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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光复史料汇编:台湾省遣送回国侨给养处理办法

时间:2023-10-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国三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署管字第一七一七号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令兹制定台湾省遣送回国日侨给养处理办法,公布之。第四条办事处为便利处理回国日侨给养,得将日俘原有办理给养人员全部保留。责令继续办理日侨给养事宜。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呈准公布之日起施行。

台湾光复史料汇编:台湾省遣送回国侨给养处理办法

民国三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署管字第一七一七号

台湾行政长官公署令

兹制定台湾省遣送回国日侨给养处理办法,公布之。此令。

附件:遣送回国日侨给养处理办法

行政长官 陈 仪

第一条 本办法依台湾省日侨遣送应行注意事项第七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回国日侨到达港口起至上轮前止之给养,由台湾省日侨管理委员会基隆高雄两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依照本办法之规定办理之。

第三条 回国日侨之给养,由办事处就代金(每人每日台币拾元,十岁以下每人每日台币柒元)范围内,统筹办理。

第四条 办事处为便利处理回国日侨给养,得将日俘原有办理给养人员全部保留。责令继续办理日侨给养事宜。

前项人员如有不敷分配,得征用留台日籍人员协同办理之。

第五条 办事处对于回国日侨给养之经理、炊事、补给,应由给养组指派干员分别办理。

第六条 办事处所需炊事用具,除向原有办理日俘给养机构借用外,得视每日预定集中日侨人数,事先酌为购备补充。

第七条 办事处事前应充分准备补给物品,所需资金得由日侨给养代金项下先行垫付。

第八条 回国日侨于上轮前,须推举代表人(由每批回国日侨编组中最高负责人办理)造具请领给养证明册四份(附表一),连同受领证一份(附表二),加盖日侨及日侨代表人印章,送办事处转呈省日侨管理委员会核转。

第九条 办事处应将办理回国日侨给养情形,每日公布一次。(www.xing528.com)

第十条 办事处须指派监膳人员监督炊事,办理膳食,以求妥善,必要时回国日侨中推举代表,参加监膳。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呈准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附表二)

领字第  号

第四联由日侨管理委员会转呈省行政长官公署核备

领字第  号

三联送日侨管理委员公存查

领字第  号

第二联送办事处存查

领字第  号

第一联收据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公报)

(何凤娇编:《政府接收台湾史料汇编》(上),“国史馆”1990年版,页368-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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