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制定台湾省接收委员会日产处理委员会组织规程,暨台湾省接收委员会日产处理委员会各县市分会组织规则,公布之。此令。
行政长官 陈 仪
附件一:台湾省接收委员会日产处理委员会组织规程
第一条 台湾省接收委员会为处理日本在台湾省内之公私产业,设置台湾省接收委员会日产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设于台北,并得于本省各县市设立分会,其组织另订之。
第三条 凡有地方性之日产,由本会核定,交由各该县市分会处理之,其余由本会自行处理。
第四条 本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秉承接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之命,综理本会一切事务。
第五条 本会设常务委员三人,委员十一人至十三人,均由接收委员会主任委员遴请行政长官分别聘派之。
第六条 本会设秘书室、总务组、调查组、审核组、处理组及会计室。秘书室设主任秘书一人,每组设组长一人,会计室设会计主任一人,秉承主任委员之命,掌理各该组室事务。
第七条 本会秘书室,掌理文书之处理、文稿之综核,及不属于其他各组室事项。
第八条 本会总务组,掌理人事、庶务、公物之购置供应及款项出纳事项。
第九条 本会调查组,掌理关于日产之调查事项。
第十条 本会审核组,掌理关于日产之审核事项。
第十一条 本会处理组,掌理关于日产之处理事项。
第十二条 本会会计室,掌理本会预算、决算之编造、账簿之登记、会计报表之缮制事项。
第十三条 本会设秘书二人,专员六人,视察十二人,组员、办事员各若干人,并得酌用雇员,秉承主管之命,办理各该组室事务。
第十四条 本会得聘用顾问及专门委员。
第十五条 本会办事细则另订之。
第十六条 本会至本省日产处理完毕时撤销之。(www.xing528.com)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呈奉行政长官核准公布之日施行。
附件二:台湾省接收委员会日产处理委员会各县(市)分会组织规则
第一条 本规则依台湾省接收委员会日产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组织规程第二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各县(市)分会,定名为台湾省日产处理委员会某某县(市)分会。
第三条 凡非地方性之公私日产,由分会查明呈报本会接收处理外,其余概由分会接收处理,随时报核。
第四条 各县(市)分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县(市)长兼任,承本会主任委员之令,综理有关处理日产一切事务。
第五条 各县(市)分会,设委员五人至七人,由县(市)长就县(市)内各有关单位主管,及地方法团公正人士中,遴请本会聘派之。
第六条 各县(市)分会,设左列各室组,分掌下列事项:
一、秘书室:掌理文书之处理、文稿之综核及不属于其他各室组事项。
二、总务组:掌理人事、庶务、公物之购置、款项出纳等事项。
三、调查组:掌理关于各该县(市)日产之调查事项。
四、审核组:掌理关于各该县(市)日产之审核登记事项。
五、处理组:掌理关于各该县(市)日产之接收及处理事项。
六、会计室:掌理岁计会计事项。
第七条 各县(市)分会秘书室,设秘书一人,会计室设会计一人,各组设组长一人,秉承主任委员之令,掌理各该室组事务,并得设办事员、雇员各若干人,分别办理各室组事务,均以县(市)政府职员中调用为原则,必要时得设专任。
第八条 各县(市)分会办事细则另订之。
第九条 各县(市)分会至日产处理完毕时撤销之。
第十条 本规则自呈奉行政长官核准公布之日施行。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公报)
(何凤娇编:《政府接收台湾史料汇编》(上),“国史馆”1990年版,页155-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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