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三十五年二月八日 署法字第一〇七九号
兹制定台湾省日侨管理委员会基隆高雄办事处组织规则,公布之。此令。
附件:台湾省日侨管理委员会基隆高雄办事处组织规则
第一条 本规则依台湾省日侨遣送应行注意事项第十五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台湾省日侨管理委员会基隆高雄办事处(以下简称基隆高雄办事处),设主任、副主任各一人。主任由基隆、高雄两港运输司令兼任,副主任由主任遴员报由本会转请省行政长官公署核委。
第三条 基隆高雄办事处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各县市日侨输送之指挥与监督事项;
二、关于港口日侨之集中、输送及管理事项;
三、关于日侨输送人数之调配事项;
四、关于与盟国船只之联系事项;
五、关于日侨卫生之检查及设备事项;
六、关于日侨携带物品之检查与处理事项;
七、关于回国日侨之宣导事项;
八、关于日侨编组之指导事项;
九、关于日侨互助组织之指导事项;
十、关于日侨给养事项;(www.xing528.com)
十一、关于日侨行动思想之考核事项;
十二、关于日侨之警卫事项;
十三、其他有关日侨输送与管理事项。
第四条 基隆高雄办事处设左列各组,其职掌于办事细则规定之:
一、管理组;
二、输送组;
三、物品检查组;
四、健康检查组;
五、给养组;
六、总务组。
第五条 基隆高雄办事处各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人,组员若干人,承主任、副主任之命,分掌各组应办事务。
第六条 基隆高雄办事处,办事员、雇员各若干人,承主任、副主任及组长之命,办理应办事项。
第七条 基隆高雄办事处得征用日籍人员(包括日警),必要时得向所在地有关机关调用人员。
第八条 基隆高雄办事处经费另编预算,呈报本会转呈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核准后开支。
第九条 基隆高雄办事处办事细则另定之。
(何凤娇编:《政府接收台湾史料汇编》(上),“国史馆”1990年版,页338-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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