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三十五年三月二日 侨管字第三八七号
台湾省日侨管理委员会训令
本省各县市应遣、应留日侨,除台南县,台北、台南两市业经本会核定,并以侨调丑有代电分别饬知在案外,至其他各县市应将应遣日侨,即作集中准备,并应注意下列各事项:
(一)应遣日侨希按本省日侨遣送应行注意事项第八条之规定,迅即填发日侨遣送通知单,送达日侨知照。
(二)应行集中县市站之日侨人数及时间,应按附件之规定实施,开赴港口时间及人数候另电知。
(三)各县市集中场所每日应保有运输量之四倍人数,并向基隆输送之县份每日应保有二万人,如第一日运出五千人应即递补五千,凑足二万人,第二日再运出五千人后,亦应递补足额,余类推。运往高雄各县份,亦照此办法办理。
(四)回国日侨于集中港口办事处所指定之集中场所以前,每人应自备给养约十日量,其所需菜蔬(或携带粮食不敷者)应由当地县市政府协助采购。日侨到达港口集中场所时,其给养由办事处供给,并以编组后之组长为给养之受领人。
(五)回国日侨携带现金物品,应依照本省日侨遣送回国应行注意事项第三、四两条暨本月二十二日侨管字第二五八号公告之规定办理之。
(六)回国日侨在县市站集中时,不必实施物品及现钞检查,合格后,所在地县市政府应发给回国日侨证明书,日侨到达港口上轮前,由港口办事处实施物品现钞及第二次健康检查,检查人员必须态度和平,工作认真。
(七)回国日侨应于事先按照台湾省处理境内撤离日人私有财产应行注意事项之规定,将所有动产、不动产列册,申请所在地日产处理分会接管。
(八)集中前应依照本会所颁回国日侨编组实施办法之规定,将回国日侨加以编组,并将编组情形(班组,队长、副队长姓名,应编队数及每队人数)(分十岁以上、十岁以下)电报。(www.xing528.com)
(九)回国日侨应佩带符号,希与当地兵事部迅将本会所发符号式样,即日制发佩带。
(十)回国日侨年老、疾病、残废及幼弱者所带行李,如有必要,得由各该地日军连络部设法协助搬运,但每人以一挑为限。
(十一)各县市对回国日侨之离境集中及输送时期之警卫,应会同当地军宪警妥为保护。
(十二)以上各项应按本会历次所颁各种办法规定实施之,除分别函令外,希即切实遵照办理为要!
此令。
附发各县市日侨集中时间及人数表一份
主任委员 周一鹗
附件:各县市日侨集中时间及人数表
(何凤娇编:《政府接收台湾史料汇编》(上),“国史馆”1990年版,页463-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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