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三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署管字第一六六〇号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令
兹制定台湾省日侨遣送督导办法,公布之。此令。
行政长官 陈 仪
附件:台湾省日侨遣送督导办法
第一条 台湾省日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督导本省各县市政府(以下简称各县市)及本会基隆、高雄办事处,暨各县市日侨输送管理站(以下简称各处站)办理日侨遣送事务起见,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日侨遣送督导区域划分如左:
一、第一督导区包括台北、基隆、新竹、台中等市,台北、新竹、台中等县。
二、第二督导区包括高雄、台南、屏东、嘉义、彰化等市,高雄、台南,澎湖等县。
三、第三督导区包括花莲港、台东两县。
第三条 每一督导区,设督导专员一人,督导员三人至五人,由本会遴请行政长官公署派充之。
第四条 督导专员、督导员之督导工作范围如左:
一、关于各县市办理日侨留遣初核之督导事项;
二、关于各县市及各处站办理日侨遣送及工具调配之督导事项;
三、关于各县市办理回国日侨通知及编组,暨宣导之督导事项;(www.xing528.com)
四、关于本会办事处处理日侨给养之督导事项;
五、关于各处站办理日侨健康、物品及现钞检查之督导事项;
六、关于各处站回国日侨住宿场所,及卫生清洁之督导事项;
七、关于各处站秩序维持,及警卫之督导事项;
八、关于各县市及处站人员工作勤惰之考查事项;
九、关于本会主任委员交办之督导事项;
十、其他有关日侨调查、管理、输送之督导事项。
第五条 各督导区督导专员承本会主任之命,掌理各该区日侨遣送之督导事务,督导员承督导专员之命,分别负责巡回督导。
第六条 各县市及各处站,对于本办法第四条范围内事务,如有紧急请示时,督导专员得就近先行适当之处理或指示,一面电报本会核办。
第七条 各督导区督导时间,视督导事务之繁简,由督导专员酌定之。
第八条 督导专员、督导员于督导事务完毕,应编造督导报告,呈报本会察核,并将各县市办理回国日侨遣送特优特劣之工作人员,列表送核,以凭奖惩。
第九条 督导专员之督导旅费,依本省出差旅费支给标准支给之。
第十条 本办法自呈准公布之日施行。
(何凤娇编:《政府接收台湾史料汇编》(上),“国史馆”1990年版,页365-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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