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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光复史料汇编·政府文件选编

时间:2023-10-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国三十五年二月十八日署产字第一三七八号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令兹制定台湾省接收委员会日产处理委员会组织规程,暨台湾省接收委员会日产处理委员会各县市分会组织规则,公布之。行政长官陈仪附件一:台湾省接收委员会日产处理委员会组织规程第一条台湾省接收委员会为处理日本在台湾省内之公私产业,设置台湾省接收委员会日产处理委员会。第十条本规则自呈奉行政长官核准公布之日施行。

台湾光复史料汇编·政府文件选编

民国三十五年二月十八日 署产字第一三七八号

台湾行政长官公署令

兹制定台湾省接收委员会日产处理委员会组织规程,暨台湾省接收委员会日产处理委员会各县市分会组织规则,公布之。此令。

行政长官 陈 仪

附件一:台湾省接收委员会日产处理委员会组织规程

第一条 台湾省接收委员会为处理日本在台湾省内之公私产业,设置台湾省接收委员会日产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设于台北,并得于本省各县市设立分会,其组织另订之。

第三条 凡有地方性之日产,由本会核定,交由各该县市分会处理之,其余由本会自行处理。

第四条 本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秉承接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之命,综理本会一切事务

第五条 本会设常务委员三人,委员十一人至十三人,均由接收委员会主任委员遴请行政长官分别聘派之。

第六条 本会设秘书室、总务组、调查组、审核组、处理组及会计室。秘书室设主任秘书一人,每组设组长一人,会计室设会计主任一人,秉承主任委员之命,掌理各该组室事务。

第七条 本会秘书室,掌理文书之处理、文稿之综核,及不属于其他各组室事项。

第八条 本会总务组,掌理人事、庶务、公物之购置供应及款项出纳事项。

第九条 本会调查组,掌理关于日产之调查事项。

第十条 本会审核组,掌理关于日产之审核事项。

第十一条 本会处理组,掌理关于日产之处理事项。

第十二条 本会会计室,掌理本会预算、决算之编造、账簿之登记、会计报表之缮制事项。

第十三条 本会设秘书二人,专员六人,视察十二人,组员、办事员各若干人,并得酌用雇员,秉承主管之命,办理各该组室事务。

第十四条 本会得聘用顾问及专门委员。

第十五条 本会办事细则另订之。

第十六条 本会至本省日产处理完毕时撤销之。(www.xing528.com)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呈奉行政长官核准公布之日施行。

附件二:台湾省接收委员会日产处理委员会各县(市)分会组织规则

第一条 本规则依台湾省接收委员会日产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组织规程第二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各县(市)分会,定名为台湾省日产处理委员会某某县(市)分会。

第三条 凡非地方性之公私日产,由分会查明呈报本会接收处理外,其余概由分会接收处理,随时报核。

第四条 各县(市)分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县(市)长兼任,承本会主任委员之令,综理有关处理日产一切事务。

第五条 各县(市)分会,设委员五人至七人,由县(市)长就县(市)内各有关单位主管,及地方法团公正人士中,遴请本会聘派之。

第六条 各县(市)分会,设左列各室组,分掌下列事项:

一、秘书室:掌理文书之处理、文稿之综核及不属于其他各室组事项。

二、总务组:掌理人事、庶务、公物之购置、款项出纳等事项。

三、调查组:掌理关于各该县(市)日产之调查事项。

四、审核组:掌理关于各该县(市)日产之审核登记事项。

五、处理组:掌理关于各该县(市)日产之接收及处理事项。

六、会计室:掌理岁计会计事项。

第七条 各县(市)分会秘书室,设秘书一人,会计室设会计一人,各组设组长一人,秉承主任委员之令,掌理各该室组事务,并得设办事员、雇员各若干人,分别办理各室组事务,均以县(市)政府职员中调用为原则,必要时得设专任。

第八条 各县(市)分会办事细则另订之。

第九条 各县(市)分会至日产处理完毕时撤销之。

第十条 本规则自呈奉行政长官核准公布之日施行。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公报)

(何凤娇编:《政府接收台湾史料汇编》(上),“国史馆”1990年版,页155-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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