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工程量清单的组成与格式-电气安装工程造价

工程量清单的组成与格式-电气安装工程造价

时间:2023-10-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工程量清单各种表格作为清单项目和工程数量的载体,是工程量清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招标最高限价和投标报价的依据,是签订工程合同、调整工程量和办理竣工结算的基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的格式见表8-1。如上所述,《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中根据工程特点和工程性质,将通用安装工程划分为12个工程类型附录和1个措施项目附录。

工程量清单的组成与格式-电气安装工程造价

工程量清单主要由工程量清单封面、总说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以及所必要的附表等组成。工程量清单各种表格作为清单项目和工程数量的载体,是工程量清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招标最高限价和投标报价的依据,是签订工程合同、调整工程量和办理竣工结算的基础。

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注意采用统一格式,一般应由下列内容组成:

1.封面

封面应由招标人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由造价员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造价员或造价工程师)承担,并由具有造价工程师(或中级造价员)资质人员负责审核,并签字盖章。其格式如图8-2、图8-3所示。

978-7-111-47602-3-Chapter08-2.jpg

图8-2 招标工程量清单封面格式

978-7-111-47602-3-Chapter08-3.jpg

图8-3 招标工程量清单封面扉页格式

2.总说明内容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招标项目,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其总说明应按单位工程编写。工程量清单的总说明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包括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期、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交通运输情况、自然地理条件和环境保护要求等。

(2)工程招标发包、分包范围。

(3)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4)工程质量、材料质量、施工等的特殊要求。

(5)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和《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2013)中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设置有明确规定,是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因此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均应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编制,并按照工程项目的实际操作程序选择工作内容。做到“五个统一”,即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项目特征统一(指规定描述项目特征的内容)、计量单位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这就是说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是由构成工程实体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组成,规定了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五个要件,即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五个要件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缺一不可。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的格式见表8-1。

8-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978-7-111-47602-3-Chapter08-4.jpg

注: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建标[2003]206号)的规定,为计取规费或其他费用,在本表中可增设:“直接费”、“人工费”或“人工费+机械费”等栏目。

(1)项目编码(item code) 项目编码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和措施项目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以五级编码设置,用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格式为:

978-7-111-47602-3-Chapter08-5.jpg

项目编码共分为5级,第1级(第一、二位)为专业工程代码。即将建设工程划分为:01—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02—仿古建筑工程;03—通用安装工程;04—市政工程;05—园林绿化工程;06—矿山工程;07—构筑物工程;08—城市轨道交通工程;09—爆破工程。例如本书所介绍的电气安装工造价内容就属于通用安装工程专业范围,故专业工程代码应选择“03”。

第2级(第三、四位)为附录分类顺序码。例如根据工程特点和工程性质,将通用安装工程(03)划分为12个工程类型附录和1个措施项目附录。工程类型附录:01—附录A机械设备安装工程;02—附录B热力设备安装工程;03—附录C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04—附录D电气设备安装工程;05—附录E建筑智能化工程;06—附录F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07—附录G通风空调工程;08—附录H工业管道工程;09—附录J消防工程;10—附录K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11—附录L通讯设备及线路工程;12—附录M刷油、绝热工程。措施项目附录:13—附录N措施项目。例如附录分类顺序码“04”,其含意为“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第3级(第五、六位)为分部工程顺序码。以电气设备安装工程为例,共划分为14项分部工程:01—变压器安装;02—配电装置安装;03—母线安装;04—控制设备及低压电器安装;05—蓄电池安装;06—电机检查接线及调试;07—滑触线装置安装;08—电缆安装;09—防雷接地装置;10—10kV以下架空线路;11—配管、配线;12—照明器具安装;13—附属工程;14—电气调整试验。

第4级(第七~九位)为分项工程顺序码。以分部工程配管、配线(11)为例,又划分为6项分项工程:001—配管;002—线槽;003—桥架;004—配线;005—接线箱;006—接线盒

