湾史料汇编》(上),“国史馆”1990年版,页423-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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