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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省日产处理委员会重要议决案及执行情况

时间:2026-01-26 理论教育 姚姚 版权反馈
【摘要】:议决:台湾省接收日人房屋修缮费处理规则第三、四两条:本年八月底改为本年九月底。

子、三十五年一月十九日第一次委员会议决案

案由:(一)拟具本省处理境内日人财产通则草案请详加研讨案。

议决:就草案已经检讨部分分别修正,其他各点,由常务委员详加研究拟订完善,呈请长官核定施行。关于改善接收程序部分,应由本会集中事权予以改善。

执行情形:经就通则草案修正为:“台湾省处理境内撤离日人私有财产应行注意事项”,呈奉行政长官公署核准通饬施行;并报行政院核备在案。

丑、三十五年四月十八日第二次委员会议决案

案由:(一)本会接收日产多承美军遣送组协助,拟由会备函致谢,请公决案。

议决:通过。

执行情形:已由会备函致谢。

案由:(二)本会顾问沙利文对接收日产贡献甚多,拟由会签请长官公署嘉奖案。

议决:通过。

执行情形:已由会签呈行政长官公署转呈陆军总部褒奖。

寅、三十五年四月十九日临时委员会议决案

案由:(一)拟具本省接收日人财产处理准则,请公决案。

议决:照修正通过,再会商法制委员会签呈长官公署核示。

执行情形:已呈奉行政长官公署核准公布施行,并报奉行政院修正为《办法》准予试办。

案由:(二)拟具本省日人房地产清查办法,请公决案。

议决:推法制委员会、地政局、台北市政府会同本会,根据事实整理后,签请长官公署核定施行。

执行情形:已在调查组办理中。

卯、三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三次委员会议决案

案由:(一)留用日侨财产应否即予接收,请公决案。

议决:留用日侨之不动产及企业,先行由县市分会接收;至于其本人所住房屋,在未遣送前仍准其使用。应行接收程序,由本会会商工矿、农林、财政各处及地政局、法制委员会、日侨管理委员会拟定实施办法,呈行政长官公署核准公告行之。

执行情形:经重拟“台湾省征用留居日人私有财产处理原则”四项,提交第五次委员会议讨论。

案由:(二)厘定拨归公营之财产估价标准,请公决案。

议决:由本会函请工矿、农林、交通、财政、会计各处,及专卖、贸易、卫生各局,暨秘书处统计室派主办人员会同研究标准。

执行情形:经于八月六日函请各有关机关派员来会讨论决定。并经制定拨归公用公营之日产估价标准,分电各机关查照办理。

案由:(三)本省接收日产现金,拟依性质规定缴解专户,或准予挪用以免纷歧案。

议决:加“如有债权债务关系,已设有清理机构者,准予留存清理结束后再行缴解”一条,余通过。再由本会商会计处及法制委员会办理之。

执行情形:制定各机关接收日产款项缴解办法四项,以署稿通令各机关遵办。

案由:(四)经人告发查获物资如有其他机关声明已经接收,但并未列送接收清册,应如何处理请公决案。

议决:通过。

执行情形:几经人告发查获之物资,并未列入接收机关所送之清册,或未将该项清册送会登记及呈报主管机关有案者,一律认为隐匿物资。经分电各接收机关查照。

案由:(五)本会经费请求中央就接收日产租售收入提成开支案。

议决:请求中央在日产台湾收入提支百分之五,租赁收入提支百分之二十,留拨本会及日侨管理经费之用。

执行情形:已呈请长官公署核转,嗣准会计处电以:奉交贵会请转呈行政院在日产租售收入项下提成留拨经费一案,查贵会三十五年度经费预算,业经奉院命核定准在日产收入项下开支。贵会第三次委员会决议之日产收入提成标准,似可转呈作为三十六年度经费来源;等由,经本会十月十五日会二八六二号电复照办。

