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至1998年,自治区人大均设有华侨委员会。1998年1月,自治区第九届人大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外事华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至2008年不变。
历任主任委员
李素芬 1990.04—1998.01
马继汇 1998.01—2003.01
雷爱祖 2003.01—2008.01
历任副主任委员
潘家义 1993.01—1998.01(www.xing528.com)
郭圆君 1993.01—2003.01
卢光明 1993.01—2003.01
庄应烘 1993.01—2003.01
何培嵩 2003.01—2008.01
外事华侨委员会主要职责:审议自治区人大主席团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交付审议的有关地方对外交往和华侨事务方面的议案,提出审议报告和处理意见;拟定并向自治区人大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本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对外交往、华侨事务方面有关的议案或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政策相抵触的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对外交往和华侨事务方面的决定、决议、命令、意见、规章等行政文书,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报告;审议自治区人大主席团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关于质询的答复,必要时向自治区人大主席团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办理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外事、侨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对涉及外事、侨务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提出建议,必要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听取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外事、侨务工作情况汇报,必要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对属于自治区人大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外事、华侨有关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必要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同全国人大、自治区人大归侨代表的联系,听取他们的意见,了解侨胞关心的问题,及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汇报,向有关部门反映;协助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积极开展与外国地方议会的交往工作,做好相关事宜;办理自治区人大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交付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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