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政府对高校科研经费投入的主要分配方式是自由竞争。美国高校科研资助主要来自三大渠道:其一是来源于联邦政府的各职能部门的高校科研项目竞争性经费。竞争性经费的大头一般都拨付给了少数科研实力雄厚的研究型大学;其二是来源于各州和地方政府的科研经费资助拨款。这类预算拨款主要为高校提供科研辅助经费、科研基础设施经费和部分区域性研究项目经费,资助的重点在应用和发展研究以及研究成果的转化等方面;其三是联邦政府委托大学运营管理的国家实验室间接资助高校的公共科研预算经费。以密歇根大学(University of Michigan)[1]为例,作为美国科研经费名列前茅的公立大学,其从联邦政府国立卫生研究院、国家科学基金会、国防部、能源部等职能部门获得的科研经费约占科研经费总量的60%以上,从企业等非联邦政府机构获得经费约占科研经费总量的10%以下。[2]为提高不同种类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和效益,美国联邦政府从国家政策和内外部监督控制等方面对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执行情况和结题等进行了科学、规范的管理。做实科研绩效管理,是提升科研投入产出效率的重要举措。为确保科研绩效评价的客观、公正和专业,美国高校科研绩效评价主要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价。
在联邦政府层面,联邦政府虽然提供了超过半数的科研经费,但并没有设立一个统一的全国性科研领导机构,而是在某些与科研管理有关的部门或政府管理机构设置科技评价办公室,将科研的管理权分散到联邦政府的各个职能部门。[3]例如美国国会技术评价办公室(OTA)、国会预算办公室(CBO)、国会研究服务部(CRS)、美国总审计署(GAO)等。[4]此外还包括如美国国家自然基金会(NSF)、美国卫生研究院(NIH)等美国高校最主要的科研资助机构所延聘的专家团体。其中,NSF一半以上的项目主管是依据《政府间职员法案》(Intergovernmental Personnel Act,IPA)临时聘请的科学家、工程师和教育家,他们作为专业的第三方,在科研项目的立项、执行和绩效评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www.xing528.com)
在民间层面,美国政府依据《史蒂文森·怀特勒技术创新法》《拜杜法案》以及《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等相关法律履行评价职责,委托一大批高水平、相对稳定的社会咨询评价机构(Government contractor),包括企业和非营利机构等民间评价机构,独立于行政部门开展工作,承担“去行政化”的评价活动。此外,除了如世界技术评价中心等独立的、国家水平的非营利性评价组织外,美国还拥有大量承接政府评价职能转移的专业学术评价机构。作为“出资方”,美国政府可以决定“做与不做”,却不能轻易改变“做什么”和“怎么做”。这种出资人和执行者相分离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保证评价的公正、专业与客观。联邦政府和专业评价执行者之间建立相互监督协作机制,充分发挥监督合力,减少了徇私舞弊与暗箱操作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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