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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省回国日侨健康检查实施办法

时间:2023-10-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国三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署管字第一七三一号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令兹制定台湾省回国日侨健康检查实施办法,公布之。行政长官陈仪附件:台湾省回国日侨健康检查实施办法第一条本办法依台湾省日侨遣送应行注意事项第十一条之规定订定之。办事处对于前项健康检查人员,得保留原有日俘办理检疫人员协同办理。但须将其施种月日,转记于检疫证明书内。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呈准公布之日施行。

台湾省回国日侨健康检查实施办法

民国三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署管字第一七三一号

台湾行政长官公署令

兹制定台湾省回国日侨健康检查实施办法,公布之。此令。

行政长官 陈 仪

附件:台湾省回国日侨健康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依台湾省日侨遣送应行注意事项第十一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本省日侨管理委员会基隆、高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各县市日侨输送管理站(以下简称县市站),对于遣送回国日侨之健康检查(包括检疫),应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三条 县市站实施第一次健康检查时,以乡镇(市为区公所)为检查单位,并尽量借用公共处所(卫生机关或学校庙宇)为检查场所,办事处实施第二次健康检查时,其场所以择定邻近集中地为原则。

第四条 前条健康检查,其时间及地点,应由办事处及县市站先期通知遣送回国日侨。

第五条 办事处及县市站办理健康检查,应作充分之准备,其健康检查男女人员,得由县市或港口卫生机关医务人员负责,必要时征用日籍医师协同办理。办事处对于前项健康检查人员,得保留原有日俘办理检疫人员协同办理。

第六条 办事处得设医药站,内置医师及男女医务技术员各若干人,及简易治疗必需药品

第七条 回国日侨,接到健康检查通知后,应即依照健康检查时间及地点,按地区户次、顺序接受检查,不得伪装疾病,或托人顶替受检。

第八条 各处站实施健康检查后,即作防疫之注射,并由检查人员于回国日侨健康暨检疫表上(附格式一),分别登记盖章

第九条 回国日侨经健康初检及检疫合格后,即持回国日侨健康暨检疫表,参加所在地回国日侨编组,初检有疾病者,仍须复检,以杜流弊(附格式二)。

第十条 健康检查,医师实施检查时,应注意左列各事项:

一、患左列病症者应暂缓遣送:

甲 传染病,肠伤寒(肠チブス),副伤寒(パラチブス),班疹伤寒(发疹チブス),赤痢(疫痢),霍乱(コレラ),白喉(ヂフテリア),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痘疮,鼠疫症(ペスト);

前项第一款日侨病者,因病不能遣送名册(附格式三),由县市政府造具名册三份,以一份留存,二份呈报省日侨管理委员会。

二、须看护保护始能回国之病人,规定如左:

甲 症状轻微;

乙 前项第一款甲目所规定以外之疾病,必须看护医师沿途维护者;

丙 身体残废者;

丁 精神失常者;

戊 隐存前项第一款甲目所列传染病病菌之健康人;

己 传染性皮肤病者;

庚 妊妇(怀胎至七月以上);

辛 病后身体衰弱者;

壬 无家人监护之老人及儿童。

前项第二款日侨病者,需要看护遣送名册(附格式四),由县市站或办事处造具名册三份,以一份留存,一份呈送省日侨管理委员会,一份迳送办事处或船长。

三、疗养中病人之治疗状况须常加考查,以便核定其遣送与否,并由检诊医师向县市站或办事处按报告书格式,每日报告一次(附格式五)。(www.xing528.com)

四、于卫生机关证明栏,已有登记不能遣送及需要看护遣送之病人,应核定其病名并将留诊期间,及病名填入病名栏内,如须看护,护送其人员及理由亦须注明。

五、在三个月以内已经种痘,能提出证明书者,得免再种。但须将其施种月日,转记于检疫证明书内。

第十一条 办事处或县市站健康检查员于检查完毕,应每日汇表(附格式六)报送办事处或县市站察核,并由县市站及办事处按周汇列周报表三份,呈报省日侨管理委员会(附格式七)。

第十二条 日侨发生传染病者,其亲属不能单独返国时,得暂准留台,俟病者痊愈同行。

前项发生传染病日侨,如需监护人监护者,其监护人得暂准留台,俟病者痊愈时同行。

第十三条 集中县市站发生传染病者,应送回日侨原住地,或当地医疗机关治疗。

第十四条 集中港口发生传染病者,应送入港附近医院治疗。

第十五条 办事处及县市站,对于患病日侨医疗状况,应按周列表(附格式八)三份,呈报省日侨管理委员会察核。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呈准公布之日施行。

日侨所在地健康暨检疫表存根

续表

台湾省回国日侨健康暨检疫表

(附格式二)

续表

续表

(附格式三)

附记:(1)各县(市)站应造具名册三份,以一份留存,二份呈报省日侨管理委员会。

(2)各办事处应造具名册三份,以一份留存,二份呈报省日侨管理委员会。

(附格式四)

附记:(1)各县(市)站应造具名册三份,以一份留存,一份呈报省日侨管理委员会,一份径送港口办事处。

(2)各办事处应造具名册三份,以一份留存,一份呈报省日侨管理委员会,一份迳送船长。

(附格式五)

此项报告书应由检诊医师向港口办事处(或县市站)长官每日报告一次

(附格式六)

(附格式七)

续表

(附格式八)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公报)

(何凤娇编:《政府接收台湾史料汇编》(上),“国史馆”1990年版,页388-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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