辰、三十五年八月十五日第四次委员会议决案

案由:(一)关于接收日人公私有房屋租金之缴免拟订标准,请公决案。

议决付审查,并推民政处(地政局)、财政处、台北市分配公用房屋委员会、法制委员会、何副主任委员、游委员等负责审查。由何副主任委员召集。

执行情形:经予八月十九日召开审查会,并将审查结果提第五次委员会议讨论决定。

案由:(二)接收日人公私房屋,其修缮费有由人民或公教人员自理者,有由使用机关修理者颇不一律,兹拟具修缮费处理规则,请公决案。

议决:付审查,并推民政处(地政局)、财政处、台北市分配公用房屋委员会、法制委员会、何副主任委员、游委员等负责审查,由何副主任委员召集。

执行情形:并前案于八月十九日召开审查会,并将审查结果提第五次委员会议讨论决定。

案由:(三)日产禁止移转日期,究以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为限,抑以三十四年十月一日为限,请讨论公决案。

议决:由本会承办署稿,向行政院呈请维持本省原禁令八月十五日为限。

执行情形:本案以本省情形特殊,日人私有产业之不法移转为数繁多,且清查检举业经处理接收之案件亦复不少,如遽予更改限期,不特政府遭受损失,且有失政府威信,自应维持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以前为买卖移转有效限期,较为允当,经呈奉行政院节京陆一四三九三号指令:关于敌产停止移转,本院前令规定以三十四年十月一日为有效期限,业经呈奉国防最高委员会核准备案,应自奉命之日起改正,至该公署以前办理备案,一律不予翻案。

案由:(四)接收日产中,有已改为公用事业,其原有债务关系应如何办理,请公决案。

议决:照原案通过,关于债权债务清理各项办法,仍由清算委员会详细拟订实施。

执行情形:经将通过办法二项,分电各机关暨各县市分会查照。

巳、三十五年九月十二日第五次委员会议决案

案由:(一)接收日人公私有房屋,其租金之缴免标准及修缮费之处理规则,依照前次会议决于八月十九日召开审查会,审议结果提请决定。

议决:台湾省接收日人房屋修缮费处理规则第三、四两条:本年八月底改为本年九月底。第八条“均应”下加“在修缮之前”五字。第九条末加:“保证人亦负连带责任”九字。余通过。

执行情形:本案经呈奉行政长官公署核定后,由本会分行各机关照办。

案由:(二)本会组织规程近奉行政院修正核定。兹依据组织规程第十四条之规定,拟就本会办事细则三十条,敬请讨论公决案。

议决:通过。

执行情形:经呈奉行政长官公署核准公布施行,并报行政院核备。

案由:(三)留用日侨财产之接收原则,依照第三次委员会议议决,其接收程序召集有关单位拟定实施。兹以原拟呈院原则五项,尚有未协,重拟台湾省征用留居日人私有财产处理原则四项。敬请讨论公决案。

议决:第一项“直系血亲”四字,改为“家属”二字。第三项“衣服家具日用必须物品及业务上必须器具用品”二十字删去,改为“货物应予接收外余”八字;办法办理下“外应全部接收”六字删去。余通过。

执行情形:经将原则四项承办署稿分电各机关查照;并报行政院核备。

案由:(四)本省日产清算委员会拟定委托清算办法,提请讨论公决案。

议决:付审查。并推工矿、农林、交通、会计四处,法制委员会、日产处理委员会暨林委员忠为审查人,由日产处理委员会召集。

执行情形:经于九月二十三日召开审查会,并将审查后办法提第六次委员会议讨论公决。

案由:(五)拨归省公营之接收日产,其资产负债应如何清理,请讨论公决案。

议决:付审查。并推工矿、农林、交通、会计四处,法制委员会、贸易局、台湾银行、日产处理委员会暨林委员忠及其他关系机关为审查人。由日产处理委员会召集。

执行情形:经于九月二十四日召开审查会,并将审查结果提第六次委员会议讨论公决。

案由:(六)拨归公营之接收日产中,遇有国人股本据请退役者,应如何办理,请讨论公决。

议决:并第五案审查。

执行情形:合并前审查。

案由:(七)本省日产标售委员会拟定委托标售办法,提请公决案。

议决:通过。

执行情形:呈奉行政长官公署核定;并分电各机关遵照。

案由:(八)遣送征用日侨,其准带行李与现金是否照前规定办理,抑须另行规定,请讨论公决案。

议决:照前规定办理。

执行情形:照案办理。(https://www.xing528.com)

