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造一词的英文是create,源自拉丁语creare。在《韦氏词典》中,create一词包括以下几种意思:①创造(to bring into existence);②封(某人)爵位,任命(to invest with a new form,office,or rank);③制造,产生(to produce or bring about by a course of action or behavior);④引起(to cause,occasion);⑤创作(to produce through imaginative skill);⑥制作(to design)[8]。上述几种意思的核心可以归结为“to make or bring into existence something new or original”。创造是一种活动,它的成果可以是新发现、新工艺、新作品、新概念、新方法、新形式等。根据亚里士多德的看法,创造就是产生前所未有的事物。create与invent(发明)、discovery(发现)、innovate(创新或革新)有词意上的相似和接近之处,它们的共同点就在于“新”,即带来使人开阔眼界的、人们以前不曾见过的事物。现在我们所指的原创性,强调的正是创造的这种新颖性。
从《辞海》对创造的解释来看,创造是“首创前所未有的事物”。在《汉书·叙传下》有“礼仪是创”,颜师古注:“创,始造之也。”可见,在中国,“创造”一词的使用已经有很长的历史了,它一般指的是创立新事物。但在具体表达中,我们往往根据特定的情况和条件,用“创建”、“创制”、“创获”、“创办”、“创作”、“创见”等词汇来进行描述和说明。中文通过“创”字,所表达出来的和强调的无非也是“新”意。
就创新与创造之间的关系而言,有学者认为[9],创造与创新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是为了实现新的有一定社会价值的独创性目标,借助于知识积累、灵感、智慧等诸多因素所产生的一种社会活动;二者的不同点在于,前者多指人的原创力,强调的是新颖性和独特性,而后者多指其所具有的某种社会价值,强调的是经济性和社会性。也有学者认为[10],创新的主体具有明确的主观意图,其目的就是在现实中应用新的观念、技术或制度等,通常随之将新的事物推广、应用;而创造的主体未必具有明确的主观动机,其结果也未必在实际中得以应用。还有学者认为[11],创造和创新这两个概念,本来就是同义的,如果不出新或“创新”,就根本谈不上有什么“创造”;而如果没有“创造”,也无所谓出新或“创新”,在一般情况下是两者可以相互替换使用,并没有绝对严格的界限。创造和创新原本应该没有原则上的界限,相对的区别只在于,“创造”一词人们使用的时间较长,使用的范围较广;而“创新”特别把“新”意突出出来,使用的时候更显示出结果的原创性质[12]。(www.xing528.com)
基于上述观点的分析,本研究认为创新与创造的主体都具有明确的主观意图,其成果都具备一定的社会价值,两者均强调突破和求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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