第5级(第十~十二位)为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码,由编制人员确定。值得注意的是,在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时,应特别注意项目编码中的第十~十二位不得出现重码。对于项目名称相同,项目特征不同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应按001,002,…,顺序排列编制。如在同一个单位工程中要安装一批型号相同的成套型荧光灯YG2-11×40W,其中有一部分为吸顶安装,另一部分为链吊安装,规范规定其项目名称均称作“荧光灯”,故项目编码应编制为030412005001、030412005002。例如某标段(或合同段)的工程量清单中含有2个单位工程,需安装项目特征完全相同钢制桥架500×150。但在工程量清单中需反映出每个单位工程的桥架安装工程量,以便工程分包、管理、竣工验收和结算。因此在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时应分别计算各单位工程桥架安装的工程量。若第一个单位工程的桥架安装项目编码为030411003001,则第二个单位工程的桥架安装项目编码应为030411003002。

(2)项目名称(projectname) 项目名称应根据有关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并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特征实际选择确定。如上所述,《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50856—2013)中根据工程特点和工程性质,将通用安装工程(03)划分为12个工程类型附录和1个措施项目附录。在各个附录中,均详细列出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作内容,由此可见,《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中的附录就是确定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量计算和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重要依据。由于工程建设中的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和新工艺等不断涌现,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有可能会出现《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2013)的附录中未包括的工程项目,编制人可作项目补充。根据规范规定,所补充项目的项目编码由专业工程代码(01、02、03、……、09)加字母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即从××B001起顺序编制,并应报当地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备案。值得注意的是,所补充的分部分项项目也必须具备“五要素”,即补充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及工作内容、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计量单位也应综合考虑完成该项目的各项工作内容的计量单位,且应尽可能使单位换算方便。

(3)项目特征(item description) 所谓项目特征,是指对项目实体名称、型号、规格、材质、品种、质量和连接方式等作出准确和全面的描述,按不同的工程部位、施工工艺或材料品种、规格等分别列项,它是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是区分清单项目的依据,是履行合同义务的基础,也是确定一个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不可缺少的重要依据。因此,对各工程项目名称均需要全面了解其项目特征和工作内容。为了达到规范、简捷、准确、全面描述项目特征的要求,须遵循以下原则:①项目名称和项目特征应符合《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2013)和本地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所列的附录之规定,并结合拟建工程实际确定,以达到能满足确定综合单价的需要。即必须对体现项目特征并对工程报价有实质性影响的内容进行实事求是和恰如其分的描述。②若采用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并能够全部或部分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时,项目特征描述也可直接采用详见××图集号××图号的方式;③对不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部分,或未描述到的其他独有项目特征,由清单编制人视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可应用文字描述,力求达到准确和全面描述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的要求。

工作内容是指完成该清单项目可能发生的具体工作内容,可供招标人确定清单项目和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参考。例如在进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时,就必须以工作内容为依据进行组价。

凡工作内容中未列入且在施工过程中将发生的工作内容,投标人也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工作内容编制,不作修改补充。一般应依据工程量清单项目和工程量数量进行工程投标报价。

(4)计量单位(units of measurement) 计量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及本地区颁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如《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中规定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相应计量单位确定。如果附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时,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选择确定其中一个计量单位。另外工程量的有效位数应按以下规定确定:例如以重量计算的项目,一般以吨(t)(保留三位小数,第四位四舍五入)或千克(kg)(保留二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为计量单位;以体积计算的项目,一般以立方米(m3)为计量单位(保留二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以面积计算的项目多以平方米(m2)为计量单位(保留二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以长度计算的项目则以米(m)为计量单位(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而以自然计量单位计算的项目,一般以个、套、块、樘、组、台等为计量单位,应取整数;没有具体数量的项目,则以系统、项等为计量单位,也应取整数。如果某专业有特殊规定设置专用计量单位时,再另外加以说明。对于编制人所补充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在确定其计量单位时,应综合考虑组成该项目中各工作内容的计量单位,以使其统一或便于换算。

(5)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程量计算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以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有关技术经济文件,按照国家发布的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单位等规定而进行的工程量计算活动。工程量计算规则是指有关定额职能部门对清单项目工程量的计算方法所做出的统一规定,通过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工程数量。除另有说明外,所有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应以实体工程量为准,注意在实体工程量中一般应包括规范规定的预留、附加工程量。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应严格执行工程量清单,在综合单价中应考虑主材损耗需要增加的工程量。

