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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涝灾害救援与社会捐助

时间:2023-10-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1年江淮大水,1998年松花江、长江发生特大洪水,全国人民团结一心,向灾区捐钱捐物,国际社会方面也伸出了援助之手,有力地支持了灾区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的工作。目前当务之急是扩大保险业务范围,进行保险灾害区划,使全社会都来协助救灾、减灾。

洪涝灾害救援与社会捐助

建国以来,我国实行“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的救灾方针。依靠集体,依靠群众,以生产自救为主,国家救济为辅,同时动员全国人民在生活物质上积极支援灾区,做好救灾工作。在历次防洪抗洪斗争中,我国人民都做到了:无灾支援有灾,轻灾支援重灾;城市支援农村,工业支援农业,各行各业支援灾区。1989年,重庆遭受特大洪灾,全国人民共同努力,积极筹备救援物资。在灾后短短20天时间里,筹集救灾资金达2300万元,粮食近110万千克,救灾衣物80多万件,救灾物资折款412万多元。1991年江淮大水,1998年松花江长江发生特大洪水,全国人民团结一心,向灾区捐钱捐物,国际社会方面也伸出了援助之手,有力地支持了灾区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的工作。

(1)洪水灾保险基金

抗灾、救灾、安置灾民、恢复生产,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资金。灾害保险作为灾害转移的一项非常重要经济活动,越来越受到国内保险机构和进入我国的国际保险机构的关注。实践证明,保险工作在重建灾区、安置灾民生活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做出了杰出贡献。

198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立水灾保险,它是该公司恢复业务后的一个非单一综合险种。到目前为止水灾保险已经经历了多起较大赔付活动,如1981年四川大水,1982年武汉水灾,1983年陕西安康洪水,1985年、1986年辽宁水灾,1991年江淮大水,1998年松花江、长江特大洪水等。在这些大水灾赔付中,水灾保险表现了其优越功能和作用。但是,总的来讲,洪水灾害保险事业才刚刚起步,尚未走入正轨,还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和探索。目前当务之急是扩大保险业务范围,进行保险灾害区划,使全社会都来协助救灾、减灾。救灾基金是指社会和政府筹集的专门用于灾后灾民生活救济的款项。我国目前还没有开展这项工作,但国际经验表明,专项救灾基金的发放,对于人民生活安置、灾区重建所起的作用绝不亚于保险。因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和社会团体及个人收入的增加,十分有必要增设抗灾、救灾基金。

(2)减灾立法 (www.xing528.com)

1997年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但有关条例仍需进一步研究和制定,而且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综合性规范防灾、减灾工作的全面大法,防灾、减灾亟待走向法制化。要想最终保障防灾、减灾体制顺利建立和发展,灾害立法是根本出路。为了保证各项减灾措施的实施,必须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做到以法减灾。只有通过有关法律、法规的颁布,才能节制人类科学活动和盲目地开发,惩治对减灾工作和减灾工程的破坏行为,才能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从根本上建立起全国统一的防灾体制,使人们在减灾活动中,有法可依,依法行事。值得欣慰的是,我国已成立了国家减灾中心和国家减灾委,全面领导、组织、协调各个部门和区域的减灾业务,加快速度实现减轻自然灾害的目标。

(3)减灾规划

为了更好地做好减灾工作,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合理配置资源,最大限度地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务院在1998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1998~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1998~2010年)》明确了中国减灾工作的指导方针、主要任务和目标,成为我国减灾工作的基本依据。在此基础上,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都大力加强了减灾工作,国家减灾救灾能力有了明显提高。所以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1998~2010年)》的指导下,依据实际情况,建立和发展符合我国洪水灾害特点的减灾体系,开展广泛深入的减灾工作,进一步减少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促进我国改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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