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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光复史料汇编:台湾省日侨管理委员会组织规程修订

时间:2026-01-26 理论教育 季夏 版权反馈
【摘要】:民国三十五年三月十八日署管字第二三四七号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令兹修正台湾省日侨管理委员会组织规程公布之。行政长官陈仪公出秘书长葛敬恩代行附件:修正台湾省日侨管理委员会组织规程第一条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为处理本省日侨之调查、管理及输送起见,特设台湾省日侨管理委员会,直隶于本公署。第十八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施行。(何凤娇编:《政府接收台湾史料汇编》(上),“国史馆”1990年版,页331-336。

民国三十五年三月十八日 署管字第二三四七号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令

兹修正台湾省日侨管理委员会组织规程公布之。此令。

行政长官 陈仪 公出

秘书长 葛敬恩 代行

附件:修正台湾省日侨管理委员会组织规程

第一条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为处理本省日侨之调查、管理及输送起见,特设台湾省日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直隶于本公署。

第二条 本会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中央及本省有关日侨一切命令训示之传达及执行事项;

二、关于日侨之调查、统计及管理事项;

三、关于遣回日侨之调配、输送及给养事项;

四、关于遣回日侨之卫生检查事项;

五、关于日侨秩序之维持事项;

六、关于行政长官交办事项;

七、其他有关日侨之管理事项。

第三条 本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本省民政处处长兼任,委员九人,内二人为常务委员,由行政长官聘请或指派之。

第四条 本会得聘用顾问及专门委员。

第五条 本会设左列各室组:

一、秘书室;

二、会计室;

三、管理组;

四、调查组;

五、输送组。

第六条 秘书室掌理左列各事项:

一、关于文书撰拟、收发、缮核及案卷保管事项;

二、关于印信典守事项;

三、关于人事、庶务及出纳事项;

四、关于日侨意见或建议之审核事项;

五、关于主任委员交办事项;

六、关于不属其他各组事项。

第七条 会计室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本会预算、决算编造事项;

二、关于本会所属机关预决算之审核事项;

三、关于交代事项;

四、其他有关岁计会计事项。(https://www.xing528.com)

第八条 管理组掌理左列各事项:

一、关于日侨管理场所之选觅事项;

二、关于遣回日侨之管理事项;

三、关于遣回日侨之检查及警卫事项;

四、关于日侨遣回期中宣导及互助组织事项;

五、关于日侨行动思想之考核事项;

六、关于日侨之卫生检查事项;

七、关于日侨意见或建议之抉择事项;

八、其他有关日侨管理事项。

第九条 调查组掌理左列各事项:

一、关于日侨人数及职业之调查事项;

二、关于日侨思想行动之调查事项;

三、关于日侨志愿归化之调查与考询事项;

四、关于遣回日侨财产调查事项;

五、关于日侨各种状况之统计事项;

六、其他有关日侨之调查事项。

第十条 输送组掌理左列各事项:

一、关于日侨之调配及输送事项;

二、关于输送工具之调配事项;

三、关于输送港站之设置事项;

四、关于日侨携带财物之限制事项;

五、其他有关日侨之输送事项。

第十一条 本会秘书室,设秘书二人至三人,荐任;每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人,荐任;会计室设会计主任一人,荐任,承主任委员之命,分掌各该室组事务。

第十二条 本会设督导专员三人,荐任,承主任委员之命,办理督导事宜;督导员九人,荐任或委任,承主任委员及督导专员之命,负责巡回督导。

第十三条 本会设专员四人,荐任,承主任委员之命,办理指定事务。

第十四条 本会设干事三十人至四十人,内十三人兼股长,荐任,余为委任;助理干事二十人,委任;雇员二十人,承秘书组长主任之命,办理应办事

务,必要时得征用日籍人员。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另编预算,呈报省行政长官公署核准后开支。

第十六条 本会为便利日侨输送管理,得就冲要地点或各县市设置分支机构,其组织另定之。

第十七条 本会会议规则及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施行。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公报)

(何凤娇编:《政府接收台湾史料汇编》(上),“国史馆”1990年版,页33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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