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1.由日侨会、人事室将留用日员人数增加及予提高待遇,暨将予以寄款回国之便利各情形,以谈话方式发表。
民国三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府总人字第一七〇三号
留用日籍人员第二次座谈会
时间:三十五年三月十八日上午十时
地点:本署第四楼会议室
出席者:(见签到簿)
主席:秘书长
甲 报告事项
奉 长官寅电以留用日籍人员已奉准增为工作人员七千、眷属二万八千,共三万五千人,如工作人员须留用七千以上,眷属人数可酌减,两者总共不超过三万五千人为限。(宣读长官寅电全文)
乙 决议事项
1.征用日籍员额现增加为七倍,各机关仍照第一次所定比率分配。
2.第一次分配比率所列其他一类包括范围为会计处、秘书处、法制委员会、宣传委员会、人事室、高等法院等。
3.其他一类所包括单位由人事室约集,就百分之一点五比率中再商定如何分配,所造送留用人员名册,并指定人事室审核。(www.xing528.com)
4.留用名册除其他一类指定人事室负责审核外,其余各类仍由主管各机关负责审核。
5.留用日籍人员名义暂仍照旧(如咨询员、服务员等),待遇可予提高,财政处、法制会、人事室速定办法颁布。
6.留用日籍人员及其眷属留用期内,如工作成绩优良,并无违法失职情事,将来需要回国仍由政府负责。
7.留用日籍人员名册人事室一份,日侨会三份,日产会三份。
8.造送留用日籍人员名册期限,仍照上次规定不再变更,希勿延误。
9.关于留用日籍人员对其国内眷属寄款问题,财政处已拟有办法,希从速办理。
10.各机关对于准备留用之日员,在造册前可即由各机关迳自先行书面通知,俾安心工作。
11.由日侨会、人事室将留用日员人数增加及予提高待遇,暨将予以寄款回国之便利各情形,以谈话方式发表。
(何凤娇编:《政府接收台湾史料汇编》(上),“国史馆”1990年版,页608-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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