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国三十五年三月十四日署管字第二二一九号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令兹制定台湾省日侨管理委员会及各处站人员服务守则,公布之。行政长官陈仪公出秘书长葛敬恩代行附件:台湾省日侨管理委员会及各处站人员服务守则一、台湾省日侨管理委员会及基隆、高雄办事处,暨各县市日侨输送管理站工作人员,应奉公守法,努力工作。(何凤娇编:《政府接收台湾史料汇编》(上),“国史馆”1990年版,页410-412。
民国三十五年三月十四日 署管字第二二一九号
兹制定台湾省日侨管理委员会及各处站人员服务守则,公布之。此令。
行政长官 陈仪 公出
秘书长 葛敬恩 代行
附件:台湾省日侨管理委员会及各处站人员服务守则
一、台湾省日侨管理委员会及基隆、高雄办事处,暨各县市日侨输送管理站(以下简称本会及各处站)工作人员,应奉公守法,努力工作。
二、本会及各处站工作人员,未经上官准许,不得擅行对外发表谈话,并绝对保守机密,对于外来接洽公事,只许就许可发表之范围内,交换意见。
三、本会及各处站工作人员,除就公事范围内,得与日侨接洽外,不得私行交际应酬,及接受礼物。
四、本会及各处站工作人员,应按时到公退公,在办公时间内不得办理私事,所办案件须随到随办,当日了结,不得积压。(www.xing528.com)
五、本会及各处站工作人员承办文稿,应妥为保管,除因公外,不得付与有关以外人员阅览。
六、本会及各处站工作人员,在办公时间内,不擅离职守,或喧哗谈笑。
七、本会及各处站工作人员,应爱惜公物,并保持办公良好秩序。
八、本会及各处站工作人员,工作务求认真,态度必须和平。
九、本会及各处站工作人员,不得有蒙蔽欺诈或贪污等行为。
十、本会及各处站工作人员,如有违反上列各条情事时,不论动机如何,一律予以严惩。
十一、本守则自公布日施行。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公报)
(何凤娇编:《政府接收台湾史料汇编》(上),“国史馆”1990年版,页4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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