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力量的逐步介入,催生了高校研究的商业化趋势,对美国高校而言,为提升自身科研水平和满足社会需求,必须通过加强与政府、企业合作,促进科技转化,以获得更多的科研资助,从而提升科研水平。联邦政府、企业和高校都意识到了科技进步在推动经济竞争方面的巨大潜能,于是日益注重高校科研与企业的密切合作。联邦政府通过颁布相关法案,调整资助方式,以促进大学-企业合作。企业更是积极参与,通过向高校提供科研项目与科研资金,以获取相应的研究成果和专利;大学也借助这一趋势,在商业化大潮中开始通过科研获取更多资金。政府、企业与高校三者之间的关系进一步融合,呼唤新的制度环境。在这种历史背景下,联邦政府先后制定颁布《史蒂文森·怀特勒技术创新法》[1](the Stevenson-Wydler Technology Innovation Act)、《拜杜法案》(the Bayh-Dole Act)以及《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the Government Performance Results Act,GPRA)。进一步鼓励高校与政府、企业和社会合作,长足发挥科研效益,以及开展科研绩效评估,促进科研发展。
经由战后经济的迅速发展,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技术与工业创新已经成为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核心力量,人们生活水平的改善、新产业和就业领域的开拓、公共服务的增加乃至国家竞争力的增强,无不依赖于技术和工业创新。在当时,大学的合作伙伴仍限于联邦政府,而中小型工商企业在促进产业与技术创新上业已展现出巨大潜力。这种情况下,促进大学与企业合作,进一步释放大学科研创新活力以促进科技转化就成为必然。1980年,联邦政府出台了《史蒂文森·怀特勒技术创新法》。该法案旨在鼓励技术创新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环境改善以及社会福利。通过建立相关组织,提高政府在促进科研方面的职能,通过创办产学合作研究中心以促进技术发展;通过联邦、地方政府以及私人企业的合作,培训科技人员,促进技术发展与成果转化,鼓励学术、企业与政府实验室之间的科技人员交流。
同年,联邦政府出台了《拜杜法案》,旨在允许美国各大学、非营利机构和小型企业为由,联邦政府资助的科研成果申请专利,从而拥有知识产权,并通过技术转让而商业化。[2]该法案指出了联邦政府如何通过鼓励科研来满足日渐增长的公共利益需要的途径,确定了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作用,明确了大学科研对政府与赞助商的商业角色。该法案由此改变了联邦政府资助科研的模式,促使由拥有式的“管家模式”向赞助商所有的模式转化。[3]并由此进一步影响到大学科研评价。
《史蒂文森·怀特勒技术创新法》鼓励大学-工业共享其合作科研成果,《拜杜法案》让高校里的科研人员有权通过其研究发明获得专利权并进而获取相关利润。这两项法案的颁布实施,充分鼓励大学迈向广阔的社会。一方面,通过鼓励创办产学研合作中心等跨学科研究组织,密切大学-企业合作关系,大学的科研前景更加广阔;另一方面,通过赋予大学相关专利获得权,以方便大学赚取利润,促使大学积极主动地投身资金筹集事业,同时也使大学在市场经济中更为灵活主动。
随着两项法案的深入实施,“政府—大学—企业”协作关系的市场化趋势进一步凸显,与此同时,20世纪80年代在欧美国家兴起的“新公共管理运动”的深入推进,使得社会各界对政府机关效率低下、浪费严重、政策失效等问题的关注程度日渐提升,关于政府问责的意识逐渐普及开来。在这种背景下,1993年,克林顿政府通过了《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the Government Performance Results Act,GPRA)。旨在积极推动政府管制制度变革,运用全面质量管理、标杆管理等方法促进政府机构改进服务,推广绩效管理,从而再造廉洁、高效的政府。根据GPRA条文规定,其目的在于发起项目绩效改革,提高联邦项目效力,回应公众关注,改善服务质量,从而增强民众对政府能力的信心。该法案特地规定,政府部门须向国会和联邦政府管理和预算办公室(OMB)提交战略规划、年度绩效计划和年度绩效报告。[4]该法案也是世界范围内最早通过的政府绩效法案,发挥了显著的国际影响,相应地,对联邦政府资助下的大学科研也发挥了重要影响。十余年后,时任总统奥巴马签署通过了该法案的修订版《政府绩效与结果修正法案》(Government Performance and Results Modernization Act,GPRMA)。两相比较,GPRMA是在GPRA实施基础上的完善,参与主体进一步多元化,评价目标进一步细化,并强调了顾客服务评估、效率评估等方面内容,有力推动了美国社会各界尤其是高校中的科研项目绩效评价。[5](www.xing528.com)
在GPRA的实施下,美国各州相继建立了绩效评估和绩效管理制度,并建立了相应的以结果为导向的绩效指标。该法案的实施,进一步增强了美国全社会对于政府、企业资助高校科研的问责意识,更加突出强调以结果为导向的科学研究。在科研领域,美国科研项目申请、管理和评价也由此进一步规范、合理。
(二)美国高校科研组织与项目管理流程
美国高校内部有着门类多样的跨学科组织,美国本土研究者多将其命名为“组织化科研单位”(Organized Research Units,ORUs)。相对于院系一级的在学科基础之上的组织,组织化科研单位的特征在于组织灵活,类型多样,许多组织化科研单位就是因应科研任务创建和运行,能够较好开展跨学科研究,承载的多是应用型研究任务。因此,高校之所以能获得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科研拨款,以及广泛与社会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多是组织化科研单位在其中发挥了中坚作用,通过组织化科研单位,美国高校可以很好地根据科研项目组建科研团队,执行研究任务。
美国高校科研项目实施和管理流程大体可以分为立项、执行和验收三个阶段。在立项阶段,项目发起人根据自身研究需求寻找相应的资金项目,并根据赞助方需求编制提案,经由院级和校级科研管理部门修改完善后,报送高校赞助项目办公室(Office of Sponsored Programs,OSP)进行审核,由其确定是否立项和提出必要的修改建议,最后提交给赞助商,并和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合同。在项目执行阶段,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按计划开展项目研究,项目管理机构也根据项目计划,对科研项目的实施过程、资源配置、资源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及时回应或可出现的变更申请,确保项目顺利开展。在最后的验收阶段,主要围绕科研项目成果的评估及处置展开,是研究团队、科研服务管理部门、赞助方所共同关注的焦点环节。[6]其中,对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开展绩效评价是该环节的重要内容,决定着科研项目有无达成预期目标,以及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等诸方面。
总体来看,我国高校科研项目申报立项与管理流程与美国高校大致趋同,但在管理方式、专业性程度以及评价方面尚存很大差距。在项目管理方面,受行政管理体制影响,我国高校的科研管理体系多依附于“校—院—系”的行政管理体制,组织模式仍为自上而下的科层制,在实践中容易产生科研项目重申报轻结项、科研评价重数量轻质量、科研管理重管制轻服务等问题。[7]此外,在科研政策及制度环境、项目绩效评价的客观性、专业性方面,对照美国科研项目评价,也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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