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三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秘字第一六六号
台湾省日侨管理委员会联席会议纪录
(甲)日侨管理委员会报告
一、调查方面:本会日侨调查办法中分日侨为三种,截至最近止,第一种日侨查报者计十二万六千八百七十二人,第二种日侨计八万零四百二十三人,第三种日侨计三万六千四百四十四人,现正分别审核中。
至各机关应保留之技术、学术日籍人员名册,至今尚未送齐,现已再度函催,希望能于三日内送会以便核对。
二、管理方面:本会为便利日侨遣送起见,已订定本省日侨遣送办法签奉长官批准,不日即可公布,并拟于基隆、高雄两港口设本会办事处,各县市设日侨输送管理站。此项办事处及各县市站组织规则亦已奉准,除正移送法制委员会办理公布手续者外,并订定本省回国日侨健康检查实施办法、回国日侨物品检查办法、回国日侨给养处理办法、回国日侨编组办法、检查人员训练办法等数种,不日亦可分别公布实施。
三、输送方面:将来日侨遣送开始时,关于县市站至港口运输工作,由本会输送组与铁道运输司令部会同办理。至日侨居住地至县市站运输工作,由县市政府负责,现已订定日侨输送计划付之实施,并令县市政府调查县丙运输工具,以为调配输送之根据。
至输送方式已决定分区集中为原则,为使船只到港即有人员上船而无延误起见,港口办事处及县市站自应经常保持饱和程度,因规定县市站每日须集中五倍于输往港口之人数,港口每日须集中五倍于土船之人数,以期输送工作不至间断。
(乙)日侨管理委员会提案
提案者:日侨管理委员会
议题:日产接管与日侨遣送工作,应如何配合办理,请公决案
理由:日侨财产之接管手续,应于日侨遣送前办理完成,俾于日侨遣送时,可以减少困难。惟此项日产接管工作,范围广泛,必须事前准备周到,实施时方能顺利进行,因此之故,日产处理委员会与日侨管理委员会两方面工作,似有经常保持密切联系之必要,以收分工合作之实效。(www.xing528.com)
办法:1.各县市政府查报之日侨调查表,经日侨管理委员会审核决定留遣后,十五日前即将每一县市之留遣人数,填表函送日产处理委员会。
2.日产处理委员会对于遣送回国日侨之财产,请于日侨遣送前五日派员接管完竣,并将接管结果通知日侨管理委员会。
3.嗣后关于各种调查及处理办法,双方应互相交换数据或指派负责人随时保持联系,以提高工作效率。
4.日侨管理委员会举办日侨调查关于财产部分之数据,日产处理委员会可派员参加统计。
提案者:日侨管理委员会
议题:回国日侨物品之没收及保管应如何联系请公决案
理由:本省日侨遣送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回国日侨实施物品检查时,如有超额物品、现金及禁带物品者,应予没收,发给正式收据,惟该项物品由没收至保管,应如何联系,似有规定之必要。
办法:1.回国日侨被没收之物品应归日产处理委员会分设保管机构,负责保管,惟为与日侨遣送切取联系起见,此项保管机构似应与日侨输送及检查机构密切配合,除日侨管理委员会基隆、高雄两办事处及各县(市)日侨输送管理站须一律设置保管人员外,似尚须以乡镇为单位设置保管人员。至金、银、珠宝、财币等保管,最好能委托银行、邮政代为负责。
2.没收物品除应由检查人员、保管人员及主管长官于正式收据上分别盖章,交由被没收之日侨存执外,检查员应将没收物品逐一点交保管员接管(不得逾十二小时),并取据呈送日侨管理委员会核备。
3.没收物品之处理办法,请由日产处理委员会另行订定之。
(何凤娇编:《政府接收台湾史料汇编》(上),“国史馆”1990年版,页457-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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