4.措施项目清单

所谓措施项目(preliminaries),是指为完成某一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不构成工程实体的项目。措施项目分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及其他措施项目和专业措施项目,分别在表8-2和表8-3中列出,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选择列项。措施项目费是由国家授权机关根据有关的方针政策,按安装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一些特殊问题而制订的相应的参考费率。在措施项目中,常列入的项目主要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包括环境保护、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和临时设施)、冬雨季夜间施工、二次搬运、脚手架、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等措施。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为不可竞争的费用。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以外,应结合工程实际、企业自身实力和各竞标单位的具体情况,以参考费率为依据重新确定合适的费率来进行措施项目清单计价。

措施项目清单的编制需考虑多种因素,除工程本身的因素以外,还涉及水文、气象、环境和安全等问题。招标人在编制措施项目清单时,应根据拟建工程具体情况,参考表8-2、表8-3对建设工程可能发生的措施项目列项。如出现表8-2、表8-3中未列出的措施项目,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对措施项目清单作补充。对于表8-3中的“其他措施”项目,必须根据实际措施项目名称,明确措施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围。即凡是能够计算出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编制,并要求列出该措施项目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等;而对于不能计算出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则以“项”为计量单位进行编制。在投标单位进行投标报价时,所编制的措施项目计价表中的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必须与措施项目清单一致,也可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拟建工程具体情况适当补充措施项目。对于投标人所补充的措施项目,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补充于“其他措施”项中,并排列在措施项目清单所列项目之后。如果招标文件无规定时,投标人所补充的措施项目应单列,并在投标书中加以说明。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格式见表8-4和表8-5。

8-2 安全文明施工及其他措施项目一览表

978-7-111-47602-3-Chapter08-6.jpg

(续)

978-7-111-47602-3-Chapter08-7.jpg

注:1.本表所列项目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计算措施项目费用,需分摊的应合理计算摊销费用;2.高层施工增加:①单层建筑物檐口高度超过20m,多层建筑物超过6层时;②凸出主体建筑物顶的电梯机房、楼梯出口间、水箱间、瞭望塔、排烟机房等不计入檐口高度。计算层数时,地下室不计入层数;3.施工排水是指为保护工程在正常条件下施工而采取的排水措施所发生的费用。施工降水是指为保证工程在正常条件下施工而采取的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所发生的费用;4.在编制措施项目清单时,还需参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有关规定,如陕西省将夜间施工和冬雨季施工合并为1项。

8-3 部分专业措施项目一览表

978-7-111-47602-3-Chapter08-8.jpg

注:1.由国家或地方检测部门进行的各类检测,指安装工程不包括的属经营服务性项目,如通电测试、防雷装置检测、安全、消防工程检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等;2.脚手架按各专业工程分别列项;3.其他措施项目必须根据实际措施项目名称确定项目名称,明确描述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围。

8-4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

978-7-111-47602-3-Chapter08-9.jpg

(续)

978-7-111-47602-3-Chapter08-10.jpg

注:1.本表适用于以“项”为计量单位计价的措施项目;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建标[2003](206号)的规定,“计算基础”可为“直接费”、“人工费”或“人工费+机械费”;3.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属于不可竞争的费用,其计算方法是按“(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不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其他项目费)×规定费率。

8-5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

978-7-111-47602-3-Chapter08-11.jpg

注:本表适用于以综合单价形式计价的措施项目。

5.其他项目清单

其他项目清单包括除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措施项目清单的项目以外,为完成工程施工可能发生的费用项目。一般情况下,其他项目清单一般可按以下内容列项:①暂列金额;②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③计日工;④总承包服务费。由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准、复杂程度、工期的长短、工程的组成内容、以及发包人对工程管理的要求等不同,将会影响到其他项目清单列项的内容。这就是说,在进行其他项目清单列项时,上述四项列项内容可作参考,编制还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补充列项内容。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见表8-6,同时还附有暂列金额明细表8-7、材料、设备暂估单价表8-8、专业工程暂估价表8-9、计日工表8-10和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8-11等。

8-6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www.xing528.com)

978-7-111-47602-3-Chapter08-12.jpg

注:材料暂估单价计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此处不汇总。

8-7 暂列金额明细表

978-7-111-47602-3-Chapter08-13.jpg

注:此表由招标人填写,如不能详列,也可只列出暂列金额总额,投标人应将上述暂列金额计入投标总价中。

8-8 材料、设备暂估单价表

978-7-111-47602-3-Chapter08-14.jpg

注:1.此表由招标人填写,并在备注栏内说明暂估价的材料、设备拟用在哪些清单项目上,投标人应将上述材料、设备暂估单价计入投标报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招标人则应将上述材料、设备暂估单价计入招标最高限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注意在编制招标最高限价和投标报价时,材料、设备的暂估单价均不得进行调整。

