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三十五年三月十八日 署管字第二三四七号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令
行政长官 陈仪 公出
秘书长 葛敬恩 代行
附件:修正台湾省日侨管理委员会组织规程
第一条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为处理本省日侨之调查、管理及输送起见,特设台湾省日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直隶于本公署。
第二条 本会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中央及本省有关日侨一切命令训示之传达及执行事项;
二、关于日侨之调查、统计及管理事项;
三、关于遣回日侨之调配、输送及给养事项;
四、关于遣回日侨之卫生检查事项;
五、关于日侨秩序之维持事项;
六、关于行政长官交办事项;
七、其他有关日侨之管理事项。
第三条 本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本省民政处处长兼任,委员九人,内二人为常务委员,由行政长官聘请或指派之。
第四条 本会得聘用顾问及专门委员。
第五条 本会设左列各室组:
一、秘书室;
二、会计室;
三、管理组;
四、调查组;
五、输送组。
第六条 秘书室掌理左列各事项:
一、关于文书撰拟、收发、缮核及案卷保管事项;
二、关于印信典守事项;
三、关于人事、庶务及出纳事项;
四、关于日侨意见或建议之审核事项;
五、关于主任委员交办事项;
六、关于不属其他各组事项。
第七条 会计室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本会预算、决算编造事项;
二、关于本会所属机关预决算之审核事项;
三、关于交代事项;
四、其他有关岁计会计事项。(https://www.xing528.com)
第八条 管理组掌理左列各事项:
一、关于日侨管理场所之选觅事项;
二、关于遣回日侨之管理事项;
三、关于遣回日侨之检查及警卫事项;
四、关于日侨遣回期中宣导及互助组织事项;
五、关于日侨行动思想之考核事项;
六、关于日侨之卫生检查事项;
七、关于日侨意见或建议之抉择事项;
八、其他有关日侨管理事项。
第九条 调查组掌理左列各事项:
一、关于日侨人数及职业之调查事项;
二、关于日侨思想行动之调查事项;
三、关于日侨志愿归化之调查与考询事项;
四、关于遣回日侨财产调查事项;
五、关于日侨各种状况之统计事项;
六、其他有关日侨之调查事项。
第十条 输送组掌理左列各事项:
一、关于日侨之调配及输送事项;
二、关于输送工具之调配事项;
三、关于输送港站之设置事项;
四、关于日侨携带财物之限制事项;
五、其他有关日侨之输送事项。
第十一条 本会秘书室,设秘书二人至三人,荐任;每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人,荐任;会计室设会计主任一人,荐任,承主任委员之命,分掌各该室组事务。
第十二条 本会设督导专员三人,荐任,承主任委员之命,办理督导事宜;督导员九人,荐任或委任,承主任委员及督导专员之命,负责巡回督导。
第十三条 本会设专员四人,荐任,承主任委员之命,办理指定事务。
第十四条 本会设干事三十人至四十人,内十三人兼股长,荐任,余为委任;助理干事二十人,委任;雇员二十人,承秘书组长主任之命,办理应办事
务,必要时得征用日籍人员。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另编预算,呈报省行政长官公署核准后开支。
第十六条 本会为便利日侨输送管理,得就冲要地点或各县市设置分支机构,其组织另定之。
第十七条 本会会议规则及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施行。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公报)
(何凤娇编:《政府接收台湾史料汇编》(上),“国史馆”1990年版,页33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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