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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省遣送回国日侨编组实施办

时间:2023-10-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国三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署管字第一七一八号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令兹制定台湾省遣送回国日侨编组实施办法,公布之。第二条本省各县(市)政府在日侨未实施遣送前,应依照本办法之规定,将应行遣送回国之日侨,先行派员负责指导编组,以期集中迅速,指挥便利。第十二条回国日侨集中输送时,应按编组番号,顺序启行,不得紊乱,并由各班组队长指派干练日侨,负责维持秩序。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呈准公布之日起施行。

台湾省遣送回国日侨编组实施办

民国三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署管字第一七一八号

台湾行政长官公署令

兹制定台湾省遣送回国日侨编组实施办法,公布之。此令。

行政长官 陈 仪

附件:台湾省遣送回国日侨编组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依据台湾省日侨遣送应行注意事项第十三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本省各县(市)政府在日侨未实施遣送前,应依照本办法之规定,将应行遣送回国之日侨,先行派员负责指导编组,以期集中迅速,指挥便利。各县(市)政府办理前项编组时,得商同各该县市前日军兵事部,并得征用日籍人员协同办理。

第三条 遣送回国日侨,应照左列之规定实施编组:

一、以户为单位,三户至五户(以上十五人至二十人为准)为一班,设班长、副班长各一人,由班内各户长互推之;

二、三班至五班为一组(以六十人至一百人为准),设组长、副组长各一人,由组内各班长互推之;

三、三组至五组为一队,设队长、副队长各一人,由各组长互推之;

四、超过两队者,编为大队,设大队长、副大队长各一人,超过两大队者,编为总队,设总队长、副总队长各一人,由各该队全体日侨推举之。

前项各级班组队长,均为无给职。

第四条 遣送回国日侨,编组方法,依左列之规定:

一、编组次序,各班、组、队应依户次顺序编组,南北行者,由南端起编,东西行者由东端起编,斜行者由东南方或西南方起编,并于左方编组完毕后,再行编组右方;

二、编组完毕,门首须粘贴临时编组证(附格式);

三、户长以家长充任为原则,但有特殊原因者,行辈较次之成年人,亦得充任户长;

四、编余之户(班),应并入邻近之班(组);

五、日侨编组应与现行乡镇村里区域配合办理,如村里之内不能编组一单位时,得参酌情形并合两村里以上编组之。

第五条 各级班组队长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本省有关日侨一切命令训示不之传达事项;

二、关于回国日侨膳食管理或监督事项;

三、关于回国日侨秩序之维持事项;

四、关于回国日侨卫生、清洁之指导事项;

五、关于回国日侨房舍配宿事项;(www.xing528.com)

六、关于回国日侨互助救济事项;

七、关于回国日侨患病者或残废之医护配置事项;

八、关于回国日侨之输送指导事项;

九、关于回国日侨纠纷之调解事项;

十、关于编造日侨各项名册事项;

十一、关于回国日侨异动之呈报事项;

十二、其他有关于回国日侨之组织、互助及指导事项。

第六条 回国日侨班组队长办公处所,在未输送前,应依左列之规定:

一、班长、组长、队长办公处应设于本人住所之内,但须于大门之左上方显明处,粘贴“〇〇县市回国日侨第〇总队第〇大队第〇队长(或第〇组长或第〇班长)办公处”等字;

二、大队长、总队长办公处,得设于该队适中区域内,其房舍由该队长向队内日侨暂时借用之。

第七条 各组队应冠以日侨居住县(市)之名称,并以数字区别之,例如台东县回国日侨第一大队第一队第一组第一班等字样,余类推。

第八条 每队须配置经理及医护人员若干人,暨必需药品(以敷用一周为限),由各该队长指定队内日侨自行准备之。

第九条 各县(市)政府于回国日侨编组完竣后,应依照规定名册格式,造具编组名册(附册式,第八条之配置人员应于名册内注明)及编队明细表(附表式)各五份,并附队长及经理人员印鉴册,以二份送省日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一份径送本会基隆或高雄办事处备查,一份存县(市)政府,一份交该管队长存执。

第十条 回国日侨于编组完竣后,非有特殊事故呈请县(市)政府核准者,不得擅自迁移。

第十一条 回国日侨编组后,应由县(市)长发给回国日侨证明书,由输送管理站交由回国日侨户长存执,如有疾病、死亡不能随同遣送时,应由班长填具日侨异动报告表(附格式)并附医师证明书,按级呈报,并于名册内盖章更正。

前项因疾病死亡不能随同遣送之日侨回国证明书,应由县(市)日侨输送管理站,或本会基隆高雄办事处接到日侨异动报告后,予以吊销,并寄还原发证机关登记。

第十二条 回国日侨集中输送时,应按编组番号,顺序启行,不得紊乱,并由各班组队长指派干练日侨,负责维持秩序。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呈准公布之日起施行。

填表注意 一、异动原因系指疾病死亡等

二、死亡疾病地点及医师诊断书证明书号数均可填入备考栏

续表

续表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公报)

(何凤娇编:《政府接收台湾史料汇编》(上),“国史馆”1990年版,页377-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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