午、三十五年十月九日第六次委员会议决案

案由:(一)为遵召审查“台湾省日产清算委员会委托清算办法”草案完竣,检同审查结果报请公决案。

议决:照审查意见通过。

执行情形:已签奉长官公署公布施行;并函各有关机关查照。

案由:(二)为遵召并案审查“拨归公营之日产中,遇有国人股本据请退股应如何处理”及“拨归公营之接收日产,其资产负债应如何处理”两案,检同审查结果办法报请讨论公决案。

议决:照审查意见通过。

执行情形:经将审查结果之“拨归省公营之接收日产,其资产负债处理办法三项”,分电各机关暨各县市分会查照。

案由:(三)处理日人抵押债务,拟定办法请讨论公决案。

议决:付审查。并推农林、工矿、财政三处,台湾银行、土地银行、地政局、法制委员会、日产处理委员会、暨游委员弥坚为审查人。由日产处理委员会召集。

执行情形:经于十月十七日召开审查会,并将审查结果提第七次委员会议讨论公决。

案由:(四)瘠地无法出租,其赋税如何处理案。

议决:付审查。并推财政处、地政局、法制委员会、日产处理委员会、暨游委员弥坚为审查人,由日产处理委员会召集。

执行情形:经于十月十七日召开审查会,并将审查结果提第七次委员会议讨论公决。

未、三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七次委员会议决案

案由:(一)查本省日产停止移转,会经呈请行政院维持本省原禁令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为限。兹奉节京字第一四三九三号指令以:规定三十四年十月一日为有效限期,经呈奉国防最高委员会核备案,应自奉命之日起改正。至该公署以前办理各案,一律不予翻案。等因,经签询法制委员会意见以:本省在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以后之敌产移转买卖之数颇巨,如改为十月一日为有效日期,殊欠公允。本会前会拟“本国人受买日人财产有效限制办法”,经分电各县市政府提供意见中,拟并案办理,等由。究应如何办理,提请讨论公决案。

议决:本案再会商法制委员会签请核示办理。

执行情形:本案经再商法制会分电各县市政府提供意见,并召集有关机关集商,拟定台湾省日产清理移转办法,仍以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以前为限期,由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于三十五年十二月十七日公布施行;一面检同原办法,并抄同前进指挥所暨先后会同公告电请行政院核示。嗣奉指令以:敌产停止移转日期,前经本院规定以三十四年十月一日为有效期,并经陈奉国防最高委员会核准备案通饬遵行在案,自应全国一律遵办,所请未便照准。至该公署署字第六九二号公告,与规定未合,应即撤销。仰即遵照办理为要。等因;复经法制会签以:司法院三十五年十月七日第三二五〇号解释,自中华民国三十四年日敌接受波茨坦宣言之日起,人民隐匿或购买敌伪物资分别成立刑法上赃物罪,至在日敌接受宣言以前之隐匿或购买行为,尚不成立犯罪,等因;依此解释,与行政院所规定之有效限期略有出入,经再电奉行政院转奉国民政府令知:案经国防最高委员会议决,照司法院解释办理,等因:应即更正到省,经照办在案。

案由:(二)拟定本省接收之日资企业让售办法,提请讨论公决案。

议决:通过。送法制委员会审核后呈报行政院核准。

执行情形:已呈行政院核示中。

案由:(三)拟定各金融机构日人债务不动产抵押品处理办法,提请讨论公决案。

议决:地上建筑物尽先标售,土地俟行政院对本省土地政策确定指示后再行处理。

执行情形:照案办理。

案由:(四)为日产清算委员会自行清算案件,亦拟酌取公费,提请公决案。

议决:依照委托清算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收取,作为日产处理收入。至增加人员薪津,由本会统支,毋庸专款储存。

