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至2008年,自治区第八、第九、第十届人大设有民族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历任主任委员
庾日晶 1988.01—1993.01
覃立勋 1993.01—1998.01
陆武雄 1998.01—2003.01
黄海坤 2003.01—2008.01
历任副主任委员
雷进泉 1993.01—1998.01
潘瑞才 1993.01—1998.01
杨通明 1993.01—1998.01
周菊英 1993.08—1998.01(www.xing528.com)
陆育德 1996.01—1998.01
韦安基 1996.01—1998.01
卢玉娟 1998.01—2003.01
丁玉治 1998.01—2001.05
刘扬春 2003.01—2008.01
黄金宝 2003.08—2008.01
孙 屹 2005.12—2008.01
农立进 2007.01—2008.01
民族委员会主要职责:审议自治区人大主席团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民族问题的议案,审议由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中涉及民族问题的条款,并提出意见;研究、草拟和审议有关民族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指导、协助自治县制定自治法规,审议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自治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向自治区人大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同民族方面有关的议案和法规草案;对有关民族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对属于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有关民族工作进行检查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和建议;联系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民族工作部门,听取专题工作汇报;加强同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民族工作机构的联系与交流,加强同各市、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及其民族工作机构的联系;办理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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