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一下西汉一朝朝廷对付地方王侯的方式。首先,对威胁等级最高的,用叛国罪处理。其次,搜罗资料办禽兽行。再次,用酎金案这种方式找到把柄进行突袭。此外,还有第四种方式,那就是任用酷吏严格监督和执法。
在官制上,汉武帝朝另外的一项创举,就是建立了刺史制度,这其实就是派任酷吏到地方上去。“刺史”,顾名思义,其执掌的是刺探、察看有没有被掩盖的不法行为。在朝廷直接统治的区域内,汉文帝时有御史大夫进行访察,以监督官吏的行为。在汉景帝朝,中央增加了刺史的角色,以更积极地掌握现实的行政状况。
刺史属六百石,表面上,它的官俸和层级很低。所以朝廷任用的,多半都是刚进这个体系的,还没有太多经验的,也没有太多人际关系的年轻人。这就是刺史和御史大夫最大的差别,也就是刺史能发挥其作用的原因。这样的安排,即刻意地让负责去“刺”的人和被“刺”的人,分属于不同的层次,是有现实的考虑的。御史大夫有相当的身份和地位,他和同等级的官员都相熟并有交情,而且大家都在同一个系统中运作,这很容易就会使督察工作流于形式。而尚未在官僚系统中获得高位的刺史进行督察时,他们就少了许多人情或人事的考量。
换句话说,刺史带有皇帝特使的性质,而他们主要也就是对皇帝负责。做得好的话,他们可以不经原有的官僚体系的阶梯,而由皇帝直接拔擢。汉武帝大大地扩张了刺史的派任,并建立了十三部刺史制,即把包括王侯封地在内的帝国领土,分成十三个州,每个州都派一个刺史去督察。
刺史督察的对象是官吏,刺史不理民,而督察的重点是官吏是否尽到了责任。《汉官仪》记载了刺史工作的指导原则,即所谓的以“六条问事”,也就是,罗列了六条要由刺史来纠举的不法之事。
第一条,是“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刺史的首要原则是察看地方官吏有没有纵容“强宗豪右”作恶,其中的“宗”指的主要就是刘姓子弟,即看地方官吏有没有纵容当地的宗室子弟、豪门大户等形成恶势力,并任由他们乱买田地,乱建大房,乱欺负人等。
第二条,是“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即看地方上的大官有没有狂妄坐大,或自恃天高皇帝远,不将中央朝廷的命令当回事等。尤其严重的,是他们有没有靠着地方上的权势,剥削下民,追求、聚积自家的财利等。
第三条,是“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等。即看地方上的大官如何断狱,比如,他们在司法上是否任随情绪,或没有秉公处理,以及在冷静公正之外,断法的倾向有没有避免残暴,从而避免引来百姓的怨怼、不满等。
第四条,是“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即看地方大官如何用人,比如,他们有没有明确、恰当的标准,有没有出于私意,只用自己喜欢的人,而不顾才能和操守等。(www.xing528.com)
第五条,是“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即刺史不仅要察看地方大官,还要察看他们的子弟,比如,他们有没有滥用父兄的权势,以得到不当的地位或利益等。
第六条也就是最后一条,是“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即要察看官员和地方势力之间的关系,比如,他们有没有不法勾结,收受他人贿赂,以给他人方便,或刻意放松或扭曲执法等。
用这“六条问事”,刺史实际上发挥了监督和打压地方王侯势力的作用,尤其重要的是,这切断了地方王侯和地方官员之间的勾连,避免了他们彼此拉抬或交换特权等。这一套督察制度的形成,有其明确的历史背景,那就是前面一再提到的“汉兴七十年”积累的庞大财富,以及在这段时间里被保存下来的秦朝峻法。
在汉武帝的时代,西汉要建构新的秩序,首先必须加强中央集权,其次必须以政治权力打压社会权力。因此,西汉一朝运用秦朝留下来的峻法,强势地管束因经济繁荣而逐渐变得失序的情况。
刺史和更广泛的酷吏,正是这种历史新动向的表现。酷吏不仅将秦朝的法律重整,更重要的是他们按照法令条文严格执行,而刺史是其中的关键人物。不过,值得注意的是,顺应新帝国的新方向,这些酷吏和刺史的严苛、残暴主要是针对王侯、高官以及地方豪强等的,因为这些人,才对皇帝和中央朝廷有威胁。
相对地,酷吏之“酷”非但很少施加在一般的百姓身上,还因为他们在执行上重视不得扰民,不得烦扰刻暴,不得侵渔百姓等,反而受到了一般百姓的欢迎。
而从王侯、官吏等的角度看,酷吏再恐怖不过,酷吏以各种近乎不人道的方式或监管,或迫害,或打压他们等。但从中央朝廷的角度看,这是在处理“汉兴七十年”长期无为后的、近乎失序的状态时不得不采取的措施。在这样的基础上,西汉朝廷才有办法避免汉帝国的分崩离析,也才有办法进一步创造出汉帝国下一阶段的正面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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