执行情形:已照案办理。

案由:(五)本会标售企业其底价在百万元以下拟委托标售,不在省外送登公告,是否有当,提请讨论公决案。

议决:呈请行政院核准备案后施行。

执行情形:已电奉行政院准予备案。

案由:(六)接收日人财产有无遗漏,应否分别责成各接收机关负责查对,提请公决案。

议决:就企业方面尽先检查公有部分,签请长官公署通饬各机关负责办理。私有部分由本会督促各分会办理。如有遗漏应即补行接收。并限本年十二月底办理完竣。

执行情形:经电各机关并饬各分会分别照办。

案由:(七)拟定本省接收日人房屋让售办法,提请讨论公决案。

议决:通过。送法制委员会审核后呈报行政院核准。

执行情形:已呈行政院核示中。

案由:(八)为遵召审查“处理日人抵押债务办法”一案,将审查结果提请讨论公决案。

议决:照审查结果通过。

执行情形:经再拟定详细处理日人抵押债务案提第九次委员会议讨论。

案由:(九)为遵召审查“瘠地无法出租其赋税如何处理”一案,将审查结果提请公决案。

议决:由接收机关就日产收入项下统筹支付,并呈报行政院核备。

执行情形:经电奉行政院指示:瘠地应设法改良,尽量利用,其收益确属不敷纳税者,准由日产收益统筹支付。其收益余额,则应以财产孳息收入科目解缴国库。

申、三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八次委员会议仅报告事项无议案

酉、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九次委员会议决案

案由:(一)为第一批一、二两次暨第二批台北区未售出企业,拟重行招标,当否提请公决案。

议决:①先通知该企业原台股及原经营人征询意见(限十天内答复),如愿照底价承购者,以原台股为第一优先,原经营人为第二优先,决定后报请行政院准予让售。②除前项让售外,其余企业如有机关拟请拨用,凡属日台合资者,应由该机关征商台股同意后照底价让售。③一百万元以下得照规定委托标售:其底价应否减低,会商主管机关视情形决定,重行标售。

执行情形:已照案办理。

案由:(二)为拟请修正标售规则第十五条,使标售日产不因人数限制迅速脱售,可否?提请公决案。

议决:通过。

执行情形:已修正为“参加投标不限人数,以超过底价最高者为得标”。公告施行。

案由:(三)处理日人抵押债务案。

议决:向长官公署请示。

执行情形:经订定“各金融机构日人抵押债务应行注意事项”公告施行。

案由:(四)日人时代本省原有地方社团及合作组合之日产部分,迄有尚未接收清理,应如何办理案。

议决:照拟定办法通过其团体之性质请法制委员会解释。

执行情形:已将原办法三点通电民政处合作事业管理委员会、各县市政府、各分会照办。

案由:(五)为日台合股会社,在未处理前由台股主持继续经营,其盈亏应如何核算案。

议决:俟日台合股会社之盈亏情形报会后,会同主管机关办理。

执行情形:已照案办理。

案由:(六)凡属港内沉船,或沉没物资,原未经日人列册移交,似不宜视同日产,拟交主管机关处理案。

议决:并同埋藏地下物资之挖掘处理,请示行政院。

执行情形:已向行政院请示中。

戌、三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第十次委员会议决案

案由:(一)本会及所属各县市分会,遵奉长官批示一律于四月底结束,兹拟定本会结束纲要,提请讨论。

议决:通过。接管机关是否财政处,请行政院核示确定。

执行情形:经以本会四月底结束,未了业务移交财政处接办,电奉行政院卯齐十电示准予照办在案。

案由:(二)为奖励民营事业,优先售与接收日资企业,树立合作工厂制度案。

议决:办法第四项删去。二、三两项请示行政院办理。

执行情形:已向行政院请示中。

(秦孝仪主编,张瑞成编辑:《光复台湾之筹划与受降接收》,

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90年一版,页497-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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