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三十五年二月八日 署法字第一〇八二号
兹制定台湾省各县市日侨输送管理站组织规则,公布之。此令。
行政长官 陈 仪
附件:台湾省各县市日侨输送管理站组织规则
第一条 本规则依台湾省日侨遣送应行注意事项第十五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台湾省日侨输送管理站设于各县市所在地,定名为台湾省某某县市日侨输送管理站(以下简称日侨输送管理站),直隶于省日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三条 日侨输送管理站设站长一人,由各该县市长兼任,副站长一人由站长遴报本会,转请省行政长官公署派充之。
第四条 日侨输送管理站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日侨输送之指挥与监督事项;
二、关于日侨之集中及管理事项;
三、关于日侨输送人数之调配事项;
四、关于日侨卫生之检查及设备事项;
五、关于日侨携带物品之检查与处理事项;
六、关于日侨行动思想之考核事项;
七、关于日侨之警卫事项;
八、关于日侨之编组事项;(www.xing528.com)
九、关于日侨互助组织事项;
十、关于回国日侨之宣导事项;
十一、其他有关日侨输送及管理事项。
第五条 日侨输送管理站,设左列各股,其职掌于各该站办事细则规定之:
一、管理股;
二、输送股;
三、检查股;
四、总务股。
第六条 日侨输送管理站设股长四人,股员若干人,承站长、副站长之命,分掌各股事务。
第七条 日侨输送管理站设办事员、雇员若干人,承站长、副站长及股长之命,办理应办事项。
第八条 日侨输送管理站得征用日籍人员(包括日警),必要时并得向县市机关调用人员。
第九条 日侨输送管理站经费另编预算,呈报本会转呈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核准后开支。
第十条 日侨输送管理站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呈准公布之日施行。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公报)
(何凤娇编:《政府接收台湾史料汇编》(上),“国史馆”1990年版,页34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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