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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省各县市日侨输送管理站组织规则1946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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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国三十五年二月八日署法字第一〇八二号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令兹制定台湾省各县市日侨输送管理站组织规则,公布之。行政长官陈仪附件:台湾省各县市日侨输送管理站组织规则第一条本规则依台湾省日侨遣送应行注意事项第十五条之规定订定之。第二条台湾省日侨输送管理站设于各县市所在地,定名为台湾省某某县市日侨输送管理站,直隶于省日侨管理委员会。

台湾省各县市日侨输送管理站组织规则1946年2月8日

民国三十五年二月八日 署法字第一〇八二号

台湾行政长官公署令

兹制定台湾省各县市日侨输送管理站组织规则,公布之。此令。

行政长官 陈 仪

附件:台湾省各县市日侨输送管理站组织规则

第一条 本规则依台湾省日侨遣送应行注意事项第十五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台湾省日侨输送管理站设于各县市所在地,定名为台湾省某某县市日侨输送管理站(以下简称日侨输送管理站),直隶于省日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三条 日侨输送管理站设站长一人,由各该县市长兼任,副站长一人由站长遴报本会,转请省行政长官公署派充之。

第四条 日侨输送管理站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日侨输送之指挥与监督事项;

二、关于日侨之集中及管理事项;

三、关于日侨输送人数之调配事项;

四、关于日侨卫生之检查及设备事项;

五、关于日侨携带物品之检查与处理事项;

六、关于日侨行动思想之考核事项;

七、关于日侨之警卫事项;

八、关于日侨之编组事项;(www.xing528.com)

九、关于日侨互助组织事项;

十、关于回国日侨之宣导事项;

十一、其他有关日侨输送及管理事项。

第五条 日侨输送管理站,设左列各股,其职掌于各该站办事细则规定之:

一、管理股;

二、输送股;

三、检查股;

四、总务股。

第六条 日侨输送管理站设股长四人,股员若干人,承站长、副站长之命,分掌各股事务

第七条 日侨输送管理站设办事员、雇员若干人,承站长、副站长及股长之命,办理应办事项。

第八条 日侨输送管理站得征用日籍人员(包括日警),必要时并得向县市机关调用人员。

第九条 日侨输送管理站经费另编预算,呈报本会转呈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核准后开支。

第十条 日侨输送管理站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呈准公布之日施行。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公报)

(何凤娇编:《政府接收台湾史料汇编》(上),“国史馆”1990年版,页34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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