2.材料应包括原材料、燃料、构配件以及按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设备。

8-9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978-7-111-47602-3-Chapter08-15.jpg

注:此表由招标人填写,投标人则应将上述专业工程暂估价计入投标总价中。

8-10 计日工表

978-7-111-47602-3-Chapter08-16.jpg

注:此表项目名称、暂定数量由招标人填写。在编制招标最高限价时,招标人应按有关计价规定来确定综合单价;在编制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应自主确定综合单价,自主报价,并计入投标总价中。

8-11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978-7-111-47602-3-Chapter08-17.jpg

(1)暂列金额(provisional sum) 暂列金额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暂列金额主要是根据工程建设的客观规律,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对设计不断地进行优化和调整,发包人(业主)可能会随工程建设进展而提出新的设计施工要求,以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还存在其他诸多不确定性因素等发生的价格调整所设立的费用,以便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控制目标。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或招标人编制招标最高限价时,均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暂列金额填写,不得调整。值得注意的是,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这就是说,暂列金额列入总价包干合同中也不一定属于中标人所有,暂列金额是否属于中标人将取决于具体合同的约定,只有按照合同约定程序条款实际发生后,才能成为中标人应得款额,并纳入合同结算价款中。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应尽量做到对暂列金额预测的准确性,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工程变更签证,以保证合同结算价格不超过合同价格。

(2)暂估价(primecost sum) 暂估价是指从工程招标阶段至签订合同协议过程中,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要发生,但暂时又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单价以及需要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的金额。即在工程招标阶段预测必然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某项工程需要由专业工程承包人完成而暂时无法确定的价格或金额。采用这种价格形式,既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原建设部等九部委第56号令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相一致,又可对施工招标阶段中一些无法确定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分包价格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解决办法。暂估价如属于材料、设备价格时,招标人应根据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其单价,并应反映当期市场价格的实际水平。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或招标人编制招标最高限价时,均应按材料、设备的暂估单价计入到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且不得随意调整。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可以通过招标或协商确定材料、设备的实际采购价格,当材料、设备的实际采购单价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暂估单价不同时,应在工程结算时将其全部差额以差价方式调整总造价,并由发包人承担全部差价风险。而暂估价为专业工程价格时,则应以“项”为计量单位,应区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依据估算,且其价格为综合暂估价,并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管理费和利润等。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或招标人编制招标最高限价时,均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专业工程暂估价的金额填写,不得调整。

(3)计日工(dayworks) 计日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也就是说,计日工是为了解决现场发生的零星工作的计价而列出的项目,是以完成某零星工作所需耗费的人工工日、材料数量和机械台班等进行的计量,并按“计日工”表中填报的适用项目的单价进行计价。所谓零星工作,一般是指合同约定以外或因变更而产生的,且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应项目的额外工作。应根据工程项目实际和实践经验,在计日工表中应尽可能列全项目,估算出的暂定数量应较准确。由于计日工多为实发性、无法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缺少计划性,往往会影响到承包人计划内的工作,还会造成生产资源使用效率降低。另外计日工清单往往忽略给出一个暂定的工程量,无法纳入有效竞争,所以计日工单价水平一般高于工程量清单的价格水平。

(4)总承包服务费(main contractor's attendance) 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总承包人可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对自行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各项费用。即指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招标人(业主)进行专业工程发包、自行采购材料和设备时要求总承包人为所发包的专业工程提供协调和配合服务;对招标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提供验收、保管或采购咨询等服务;对施工现场施行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对竣工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和整理等工作,由招标人向总承包人支付的费用。一般来说,招标人(或发包人)应在其所编制的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或总承包人)对专业工程分包、自行采购供应部分的材料、设备等的服务范围及深度。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最高限价时应根据招标文件中所明确的投标人对专业工程分包、自行采购供应部分的材料、设备等的服务范围及深度,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预计该项费用。例如《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2009)中,对编制最高限价时如何计取总承包服务的方法有明确规定,即:

