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三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署管字第一七一七号
兹制定台湾省遣送回国日侨给养处理办法,公布之。此令。
附件:遣送回国日侨给养处理办法
行政长官 陈 仪
第一条 本办法依台湾省日侨遣送应行注意事项第七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回国日侨到达港口起至上轮前止之给养,由台湾省日侨管理委员会基隆高雄两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依照本办法之规定办理之。
第三条 回国日侨之给养,由办事处就代金(每人每日台币拾元,十岁以下每人每日台币柒元)范围内,统筹办理。
第四条 办事处为便利处理回国日侨给养,得将日俘原有办理给养人员全部保留。责令继续办理日侨给养事宜。
前项人员如有不敷分配,得征用留台日籍人员协同办理之。
第五条 办事处对于回国日侨给养之经理、炊事、补给,应由给养组指派干员分别办理。
第六条 办事处所需炊事用具,除向原有办理日俘给养机构借用外,得视每日预定集中日侨人数,事先酌为购备补充。
第七条 办事处事前应充分准备补给物品,所需资金得由日侨给养代金项下先行垫付。
第八条 回国日侨于上轮前,须推举代表人(由每批回国日侨编组中最高负责人办理)造具请领给养证明册四份(附表一),连同受领证一份(附表二),加盖日侨及日侨代表人印章,送办事处转呈省日侨管理委员会核转。
第九条 办事处应将办理回国日侨给养情形,每日公布一次。(www.xing528.com)
第十条 办事处须指派监膳人员监督炊事,办理膳食,以求妥善,必要时回国日侨中推举代表,参加监膳。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呈准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附表二)
领字第 号
第四联由日侨管理委员会转呈省行政长官公署核备
领字第 号
第三联送日侨管理委员公存查
领字第 号
第二联送办事处存查
领字第 号
第一联收据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公报)
(何凤娇编:《政府接收台湾史料汇编》(上),“国史馆”1990年版,页368-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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