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月,自治区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设立,下设办公室,至2008年不变。
历任主任委员
何家当 1998.01—2003.01
魏祖锦 2003.01—2008.01
历任副主任委员
赵楚瑜 1998.01—1999.03
卞百林 1998.01—1999.03
彭庆山 1998.03—2008.01(www.xing528.com)
陈章进 1998.11—2003.01
王世民 2000.01—2003.01
安秀莲 2003.01—2008.01
唐茂清 2005.07—2008.01
陆炳华 2007.05—2008.01
内务司法委员会主要职责:审议自治区人大主席团或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议案,提出审议报告。研究办理自治区人大主席团或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代表或者委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办理结果报告,并答复代表或委员;起草或审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法规草案和决定、决议草案;办理自治区人大主席团或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提出报告;向自治区人大主席团或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议案;对属于自治区人大或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该专门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审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自治区内务司法机关、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被认为与现行法律、行政和地方法规有抵触的涉及内务司法方面的决议、决定和规范性文件并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承办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协助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理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有关工作;受理人民群众对内务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开展外事交流或参加其他外事活动;办理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