总承包服务费=专业工程分包工程造价×(2~4)%+发包人自行采购供应部分的材料、设备款额×(0.8~1.2)%(8-1)

而投标人则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的服务项目内容、范围、深度及工程实际情况,自主确定总承包服务费的报价。

6.规费项目清单

规费(statutory fee)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设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建设工程工程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中规定规费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①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障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②住房公积金;③工程排污费。在编制规费项目清单时应结合《建设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照省极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例如《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中规定规费项目清单应按下列内容列项:

1)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2)住房公积金。

3)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政府和有关权力机关将根据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不断完善和创建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需要,不断地对规费项目进行调整。在进行规费项目清单列项时,应特别注意要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加以补充调整规费项目。

7.税金项目清单

税金(tax)是指国家以法律手段对一部分社会产品(资金)进行再分配,以无偿方式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税金收取具有强制性和可操作性,是以法律形式规定的,是法律的有机组成部分。纳税人必须依法照章纳税,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税收的强制性和可操作性是国家财政收入的可靠保证。税金收取具有无偿性,国家通过税收的方式将一部分社会产品(资金)收归国家所有,不需要支付任何报酬费用。税金收取还具有固定性,即国家对纳税对象、税额计算办法、税率和纳税时间等均以法律形式作出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改变。征收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共同遵守征税、纳税的有关规定,按标准征收、缴纳税金。

对于“营改增”之前的工程项目,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的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税金由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四部分组成。因此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

4)地方教育费附加。

如果国家税法发生变化,地方政府或税务部门依据职权对上述税金项目清单内容进行补充或调整,并应按有关规定列项,对税金项目清单进行补充。

一般可将规费项目清单与税金项目清单合并为“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见表8-12。

8-12 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978-7-111-47602-3-Chapter08-18.jpg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关于简并营业税改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文件,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为“营改增”,并要求从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营改增”的调整原则是:同一合同工程项目,“营改增”后造价水平保持稳定企业的税赋应有所降低。

实行“营改增”具有以下优点:①“营改增”不仅使结构性减税及税制更加完善,也是配合我国宏观经济形势发展、转变经济增长发展方式的一项改革。通过“营改增”减轻税负,可实现对市场主体的激励,增强税制优化对生产方式的引导;②“营改增”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多环节经营活动被重复征税的问题,可促进各类纳税人之间的分工协作;③“营改增”可以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将更有利于第三产业随着分工细化而实现规模拓展和质量提升;④“营改增”对投资者而言,相当于降低了投入成本,故有利于扩大投资需求;而对于生产者或消费者而言,在生产及流通领域消除了重复征税而使纳税额降低,即减轻纳税额而扩大了国内需求;⑤“营改增”将实现出口退税,从而改善了外贸出口;⑥“营改增”将促使第三产业发展,带动社会需求,扩大生产供给,从而促进社会就业。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则根据国家有关“营改增”的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计价体系的具体情况,颁布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的工程量清单计价程序。以陕西省为例,2016年4月28日发布了《关于调整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陕建发[2016]100号),结合本省计价依据体系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和具体调整办法。

在现行计价依据不变的前提下,采取过渡性综合系数法计算“营改增”工程造价。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先分别计算营业税下的不含税工程造价和增值税下的税前工程造价。营业税下不含税工程造价ZS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等四大清单费用之和。综合系数为增值税下税前工程造价与营业税下不含税工程造价之比的百分数,即

ζ=ZP/ZS×100% (8-2)

式中 ζ——综合系数;

ZP——增值税下税前工程造价;

ZS——营业税下不含税工程造价。

综合系数的确定,一般是依据对各种类型实际工程项目的测算,由工程造价管理职能部门发布过渡性综合系数值。例如安装工程专业(长距离输送管道土石方工程除外)的综合系数ζ=91.72%。这样,由式(8-2)可计算“增值税下税前工程造价”,并作为增值税的计税基础。

执行“营改增”征税前、后的计价程序见表8-13和表8-14。由此可见,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计价程序中,在执行“营改增”后,其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的计算没有变化,只是税金计算不同。

8-13 执行“营改增”征税后工程量清单计价程序表

978-7-111-47602-3-Chapter08-19.jpg

8-14 执行“营改增”征税前工程量清单计价程序表

978-7-111-47602-3-Chapter08-20.jpg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