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至2008年,自治区第八、第九、第十届人大设有法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历任主任委员
苏民世 1993.01—1998.01
吴韩丽 1998.01—2008.01
历任副主任委员
周民霖 1993.01—1998.01
周菊英 1993.01—1993.08
汪锦白 1993.01—1998.01
何家当 1996.01—1998.01(www.xing528.com)
梁承宪 1998.01—2003.01
曹金养 1998.01—2003.01
韦剑锋 1998.01—2003.01
吴 汉 2000.01—2001.01
韦宣仁 2003.01—2008.01
曾学愚 2004.11—2009.09
法制委员会主要职责:对提请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向自治区人大主席团或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文本;提出与该专门委员会职责有关的议案和审议,办理自治区人大主席团、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以及主任会议交办的议案;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做好准备工作;检查有关方面对国家法律和本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组织对专门问题的调查并提出意见;办理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自治区第八届人大期间,法制委员会将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移交给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机构。1996年8月,法制委员会将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等工作移交给同月成立的法制工作委员会。1997年12月,法制工作委员会撤销后,这些职责继续由法制委员会履行。自治区第九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将有关执法监督工作移交给内务司法委员会。自治区第十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将答复法律法规询问、办理代表建议、征求国家法律草案意见、拟定立法计划和规划、编撰地方性法规汇编等工作移交给法制工作委员会。2001年自治区制定立法条例后,法制委员会对法规草案的审议改为统一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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